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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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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公平

  環境公平是實現社會和諧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它是指人類社會在資源消費和生態健康等方面實現代內和代際公平,其核心在於優先考慮當前處於劣勢的群體,本質在於要求所有人都擁有健康的環境,公平地分享地球資源。

環境公平的理論[1]

  經過20多年的發展,環境公平研究積累了大量的數據和經驗,形成了各種理論和流派。從研究內容來看,主要分為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兩個方面。

  1.代際公平理論

  代際公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內容之一,代際公平指當代人和後代人在利用自然資源、享受清潔環境、謀求生存與發展上權利均等,其實質是自然資源利益上的代際分配問題。Page最早提出代際公平的概念,指出代際公平問題就是當前決策的後果如何在後代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的問題;之後,Weiss發展為代際公平理論,提出代際公平三原則,指出代際享有資源、環境、機會三方面的公平性。在此基礎上,Rawls補充了代際的正義儲存原則,他強調為實現代際間的互惠,需要確定合理的資源儲存率。而李春暉等提出代際公平的判斷模型,為代際公平的實現提出了量化依據。

  2.代內公平理論

  代內公平是指代內的所有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經濟發展水平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對於利用自然資源和享受清潔、良好的環境享有平等的權利。代內公平要求資源和環境在代內進行公平分配,強調不同發展空間即任何地區和國家的發展不能以損害別的地區和國家的發展為代價,特別應當顧及發展中國家利益和需要,它強調人類的整體和長遠的利益應當高於人們的那些局部和暫時的利益。

  代內公平具有優先性和決定性。Kadak提出的“義務鏈”理論指出,近期具體的風險要比長期假設的風險有優先權。即代際公平要以代內公平的實現為前提。Weiss也指出,代際公平是以代內公平為前提的,代內不公平延續到後代將導致更大程度的不公平。代內公平在現實中表現為國內公平和國際公平。

  國內公平的研究主要從兩大方面開展:即國內公平的影響因素和環境風險在不同地域、人群間的分佈情況。美國研究成果總結出影響國內公平的因素有:種族不平等、經濟地位不平等、工業活動和城市結構不協調。徐友浩等從環境風險角度探討國內公平,得出環境風險與環境廢物的產生正相關的結論。

  國際公平是指不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於利用自然資源和享受清潔、良好的環境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但西方發達國家一直認為資源環境稀缺可通過自由貿易交換方法來解決,資源可“按需分配”。國際公平理論觀點認為發達國家的可持續建立在發展中國家“不可持續”的基礎上,主要表現為在自然資源利用上持“進口可持續性”和在環境容量占有上持“出口不可持續性”;發達國家進口發展中國家的原材料,使發展中國家的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將不可持續轉移到了發展中國家,如把污染密集型和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銷售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電子零部件、非金屬等“洋垃圾”的國際走私活動猖撅,使發展中國家淪為發達國家的“垃圾堆”。這些活動嚴重違背了國際公平理論。

環境公平的實質[2]

  環境本身不存在公平問題,因為環境是“指人類為主體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錶面與人類發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總體”。每一個人、國家和地區都客觀地面臨著一種環境,只有當這些和人類“發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總體為人類所必需、具有某種價值時,才談得上人類對這些具有價值的資源的利用,併進而才談得上對它的利用、開發的公平問題.環境作為一種資源具有生存空間價值、經濟資源價值、消解污染物價值、美學價值匡.由於人類不斷“發現”了自然的價值,人一自然關係才變成了一種“價值關係”,即主體(人)與客體(自然要素及其總體)之間的關係.自然具有價值是該價值關係得以成立的基礎,主體的需要是構成價值的前提.而環境公平問題是人類在對環境資源“享用”過程中產生的,反映了人與人(含法人、地區、國家)之間的關係.很顯然,由於人一地(自然)關係構成了一種價值關係,這種關係“映射”到人間就變成了一種利益分配關係,在利益分配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公平問題.因此,前者是後者的基礎,後者是前者的生髮.這就是環境公平的實質。

環境公平的類別[2]

  環境資源具有多樣性,參與享用環境資源的“人”也有所不同.於是,就構成了各種不同類型的環境公平問題,現列表說明如下.

