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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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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體制(Leadership System)

目錄

什麼是領導體制

  領導體制指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組織系統進行決策、指揮、監督等領導活動的具體制度或體系,它用嚴格的制度保證領導活動的完整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連貫性。

  領導體制的核心內容是用制度化的形式規定組織系統內的領導許可權、領導機構、領導關係及領導活動方式,任何組織系統內的領導活動都不是個人隨意進行、雜亂無章的活動,而是一種遵循明確的管理層次、等級序列、指揮鏈條、溝通渠道等進行的規範化、制度化或非人格化的活動。

  同時,任何組織系統內的領導活動也不是一種千變萬化、朝令夕改的活動,它有一套固定的規則、規定或組織章程,各種領導關係、許可權和職責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組織系統內領導活動的這些特點是由組織系統的領導體制所決定的,沒有一定的領導體制,組織系統內的領導活動就不能正常進行。

領導體制的演變

  原始氏族部落議事會,實際上是一種通過自然組合和習慣調節的自然式集體領導體制。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逐漸出現了一個職業化的領導管理階層,正是這種職業化領導管理階層的出現,才使得社會活動在一種體制化的結構中進行,領導學的誕生也就不可避免。

  1、從家長制領導到管理階層的興起

  這一轉變大約在工業革命前後。在工業革命之前,所有者和管理者集於一身,實行的是家長制領導。

  工業革命之後,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所有者因不懂領導與管理的法則,而難以維持企業組織的快速發展,更難以適應日益激烈的競爭,建立起各級責任制,選拔有管理才能的人擔任領導,當然企業主仍是公司的所有人,但新的管理體制將他排除在企業業務管理之外,只拿紅利,這個改革的實質在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權的分離。這在管理學上被稱為“經理制”。

  2、從單個“硬專家”領導到“軟專家”集團領導

  這一階段是領導從管理中獨立出來的標誌,也是領導獲得不同於管理的相對獨立的內涵的標誌。真正意義的領導學就是在這個階段誕生的。企業內部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現代科學技術與生產的進一步結合,企業內部結構日趨複雜,分工越來越專門化,經營管理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使得原來精通某一專業技術的“硬專家”無法勝任領導了,需要有專門管理知識和管理經驗的職業“軟專家”擔任領導者。隨著現代生產和科學技術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單個的“軟專家”已不能勝任紛繁複雜的決策和領導工作了,這時又過渡到“軟專家”集團領導的階段。

  3、從集權制到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多級領導

  大都屬於決策與管理相融合的集權制領導體制。企業越來越走向集團化,開創了集中領導、分散管理的“事業部制”領導體制。這種“事業部制”的優點在於把決策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開。

領導體制的類型

  1、一體制分離制

  按同一層級的各單位接受上級機關的指揮、控製程度的不同,可以將領導體制劃分為一體制與分離制。

  所謂一體制,是指同一層級的各機關或同一機關的各組成單位,權力結構上統一由一個領導機關或一個領導者來領導和控制。一體制又稱完整制、集約制、議員統屬制,即一元化領導。所謂分離制,是指同一層級的各類機關或同一機關的各組成單位,根據其不同職能,權力結構上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導機關或領導者來領導、指揮和控制。分離制又稱獨立制,即多元化領導。

  2、集權制分權制

  按照職權的集中和分散程度,可以將領導體制劃分為集權制與分權制。

  所謂集權制是指一切重大問題的決策權集中在上級領導機關或上級領導者,下級機關或下級領導者沒有或很少有自主權,它只能按照上級機關的決定和指示辦事。所謂分權制是指下級機關或下級領導者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有獨立自主地決定問題的權力,上級對下級在法定許可權內決定處理的事情不得進行干涉。

  如何處理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可遵循以下的原則:

  • 可能損失原則;
  • 責任範圍原則;
  • 決策範圍原則;
  • 監督考核原則;
  • 業務性原則;
  • 地域規模原則。

  3、首長負責制合議制

  按照最高決策者的人數,可以將領導體制劃分為首長負責制和合議制

  首長負責制和合議制這兩種領導體制的區別在於權力分配不同。因此行政部門一般採取首長負責制的領導方式。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重規定性:

  • 行政首長對於本單位、本部門乃至本層級的領導和決策具有最高的領導權和最終的決策權,負有主要的或全部的行政責任
  • 首長負責制建立在一定的民主討論基礎之上,它要受制於各種民主化的規則;
  • 首長負責制的運作是以分工負責的方式展開的。

  因此強有力的行政領導集體就成為領導活動能夠延伸的制度化保障。系統理論指出,整體功能應大於個體功能的簡單相加。任何一個領導者都是某一領域中的偏才。偏才的集合卻可以有效剋服某一領導者個人的缺陷,產生一種整體效應。按照系統論的觀點,偏才互相結合和協調配合得當,會產生出大於一般的全才。領導活動從其功能上來講,是一種通過資源組合謀求效果最大化的藝術。要建立梯形的年齡結構、合理的知識結構、互補的能力結構、協調的氣質結構,就是要剋服個體領導者的不足,以保持一種整體效應。

