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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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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行政规费

  行政规费又称规费收入(Fees revenue),它是指政府机关为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办理结婚证、护照等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等。这些收费主要是配合国家对有关行为、活动的统计、管理,并适当弥补政府管理成本费用,不以增加政府收入为目的。

税收与行政规费的区别

  税收与行政规费同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两者存在着原则性的区别。税收是一种单方负担,用于满足一般的公共财政需要。国家有征税的权利而没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纳税人并非为其个人所具体享有的公共服务支付对价,而是对公共服务整体提供必要的资金。纳税人仅是公共服务的间接受益者。国家本身可不受对价的拘束,得自行选择目标,自行确定其手段。国家税债权的取得固然在于“提供国家之给付与服务,以增进个人经济行为之自由”,但其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具有普遍意义,享有公共物品的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其公共服务的提供义务是溢出于税收债务之外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税收债仅的对待给付义务。税收征收关系中,国家只有受领并保持金钱给付的权利而无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而对于税收债务人而言,则仅有金钱给付的义务,而无取得对价的权利。正由于税收并无直接或具体的对待给付义务,这使得税收与行政规费形成了原则性的区别。

  行政规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对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费用。与税收的征收不同,行政规费的征收必须以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即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且该服务所派生的利益能直接为相对人所享有。由于相对人可直接享有公共服务的利益,该相对人即必须为国家提供该服务所支付的成本付费。行政规费的征收以补偿行政机关为提供该服务所支出的成本、费用为原则。因此,行政机关所收取的行政规费实际上仅在于弥补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的费用,行政机关并未因此而取得任何收益

规费收入的发展

  北京市的规费收入

  国家对市民或法人提供特定劳务或履行某些管理职能而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称为规费。

  清代各种较大税种多附加有常例或陋规,名目繁多,大部分为官吏中饱。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始创办建筑及修理执照费。规定凡建造或修理各项房屋,须于事前绘出图纸,附施工说明,呈请工程总局查勘,符合规定及标准者核发执照后方准动工。领取建筑及修理执照纳费1元,每间房纳费1角。未领执照而擅自动工者罚款2至3倍。

  民国时期的规费收入内容广泛,项目繁多,主要为各种名目的行政规费,如:执照费、注册费、检验试验费、公文阅览费、抄录费和其他规费;各种名目的司法规费,如诉讼费、行政诉讼费、不动产登记费、法人登记费、公证费、诉讼事件申请费、律师费、缮状费、书状挂号费、法医检验费,还有其他规费如考试规费、各项事业规费等。

  民国前期,京兆特区规费收入与其他类似规费的收入项目,如串票费、契纸价等收入项目列入杂收入款下。其收入列入京兆特区国家岁入预算中。京兆特区国家岁入表中,规费收入数额:从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三年(1924年)累计收入为49.01万元。

  民国后期,地方行政事业机构征收的各项规费均划归北平市政府,列入北平市政府预算中。此时期征收的规费项目大约有如下各项:执照费、营业照单证纸费、车辆牌照检验费、汽车司机验照费、电商登记证书费、婚书证、检验牲畜费、乐户、娼妓等项登记费、伐树查验费、建筑各项单照费、厂商注册证书费、房地转移凭单费等。此时期规费收入被列为地方行政收入款下。民国二十年(1931年),北平市政府岁入概算中,地方行政收入概算数为39.89万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为40.72万元;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为66.67万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为76.97万元。民国二十五年(1946年)七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对各级政府的规费收入的征收作了统一的制度规定。《财政收支系统法》第六章<规费>规定:

  (一)司法机关、考试机关及各级政府之行政机关征收规费,应依法律之所定。未经法律规定者,非分别先经立法机关或民意机关之议决,不得征收之。

  (二)各级政府所属下列各种事业机关或组织,对于直接享受其利益者,得征收规费,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该管最高级行政机关核定,并应经过预算程序,始得为之:

  1.教育文化事业;

  2.经济建设事业;

  3.卫生治疗事业;

  4.保育救济事业;

  5.保安防灾事业;

  6.保健娱乐事业。

  小学教育、传染之预防、残废之赡给及水、火灾患之救济,不得收费。此时期,北平市政府年度概算中,将规费收入作为款级科目列出。规费收入中分行政规费与事业规费两种。其中,行政规费包括注册规费、登记规费、检验规费等项;事业规费包括社会事业规费、卫生事业规费、经济事业规费等项。北平市政府规费收入: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预算数为 581.64万元;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为1.88亿元(概算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规费收入原预算数为2.63亿元,追加总数为 3.29亿元,合计总数为5.92亿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规费收入预算数为120亿元。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部于1950年8月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规费暂行办法》规定收取规费的范围是:凡政府机关发给市民之各种许可证、执照、证书、护照、牌照等,向受益人收取的费用;办理市民请求发给书、状、证、照等所需的申请书、保结、表册等所收取的工本费。规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各主管部门(包括公安、司法、卫生、公用、民政、工商等),根据有关事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管理的需要而确定。确定数额大小,是根据政策上奖励与限制的精神,受益者受益多寡,期限长短及一般与特殊等情况,受益者有无收入,证照工本费多少,手续繁简等。

  1951年,北京市经征的行政规费共有24目、184种。规费收入,由各征收机关上缴北京市金库,凡收入较多的,逐日解缴入库,月终向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报解一次,收入较少的单位,定期解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北京市的规费种类、项目及征收办法有了一些变化,北京市征收规费收入划分为行政规费、司法规费、公安规费、卫生规费、工商规费五个大类,征收的主要部门也有所增加。

  1957年,北京市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现,私营工商业,小商贩缴纳的规费相应减少,收入项目和征收办法也有所调整。1957年,规费收入为38万元,较1955年减少28%。

  80年代,随着法制建设和行政监督的加强以及专业机关业务量的增加,北京市根据国家规定,陆续发布了有关经济合同、公证、计量标准、民法、商品检验等方面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各有关部门在执行和贯彻过程中,对规费收入的征管工作有所加强,征收的项目有所扩大。如公安规费中的车辆牌照费、登记费;司法规费中的诉讼费;工商规费中的国营、集体、大、中、小三种类型企业登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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