  Image:环境公平的类别.png

我國環境公平的現狀[3]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又處於並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在我國也難免存在環境不公平問題,而且在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兩個方面都存在較為突出的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在代際公平方面,主要是當代人對環境資源的占用過多,對環境的破壞嚴重,影響後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而人均資源相對偏少。資料顯示,我國的人均耕地、淡水、森林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32%,27.4%和12.8%,石油天然氣人均占有儲量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和4.5%,鐵礦石、銅和鋁土礦儲量分別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6,1/6和1/9,45種礦產資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是,我們的發展方式仍然比較粗放,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產出是這種發展的特征,這種發展的代價是非常大的,資源消耗量大,而且很多是被浪費掉的,環境污染嚴重。2010年我國GDP占世界總量的9.5%,能源消費總量占世界總能耗的19.5%。其中,一次性能源消耗達32.5億噸標準煤能耗強度是美國的3倍、日本的5倍。電力鋼鐵、有色等8個行業單位產品平均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高47%。

  目前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國際經驗表明,這是一個資源消耗強度加大的階段,更加劇了資源短缺的矛盾。如果不實現新的發展方式,許多重要資源將在未來幾十年消耗殆盡,我們子孫後代的生存和發展將受到嚴重的影響。

  1.在環境資源的占有和利用上不公平

  表現為城鄉差別、貧富差別、行業差別、區域差別,城鎮、富人和東部地區對資源的占有和享用遠遠高於農村、窮人和西部地區。如從城鄉差別來看,我國是世界上城鄉收入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2010年我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為3.23:1,西部一些省份這一比例達4:1以上;從貧富差別來看,我國貧富差距問題越來越突出,正在逼近社會容忍的“紅線”。有數據顯示,我國內地基尼繫數己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線。從行業差別來看,行業收入差距過大。據統計,目前,電力、電信、金融保險煙草等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一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資外收入職工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實際收入差距可能在5一10倍之間;從區域差別來看,我國不同地區收入差距在拉大,2009年我國東部地區年人均收入為38587元,西部地區為18090元,差距達2萬餘元;最高的上海市年人均收入為76976元,最低的貴州省為9187元,兩地差距達67789元。新的標準實行前,全國4007萬貧困人口中,中西部地區所占比重高達94.1%。這些差別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占有和享用資源的不平等,意味著資源消耗的差距拉大。一些地方,一邊是高爾夫球場大量用水,一邊是農民吃水困難,一邊是土地資源嚴重不足,一邊卻是高檔別墅成片。一些地方一些人把資源變成當地或個人致富的途徑,隨意濫採濫挖,而當地的老百姓除了承受環境破壞帶來的惡果外,並沒有從中收益

  2.環境責任、義務以及環境污染不利後果承擔的不公平

  與資源的占有和使用相反,農村、貧困人口和西部地區承擔的環境污染的不利後果要比城市、富人和東部地區多得多。一是城市環境整體上有所改善的同時,環境污染向農村擴散,農村環境狀況不容樂觀。《2010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針對農村的污染狀態曾這樣總結:“現在農村環境問題日益顯現,農業源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大,總體形勢仍十分嚴峻,主要表現為:農村工礦污染凸顯,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有加速趨勢,等等。”。二是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在獲取資源利益與承擔環保責任上的不協調。西部地區的資源被大量用於東部地區發展,造成西部地區局部環境進一步惡化,污染加劇。與此同時,東部地區、發達地區在產業升級換代和城市環境整治過程中,一些落後的、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和生產設施向西部轉移,進一步加劇了西部一些地方環境的惡化。盤點近年來的重大污染事件可以發現“老少邊窮”地區正成為高污染企業遷徙的目的地與污染事件的頻發地。三是社會上的富人群體在攫取財富和享受富裕生活的同時,沒有承擔相應的環境保護的義務和責任,沒有為高消費、高排放、高污染的後果買單,有的甚至還逃避承擔環境責伍“富裕人群的人均資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貧困人群往往是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享受醫療保健,以補償環境污染給生活質量帶來的損害;貧困人群卻沒有能力選擇生活環境,更無力應對因污染而帶來的健康損害。”

