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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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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式(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目錄

什麼是第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引起的訴訟程式。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必須要經過一定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有權對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程式。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進行審理所做出的判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上訴,從這個角度說,第二審程式又被稱為終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的特點[1]

  1.第二審程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賦予了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依法上訴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實施了符合法定條件的上訴行為,就會引起第二審程式。上訴必須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如果第一審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則當事人無權上訴。即使上訴也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式的發生。

  2.第二審程式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適用。由於第二審程式是由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發生,因而原審人民法院不能對上訴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又由於當事人只能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不能越級上訴,因而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都不能對上訴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因此,對上訴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的,只能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3.適用第二審程式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不得提起上訴。兩審終審是我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行政案件的審判當然也不例外。儘管當事人對終審判決、裁定可以提出申訴,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審程式的意義[2]

  第二審程式是民事審判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提高審判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1.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二審程式給不服第一審裁判的當事人提供了一次救濟機會。當事人通過行使上訴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致因一審的錯誤裁判而損害,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式參與權。

  2.保證了法律的正確實施。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受到當事人訴訟能力、審判法官的審判水平等多方面的影響,一次審理往往對案件不能全面認識,第二審程式的設立有利於法院更好地行使審判權,使國家的法律得到正確的實施,維護法院的司法權威。

  3.充分發揮了第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第二審程式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對一審裁判進行監督。上級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可以發現、糾正下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提高審判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

第二審程式的作用[3]

  第二審程式,在行政案件審判程式中處於承先肩後的地位。它與第一審程式相承,以第一審程式為基礎。同時.它又能通過終審判決、裁定,結束行政案件的審理活動,從而為啟動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式奠定基礎。因此,第二審程式是行政案件審判程式中一個重要的程式,具有以下作用:

  1.落實當事人的上訴權,保護其合法權益。只要當事人依法上訴,就必然導致第二審程式發生,上一級人民法院就必須對同一行政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這樣就保證了上訴權的落實,而不致使其成為一紙空文。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可以補充和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但被告在上訴案件審理過程中,仍然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2.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保證法院正確審理行政案件。第二審程式是上級法院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法定途徑之一。通過審理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可以瞭解下一級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法規以及審判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維護正確裁判,糾正錯誤裁判,幫助下一級法院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審判作風,提高辦案質量,保證法院正確行使行政案件的審判權。

第二審程式與第一審程式的聯繫與區別[3]

  (一)行政案件的第二審程式與第一審程式有著密切的聯繫:

  (1)它們同為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兩審終審制、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的普通審判程式。

  (2)第一審程式是第二審程式的前提和基礎,未經第一審程式,整個行政審判就無法開展,第二審程式亦不可能存在。

  (3)第二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發展和監督保障。在當事人依法上訴後,第二審程式接替第一審程式對同一行政案件繼續審理,對第一審程式予以監督保障,使第一審程式未能解決的問題得以解決,並最終完成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

  (二)行政案件的第二審程式與第一審程式的區別在於:

  (1)法定啟動原因不同。第二審程式主要因依法上訴而啟動,第一審程式主要由合法起訴及法院受理而開始。

  (2)引發主體不同。有權提起第二審程式的主體是依法享有並行使上訴權利的各方當事人,引發第一審程式的主體則只限於依法享有並行使訴訟權利的原告方當事人。

  (3)案件審次不同。屬於第二審程式的,均是已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過一次的行政案件;屬於第一審程式的,則為人民法院進行初次審理裁判的行政案件。

  (4)審理法院不同。能夠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是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而可以依照第一審程式審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則不受級別限制,可以是各級人民法院。同時第二審法院必須是第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而第一審法院則是第二審法院的下一級法院,兩者之間必存上下一級關係。

  (5)審理方式不同。第二審程式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方式,第一審程式則只能適用開庭審理方式。

  (6)審判組織不同。第二審程式的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第一審程式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

  (7)審結期限不同。第二審程式從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第一審程式則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8)是否為案件的必經程式不同。第二審程式並非為每個行政案件所必經,凡遇到未依法上訴和法定不准上訴的行政案件,第一審程式結束即告訴訟終結,不必再經第二審程式。第一審程式是行政審判活動的基本程式,是審判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式。

  行政案件第二審程式與第一審程式的聯繫,是兩者作為普通審判程式的有機組成部分的必然反映;第二審程式與第一審程式的區別,是兩者各自成為獨立的審判程式及實現各自特定的審判任務的客觀要求。把握以上聯繫和區別,有助於更好地理解和運用第二審程式。

參考文獻

  1. 孫寧華編.行政訴訟法學[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
  2. 季秀平主編.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3. 3.0 3.1 陳永革主編.行政訴訟法學[M].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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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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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子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6月27日 12:50 發表

三:聯繫和區別中的審判組織中“南”字錯誤,應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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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6月27日 16:59 發表

一个子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6月27日 12:50 發表

三:聯繫和區別中的審判組織中“南”字錯誤,應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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