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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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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維權成本

  維權成本是指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消費者通過有關途徑達到維權請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精神損耗等的總和。

維權成本的構成

  1. 經濟成本: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公民合法權益被侵害後,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農民工依法維權為例,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式,農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經濟成本
  2. 時間成本:發生權益糾紛,都要花出幾天、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找對方進行協商,在此期間,受害者出於對依法維權時間漫長、花費較多、錢少不值得、舉報了也沒人會管、沒有任何證據等方面的顧慮 ,以及對用人單位及其老闆承諾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訴諸法律,而是一等再等。
  3. 政府成本:除了受害者本人需要支付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外,政府部門同樣要支付時間成本經濟成本

維權成本的原因[1]

  (一) 維權程式複雜,耗費時間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可以選擇以下五種途徑進行維權,即消費者直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律並未規定對於這五種途徑應當優先適用哪個。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選擇任何一種途徑解決爭議。通常消費者會首先選擇直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去尋求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幫助,最後迫不得已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選擇正是因為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通常是把希望寄托於成本較低的維權途徑上,其結果卻往往適得其反甚至得不償失。

  (二) 維權舉證難度大在消費維權過程中,不論消費者還是經營者,證據都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所以消費者能否掌握充分的證據常常是決定維權能否成功的關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實,不僅僅是在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需要舉證,在其他四種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中,雙方就自己提出的主張均有義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然而,由於中國法律沒有消費者維權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基於消費活動本身的特點和消費活動中雙方地位的實際不對等,相對於經營者而言,消費者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難度很大。加之消費者一般不具有事先收集證據的意識,這就使得他們往往把握不住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也對日後維權造成了阻礙。

  (三) 維權費用投入大,結果回報小一般來講,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若選擇維權,其態度必定是積極的;相反地,當經營者得知有消費者因其商品或服務所造成的損害要維權時,其態度通常是消極的。因此,經營者一般不會主動配合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在

維權成本的措施

  首先,在全社會樹立降低維權成本意識。要通過輿論宣傳使全體社會成員充分認識降低維權成本,對於保障公民權益、加大侵權成本、遏制違法犯罪、建立誠信社會、完善法律實現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極端重要性;要將降低他人維權成本作為維權機關和組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職業道德的組成部分,並建立相應的行業自律機制;要在全社會樹立為當事人和他人節省維權成本為榮、增加當事人和他人維權成本為恥的社會風尚,並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鼓勵維權機關和組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積極主動地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其次,將降低維權成本納入績效評價體系。要以科學發展觀和科學政績觀為指導,將降低維權成本作為評價維權機關或組織、中介服務機構工作實績和服務水平的一個重要評價內容,形成科學的業績評價機制;要設置科學的維權成本指標體系,並確定相應的考核內容、標準和程式;要建立維權成本約束規則並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三,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維權收費標準。在確定維權機構和組織的收費標準時,必須尋求國家成本與當事人成本之間的平衡,在國家尚無力承擔所有維權成本的情況下,完全取消維權收費實際上不利於百姓維權;應當看到,仲裁費、訴訟費等規費的設置,不僅是一種成本分擔機制,而且是一種遏制當事人濫訴,利用經濟手段製裁侵權行為的機制,完全取消收費是不理智的;要在總結各地經驗和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現存收費進行適當調整,使收費標準儘可能公平、合理。

  第四,限制維權隱性成本和不正當成本。要增加維權過程的透明度和公開化,防止爭訟掮客混跡其間,中飽私囊;建立嚴格的對維權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的監督制約機制,杜絕維權中的關係案、人情案和金錢案;不斷提高爭訟程式的正當化水平,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行為和訴訟過程,儘可能縮短爭訟周期,減少維權的必要時間和必要成本;全面落實司法便民等措施,千方百計地為百姓維權提供便利;加大調解和解力度,使糾紛儘可能以和平或和諧方式解決。

  第五,建立科學的維權成本轉移和分擔機制。充分發揮中介組織、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組織等社會組織的作用,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途徑維護權益、解決爭端;普遍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侵權者的違法行為過程中附帶調處相關侵權民事爭議的職權和職責,以減少不必要的民事侵權訴訟,使當事人被侵害的權益儘快得到恢復;建立百姓維權基金和法律援助制度,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不能或難於支付維權成本的維權主體或維權本身帶有公益性的維權行為,應當依法免交國家規費或由國家或基金組織提供經濟援助和支持。

參考文獻

  1. 何穎,季連帥.論我國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的原因及解決對策[J].《學習與探索》.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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