  3.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的不公平

  由於長期的城鄉二元結構,我國在環保方面城鄉差距非常明顯。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大部分投入在城市,而農村的環境污染資金投入相對較少,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農村環保欠帳過多。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副所長魏後凱在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召開的城鄉統籌發展暨萊蕪模式高層論壇上表示:我國城鎮人口不到50%,社會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卻大都投給了城鎮,占87%,尤其是把投資投向了大都市。統計顯示,我國城市擁有約70%的衛生資源,而廣大農村只擁有約30%的衛生資源,農村居民人均衛生費用不足城市居民的1/4。這些年,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對農村的環境投資大大增加,但是差別依然很大。

  4.環境權的維護和保障不公平

  公民環境權包括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侵害請求權等。在環境權的維護和保障方面存在著不公平的現象,一是公民的環境資源利用權得不到保障,侵權現象嚴重;二是公民的環境狀況知情權得不到落實,雖然一些重大項目和工程的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但由於信息不對稱,普通群眾瞭解不多,難以表達利益訴求。三是環境事務參與權難以落實,在一些重大決策中,公共參與不平衡,普通公民缺少話語權,難以深度參與。四是環境監督權得不到保障,對一些重大污染項目,普通百姓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五是環境維權艱難。在現實生活中,環境侵權現象大量存在,但維權艱難,尤其是弱勢群體、農村居民、農民工等更是難上加難,這其中既有公民維權意識不強,觀念談漠的原因,也有環境侵權本身複雜,調查取證難,維權成本高等方面的原因,還有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政策不配套等客觀原因,除此以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受害者往往面對的是強大的侵權者,顯得無能為力,以至於出現了像河南農民工張海超通過“開胸驗肺”來維權這樣的極端事件。

促進環境公平的措施[3]

  環境公平關乎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關乎社會公平,更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起到重要作用,為了更好地實現環境公平,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環境公平意識

  在進行環境保護工作中,如果工作的組織者、參與者及利益相關者不能切實意識到環境公平的意義重大,也就不能真正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大意義,那麼再好的計劃指標或技術手段都不能保證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如果環境保護的組織領導者一一政府人員缺乏環境保護意識,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永遠就成為理想;如果環境教育的參與者一一學生、城鄉社區居民、家庭,認識不到環境保護和優化環境的意義,那麼即便是政府環境教育計劃設計如何周密,也不能真正使之落到實處;如果環境教育的利益相關者—企業,認識不到環境教育對國家、對自身企業的現實意義,那麼,污染的企業還會越來越多,國家提出的節能減排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目標永遠無法實現。鑒於此,我們可以通過舉辦環保宣訓:或環保展覽、成立環保團體以及環保宣傳站等方式來擴大環保和環境公平的宣傳力度,而且還要註意對城鄉居民進行針對性的環境宣傳教育,以確保全社會環境公平意識的普遍提高。

  2.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係

  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係,努力做到平衡區域經濟發展與保護地區生態環境同行。一直以來,經濟的發展與環境的保護處於不平衡的狀態,要改變這種狀態,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要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係,改變以往只重效率而忽視公平的經濟發展方式,發展迴圈經濟,同時更多地關註發展中的公平問題,堅持以人為本。以陝西鎮安縣為例,2004年就提出了“既要金山銀山、實現突破發展,又要青山綠水、保護生態環境”的發展目標,並於當年啟動了40多個迴圈經濟重點建設項目。現如今,鎮安縣已經初步形成了“區域大迴圈、產業中迴圈、企業小迴圈的發展格局。公平與效率關係的合理處理,是實現環境公平的首要條件。

  3.完善污染者付費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期,國際經濟與合作組織環境委員會提出了“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ion Pay Principle),其旨在針對過去所存在的環境污染者將外部不經濟性轉嫁給社會的不合理現象,通過由其來負擔削減污染措施的費用的方式,來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國家環保部副部長潘岳在2007年9月11日的“第十二屆綠色中國論壇”上指出,從發達國家的實踐歷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實施一套全方位、多領域、全局性的巨集觀環境經濟政策,能以較低的成本達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污染者付費是國際慣例。因此,我們應進一步完善污染者付費制度,尤其是在稅種和稅率方面做出一個科學合理的規定

