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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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
污染者付費原則是指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個人與組織,應當依照一定的標準繳納一定的費用,以補償其污染行為造成的損失。付費將促使污染者採取措施控制污染,或使政府等管理部門獲得相應的收入以治理污染。
污染者付費原則是1972年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其通過的一項決議中提出的。這項決議規定,禁止各成員國對該國就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所採取的措施予以資金上的補助,要求排污者(即污染者)負擔由政府部門決定的減少污染措施的費用,以保證環境處於一種可被接受的狀態。由於OECD成員國基本上是發達國家,因此使得污染者付費原則很快成為國家參與國際貿易的一項規則而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成為各國制定環境政策的指南和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是西方經濟學家基於“外部理論”提出的。所謂外部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產生的超越活動主體範圍的利害影響。其中,將有害的影響稱為“外部不經濟性(exteriority)”。若以費用論之,可以將外部不經濟表述為“外部費用(externalcost)”。在環境污染現象里,這種外部費用就是環境費用。在自由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的無形價值經常被人們忽視,由於難以區分和界定環境(如大氣質量)的所有權,因此不可能存在體現環境價值的市場,從而使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在環境利益上失靈。因環境的開放性導致工業企業將大量污染物排入環境中,使環境質量下降,從而影響到社渙憧一個體的生活。為了處理環境污染問題,傳統的做法是由國家出資治理污染、由公民承擔環境污染的危害,即由全體公民和社會來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形成了“企業賺錢污染環境,政府出資治理環境”的極不公平的現象。為此,經濟學家認為,要轉變這種不公平的現象,就必須採取措施使這種治理環境的費用(外部費用)由生產者或消費者來承擔,也即使外部費用內部化。具體做法就是企業應當為排污損害環境而付出一定的費用用以治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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