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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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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

  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

  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開調解

  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准。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②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③能夠即時履行義務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法院調解其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說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案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可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法院調解的特征

  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及其他組織的調解相比較,具有如下特征:

  1.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相結合的結果。所以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有顯著區別。和解,是在沒有第三者參與下,完全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相互諒解所達成的協議,它是雙方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在民事訴訟進程中,當事人和解有兩種:一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自行協商所達成的和解;一是在執行程式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達成的和解。

  2. 法院調解,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它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一旦達成協議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機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的調解又有區別。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屬於訴訟外的調解。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能行使國家審判權。

  所以,它們的調解效力與法院調解效力也不盡相同。仲裁調解協議生效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其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行政調解協議,一般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性內容的判決,一方不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的內容

  1、 調解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2、 調解協議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3、 調解書

  (1) 製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 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 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 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4、調解不成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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