  4.積極開展環境教育,尤其是環境公平教育

  1994年3月,國務院第16次常委會議討論並通過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日、環境與發展自皮書》,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制定了充分體現可持續發展思想,實現人日、經濟、社會、生態和環境協調發展的國家戰略。但是,沒有通過教育手段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素質,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也將是不可能的。

  從我國目前開展的環境教育現狀來看,環境公平方面的內容在環境教育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我國現階段所開展的環境教育一般不是集中式的,而是分散在各個學科之中,主要由各相關學科承擔,教育內容也主要包括環境科學教育、環境法制教育、環境倫理教育三大部分。在中小學環境教育中開展的主要是環境科學教育。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中,除哲學社會學等少數學科與專業外,其他學科與專業都極少涉及有關環境倫理方面的教育。由此可見,以環境公平為核心的環境倫理教育在當前的環境教育中實際上處於缺失的狀態。針對當前環境公平教育缺失的問題,我們應將環境公平教育視為環境教育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加強環境公平教育,不僅要增強公眾的環境公平意識,還要引導公眾將環境公平理念付諸於實踐,努力實現環境公平。

  5.加強法制建設,為實現環境公平提供保證

  法律作為對預防和消除社會無序狀態起到關鍵作用的重要手段,對於調節人與環境的關係,實現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相處同樣具有基礎性作用,科學認識自然、合理開發和保護環境,不斷調整人類自身的行為是環境法制化的重要內容。但是,我國現行環境法的主體部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總共有19個條款,但其中只有一個條款簡單涉及了農業環境保護,一個條款涉及海洋環境保護,一個條款涉及城鄉建設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其餘條款全部都是關於工業和城市環境保護以及污染防治的規定,嚴重忽視了社會實際中存在的環境不公平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將保障環境公平的實現作為環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在各項法規制度中貫徹環境公平的思想,以確保環境公平的實現。

  6.積極實施生態補償機制

  所謂生態補償機制是指運用國家的巨集觀調控、法律、市場調配等手段來解決在享有環境權利方面的不公平。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就是要根據不同地區的資源、人日、經濟、環境總量來制定相應的發展目標與考核標準,讓生態脆弱的地區更多地承擔保護生態環境而非經濟發展的責任。通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可以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一種補償,實現相對公平。從2009年4月開始,河北省政府對子牙河流域河流污染治理經驗進行了廣泛推廣,在全省七大水系的主要河流、斷面實行了跨界斷面水系目標責任考核,並試行扣繳生態補償金政策。這一政策,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污染、誰補償”的原則以及“河流水質超標,扣繳上游財政資金,補償下游地區損失”的辦法,通過財政結算的方式,對上游地區實施扣款,並將所扣款額分配撥付到受污染的下游地區。目前,河北省七大水系水環境質量正在逐步得以改善。

  7.延伸社會救助內涵,創建環境救濟制度

  在我國近年發生的兒起影響較大的環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都曾面臨無法得到賠償的問題。如2005年11月的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據資料顯示,在該起污染事故中,僅哈爾濱的直接損失就達到了15億元左右,如果再加上間接損失,這個數字應該在兒百億到上千億之間。由於損失數額巨大,污染企業往往無力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使得一部分人的生活因此受到嚴重影響,有些甚至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條件,從而成為急需社會救助者。因此,在當前狀況下,我們有必要對傳統的社會救助制度的內涵加以適當延伸,擴大社會救助範圍,把環境難民的救濟問題也納入到社會救助之中,加大政府在這方面的財政投入,同時要進一步加快民間救助團體的發展,以求給予環境難民更多的救濟,實現環境公平。

推進環境公平建設的意義[3]

