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運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種自治活動。它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當前人民調解的工作方針
當前,人民調解的工作方針是;“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它包含以下含義:
一是要及時有效地調處;
二是以防矛盾激化為重點;
三是根據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有針對性地預防;
四是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種手段化解糾紛。
(1)思想上重視,是貫徹人民調解工作方針的首要環節,是搞好預防的前提和基礎。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是調解協議有效的保證。
(3)掌握調解技巧,是調解工作性質的客觀要求。
(1)調解程式
人民調解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主要是:
Ⅰ、受理糾紛;
Ⅱ、調解準備
Ⅲ、進行調解
Ⅳ、達成協議
Ⅴ、調解結束
(2)調解方法
調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動之以情,曉之以禮,喻之以法。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應僅僅是消極被動地排解糾紛,而應註意調防結合,主動積極地預防、減少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的激化。
(1)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憲法和調解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工作。
(2)人民調解員
調解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一)為人公正;(二)聯繫群眾;(三)熱心調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條例》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3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
(3)司法助理員
《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工作。"基層人民政府是鄉、鎮,設司法助理員具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主要是幫助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
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是通過人民法庭對人民調解委員進行業務指導。具體辦法是吸收參加法庭調解案件,旁聽審判案件,指導分析案件,總結交流經驗等。
依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人民調解工作有三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原則
即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開展調解工作時,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依法原則主要表現為:
1.受理和調解糾紛的範圍要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調解糾紛要以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作為辨別是非的標準;
3.調解達成的協議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二、自願平等原則
《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能採取任何強迫措施。這一規定即自願平等原則。
自願平等原則表現為:
1.調解組織受理糾紛時,必須堅持自願原則,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前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時,調解委員會不能強迫調解。
2.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時,必須堅持自願平等原則。
3.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必須雙方同意。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式,不得經未以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由村民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超過法定參選人數一半以上的,方可當選。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從人民調解員中選舉產生,也可以從符合人民調解員條件的村委會的委員中產生。調委會主任從當選的委員中產生,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中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每屆任期三年。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司法所備案。
- 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
- 有具體的要求。
- 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
- 屬於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公民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並應當由該人民調解組織受理。
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公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相諒解,對糾紛的解決自願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其形式有:一是口頭協議;二是書面協議。
- 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 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
-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 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協議製成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1)當事人是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
(2)正確反映當事人意志,不得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者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人民調解協議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