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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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內部行政違法[1]
內部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在對其內部機構、人員及內部事務的管理中所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包括內部實體違法和內部程式違法、行政編製和機構設置違法,對行政公務人員管理行為違法等,如行政機關對其公務員違法實施行政處分,即屬於內部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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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2]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是以行政行為的範圍以及與相對人的關係為標準進行劃分的。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內部行政違法不受司法審查,內部相對人不服只能請求(行政覆議以外的)行政救濟;部分外部行政違法在我國現在接受司法審查,外部相對人不服可以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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