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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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程式(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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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程式又稱初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所依照的程式。
第一審程式的內涵及分類[1]
第一審程式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提起的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式和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式。第一審程式根據其適用的範圍不同又分為第一審普通程式和第一審簡易程式。
第一審程式是刑事訴訟審判程式的開始,主要任務在於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以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具體而言是通過確立審判原則和法定的審判方式、方法及其順序,保障人民法院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客觀全面地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被告人是否有罪、有何罪、應否受刑罰、受何刑罰作出裁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的行使;同時審判公開,允許公民旁聽和記者採訪報道,發揮法制宣傳的作用。
第一審程式的意義[1]
第一審程式對整個刑事訴訟程式而言,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在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審判中心主義”的情況下,第一審程式就是整個刑事訴訟的核心和靈魂,其他的程式都是圍繞審判程式而展開的。在我國刑事訴訟體系中,第一審程式也有重要意義:
第一,第一審程式是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審判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階段,而第一審程式又是其他審判程式的基礎。第一審程式針對刑事實體問題作出權威裁判,是前面進行的立案、偵查、起訴等活動的集中和總結。整個刑事訴訟活動圍繞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展開,而對被告人刑事責任作出最終的裁判,只能在審判程式中實現,而第一審程式又是實現準確實現這一裁判的基礎。
第二,第一審程式是審判階段的基本和必經程式。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的審理,都從第一審程式開始。一個刑事案件可能會經歷二審程式、再審程式,但沒有第一審程式,後面的審理程式也就沒有出現的可能。
第三,第一審程式是實現刑事訴訟任務的主要階段。第一審程式不僅可以使各項訴訟原則和制度得以貫徹實施,而且還可以直接、生動地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各種審判活動查清事實、適用法律,既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又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根本目的。
第四,第一審程式的正確、合理適用,可以減少上訴、抗訴和申訴,減輕人民法院的訴訟負擔,節約國家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行政案第一審程式的地位和作用[2]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式在行政訴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行政案件的正確、及時審判有積極作用。
(一)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式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式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式,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式,表現在它是一切行政案件的審判必經程式,是審判程式及執行程式的基礎。行政案件的各審判程式之間,有其法定的內在聯繫和連續性。沒有進行第一審程式,就不可能進行第二審程式,更不可能進行審判監督程式和執行程式。離開第一審程式而進行其他審判程式,是沒有法律依據和無效的做法。
(二)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式是保證其他審判程式順利進行的前提
《行政訴訟法》第59條首次規定第二審的書面審理方式,其前提是“事實清楚”。這就離不開第一審程式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以及確定、充分的證據。只有第一審程式把證據搞扎實、事實搞清楚,才能使第二審程式採取書面審理方式順利結案。當第一審程式不僅認定事實清楚,而且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裁判公正,質量保證時,就能為第二審、審判監督程式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前提。
(三)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式的正確進行有利於儘快實現行政訴訟的目的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式的正確進行,能夠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儘快實現《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時、正確審結行政案件,減少當事人訟累,鞏固社會安定團結的良好局面。
不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