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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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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式(Procedure for Trial Supervision)

目錄

什麼是審判監督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判的程式。審判監督程式並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式,它只是人民法院依法糾正確有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的特點

  審判監督程式與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生效且確有錯誤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提起的主體是當事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其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

  3.審理法院可能是案件的原審法院,也可能是案件的原上訴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

  4.提起的時間較長。法律對法定組織和人員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時間未作規定;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為裁判生效後2年內提出。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 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式也各不相同。

  第二, 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現錯誤,不能提起審判監督。另外,人民法院對未生效的裁判發現錯誤的,只能通過二審程式糾正錯誤,而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

  第三, 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和方式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決定本院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具體來講有這樣3個條件要求,

  ①只能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比如說,某個案件經過二審,那麼原來一審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就不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即使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是一審法院發現的,一審法院也只能夠把發現的錯誤報告給二審法院,要由二審法院來決定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式,一審法院沒有這個權力。如果原來是-個一審案件,沒有經過二審法院,一審的判決裁定,一審就發生法律效力,那麼一審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式。

  ② 生效判決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分工是這樣的,判決確有錯誤首先由院長認定,院長認為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根據院長的提交,對案件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確有錯誤,是否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式,那麼簡單說,院長有發現權,有提交權但沒有最終決定權,審判委員會沒有直接對案件進行討論的權力,但審判委員會有決定權。

  ③ 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加以糾正,那麼他能夠作出什麼樣的決定呢?只能夠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不能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因為按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原來是一審就按一審程式,原來是二審就按二審程式,所以如果允許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就會發生一審法院按二審程式審理案件的荒謬現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提審、指令下級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這裡我們就要註意這樣3點:

  ① 就最高人民法院來講,他們有權把自己的有錯誤的生效判決指令下級法院再審。自己生效的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要自己再審,各級法院都有這樣的權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決、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這個權力。

  ② 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有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權力,這個上級當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上級對下級的審判監督程式是通過兩種方式提起的,一種是指令再審,一種是自己提審,都可以。

  ③ 如果下級法院判決是二審生效的判決,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審法院再審。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註意掌握這樣3個要點:

  ①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只能是上級檢察院針對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才能夠提出,如果是平級就不能夠提出抗訴,針對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就更不能提出抗訴。這是第一點,必須是上抗下。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基層檢察院沒有再審抗訴權,最高檢察院沒有二審抗訴權。

  ②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一個特殊權力,就是它除了能夠針對下級法院的錯誤提出抗訴以外,對它的同級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也能夠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項特殊權力。

  ③ 抗訴向誰提起? 抗訴的對象是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但是這個抗訴一律向同級法院提出。 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省級檢察院就向高級法院提出,地市級檢察院就向中級法院提出。

審判監督程式和二審程式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式和二審程式都是為了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但是,審判監督程式是特殊程式。二審程式是普通程式,二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審理的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它既包括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審判決和裁定;既包括正在執行的,也包括已經執行完畢的;而二審程式的對象只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

  (2)提起程式的主體不同。審判監督程式的提起主體為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須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構成提起主體;而二審程式的提起主體則包括由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近親屬、辯護人以及同級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針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可提出上訴。

  (3)提起的理由不同。處於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對提起審判監督的理由,法律有嚴格的限制,必須是經過有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有較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認定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式只要有合法的上訴或抗訴就能引起,不論上訴或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均必須依照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式一般沒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精神,隨時發現,隨時糾正,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當然,如果原判錯將有罪判為無罪而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時,應受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審程式的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而無正當理由的,二審法院不予受理。

  (5)審理的法院不同。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的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又可以是提審的任何上級法院;而有權按照第二審程式審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6)量刑原則不同。按審判監督程式審判的案件,相當於重新審理,不論提起的主體如何,審理後量刑時,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既可加重,也可維持或減輕;而二審程式審理後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訴的,須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只能維持原判或減輕刑罰,而不能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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