  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集體領導的關係是:

  1)集體領導不能代替首長負責制。不能藉口集體領導而剝奪行政首長應當享有的權力。反過來,行政首長也不能藉口集體領導而推卸責任。

  2)首長負責制是一種組織領導制度,而領導集體的分工負責只是一種運作方式。行政首長握有權力,就要承擔責任,這符合權責相稱的原則。

  領導集體內的個人負責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分工領域的工作負責,這一責任通常來自行政首長下授的權力。這是工作層面上的負責。二是對行政首長負責。這是終極意義上的負責。

  4、層級制職能制

  所謂層級制,是指一個系統或單位,在縱向上劃分若幹層次,每一個層次對上一層次負責,即形成直接指揮、監督和控制的渠道。層級制又稱層次制、分級制或系統制。所謂職能制,是指一系統或單位,在橫向上按照業務性質的不同平行設置的若幹職能部門,輔助領導機關實施領導。職能制又稱分職制、功能制或機能制。

領導體制的內容

  領導體制的內容包括領導的組織結構領導層次領導跨度以及領導許可權和責任的劃分。

  1、領導的組織結構。領導的組織結構是指領導機構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關係和聯繫方式。它包括兩種基本關係:一是縱向的關係,即隸屬的領導關係;二是橫向的關係,即平行的各部門之間的協作關係。它一般包括直線式組織結構職能式組織結構混合式組織結構矩陣式組織結構四種。

  2、領導層次與領導跨度。所謂領導層次,是指組織系統內部按照隸屬關係劃分的等級數量,即該組織系統設多少層級進行領導和管理。領導跨度又稱領導幅度,它是指一個領導者直接有效地指揮下級的範圍和幅度。

  3、領導許可權和責任的劃分。領導許可權和責任劃分的中心內容是建立嚴格的從上而下的領導行政法規和崗位責任制,對不同領導機構、部門之間以及領導者之間的職責權做出明確的規定。

  4、領導體制的構成要素。領導體制的構成要素包括決策中心、咨詢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與信息反饋系統五個部分。

領導體制的結構

  領導體制的組織結構作為領導內部各個基本要素的組合形式及相互關係與聯繫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基本表現形式:

  1、直線式。直線式組織結構又稱層次制、分級制、金字塔式或傳統式組織結構。它是將一個領導系統或單位,在縱向上垂直劃分為若幹層次(從最高的指揮中心到最低的基層單位),形成一個逐級擴散、層次分明的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

  2、職能式。職能式組織結構又稱分職制,它是一種為了完成某一較為複雜的工作任務或特定的領導功能而成立的某些專門性機構。凡是與完成此任務與職能有關的部門或工作人員統一歸該機構領導,同時領導者對其職權範圍內的所有問題擁有指揮權。

  3、混合式。混合式組織結構是一種將直線式組織結構與職能式組織結構有機結合起來的組織結構形式。它以直線式組織結構為基礎,在每個領導層次都設立專業性的職能部門,並將其作為該級行政領導者的參謀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處理各類問題。這些職能部門擬定的決策、計劃與方案等,應經由直線行政領導者批准下達給下級機構,其本身在原則上不能直接指揮或命令下級領導和下屬職能部門。

  4、矩陣式。矩陣式組織結構是一種在混合式領導組織結構的基礎上,按照數學上的矩形方陣原理建立起來的領導體制,又稱“規劃一目標”結構形式。

領導體制的特征

  領導體制除了具備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這兩種根本屬性之外,還具備以下幾種基本特征:

  1、系統性。領導體製作為一個系統,是一個包括各級各類領導機關職責與許可權的劃分、各級各類領導機構的設置、領導者的領導層次與幅度以及領導者的管理制度在內的有機整體。

  2、根本性。任何社會的領導活動,其成敗歸根結底取決於領導者的思想與活動是否符合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3、全局性。領導者作為個體的人,其雖然在自身所屬的單位或部門中起著統御全局的關鍵性作用,但在總體上卻必須接受領導體制的規範與制約。

  4、穩定性。領導者或領導集體是經常變動的,每一個領導者的思想作風與行為方式也因人、因時、因地而異。而領導體制相對而言則是長期穩定的,它一旦形成,就會在較長時期內保持其根本內容不變。

領導體制的作用

  l、領導體制是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建立關係、發生作用的橋梁與紐帶。任何領導活動都是領導者根據實際需要,對被領導者的思想、行為進行引導、規範和約束,而被領導者又影響領導者,形成雙向互動,並共同作用於客觀實際的過程。

  2、領導體制是領導活動藉以貫徹進行的實體。藉助於領導體制得以顯現出來的群體功能遠遠大於個體功能之和。領導體制是領導者和被領導者實現組織目標的保證。

  3、領導體制是領導者同社會發生聯繫與作用的合法化證明。領導者在領導體制中的定位,是其進行有效領導的重要基礎。

  4、領導體制是決定領導效能高低的重要變數。因此,我們在對領導效績進行考評時,必須把領導體制這一客觀因素考慮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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