  1.環境公平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前提

  人類是自然界的產物,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一刻也離不開自然環境,環境是人類生存之本、發展之基。馬克思指出:‘狂何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因此第一個需要確定的具體事實就是這些個人的肉體組織,以及受肉體組織制約的他們與自然界的關係。”“自然界,就它本身是人的身體而言,是人的無機的身體。人靠自然界生活。”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不僅離不開自然環境,而且離不開環境公平和正義,沒有基本的環境公平和正義,就沒有基本的生存保證,更不可獲得持續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只有實現了環境公平,實現了資源在代際、代內的公平分配和利用,只有實現了人類平等地履行環境義務、承擔環境責任和環境後果,人類才能持續地生存和發展。全人類如此,對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也是如此。

  2.環境公平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環境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生命健康,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環境利益是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切身利益、核心利益,也是長遠利益、重大利益和根本利益,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當然包括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環境利益。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重視維護環境公平,只有實現環境公平,才能保證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環境利益不受損害,才能維護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環境利益,從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3.環境公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

  環境問題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己經成為重大的民生問題,成為影響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4.環境公平是維護和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生存權發展權是首要的人權,也是享有其他人權的基礎。而環境是生存之本,發展之基,因此,維護和保障人權必須維護和保障環境權。2012年4月25日溫家寶總理在斯德哥爾摩+40可持續發展伙伴論壇上的講話是指出:“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環境權利。人不僅有基本的政治、經濟和發展權利,還應當有基本的環境權利,有權獲得良好的生活環境,有權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權參與對影響環境行為的監督管理。要提高公民的環境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對公民環境權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環境,更加自覺地保護環境,為可持續發展註入強大而持久的動力。”維護和保障環境權必須重視維護環境公平,沒有環境公平,就不可能使絕大多數人的環境權得到保障,也就不可能使大多數人的生存和發展權得到維護和保障,也就不可能真正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

  5.環境公平是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條件

  人的全面發展需要具備各方面的條件,其中,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的全面發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良好的生態環境不僅可以為人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物質資料,而且對人的精神發展、身心健康、情操陶冶、心靈凈化、個性養成等都產生重要影響。如果資源嚴重匿乏,環境污染嚴重,生存環境惡劣,那就不可能有人的全面發展。因此,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就要為人的生存和發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同時,必須維護環境公平。這是因為,沒有環境的公平就不可能保護大多數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就不可能實現大多數人的全面發展。

  6.環境公平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環境問題在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具有重要作用,環境事件往往涉及面大,影響範圍廣,處理難度大,影響時間長,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因為環境問題而引發的矛盾糾紛甚至衝突,屢屢發生,己經影響一些地方的穩定和發展。而由於環境不公平帶來的社會問題處理起來難度更大,更複雜,處理得不好容易引發社會穩定。隨著我國環境資源問題的日益突出和人民群眾的環境意識的不斷增強,環境問題在社會穩定和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越來越明顯。因此,在維護社會穩定和建設社會主義主義和諧社會中,必須高度重視環境公平建設,發揮環境公平在社會穩定中的作用,防止由於環境不公而引發的社會矛盾。

  7.環境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公平是人民群眾普遍關註的熱點問題,社會公平包含多方面的內容,而環境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內容,是社會公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社會公平的重要方面。沒有環境公平,就不會有社會公平,反之,環境公平對社會公平具有促進作用。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凸顯,人們對環境公平的關註程度越來越高,環境公平在社會公平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大,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環境公平。

  8.環境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實現資源在代際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利用,必須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環境,而這就需要實現環境公平,不僅需要代際公平,而且需要代內公平,這是因為,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是相互聯繫的,沒有代際環境公平,寅吃卯糧、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可持續發展就是一句空話,同樣,沒有代內公平,就不會有資源和環境的合理、有序利用和保護,也不會有真正的代際公平。

  9.環境公平是生態文明的重要標誌

  生態文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新階段,是一種新型的文明形態,生態文明的最重要的特征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環境公平是生態文明的重要標誌,沒有環境的公平,就不會有人與自然的和諧,就談不上生態文明;環境公平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不重視環境公平建設,就不可能真正建設生態文明,也不可能實現生態文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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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0 3.1 3.2 鄭漢華.論我國推進環境公平建設的意義[J].安徽科技學院學報.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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