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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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制又稱一長制或獨任制,是指行政組織的法定最高決策權由行政首長一人執掌的行政組織體制。其基本特征是行政首長對行政機關各種事務擁有最終決定權,一人決定一切行政措施,其他領導成員均為行政首長的幕僚,只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1]
美國的總統制是首長制的典型。如林肯總統某次召集七位都江開會討論一個重要問題,七位部長均反對林肯的意見,但林肯仍堅持自己的主張,並最後宣佈說:“七人反對,一人贊成,贊成者勝利。”[1]
總統制國家,包括美國、菲律賓、多數中南美洲國家,沒有設國務總理。可是也有國家傾向總統制,卻設置國務總理,例如南韓;也有國家傾向內閣制,但是總統民選,並非完全虛位化,例如新加坡、奧地利,這些國家有時也被視為雙首長制。法國第五共和、芬蘭等國家,總統與國務總理分享行政權,則是比較典型的雙首長制。
首長制的優缺點[2]
首長制的優點在於:權力集中、指揮靈敏、責任明確、減少扯皮,辦事果斷行動迅速、效率較高。
首長制的缺陷在於:由於一個人的知識、能力、經驗、精力等畢竟有限,處理事務難免有思考欠周之處。雖然在現代領導體制中廣泛地應用專家智囊機構,幫助領導者科學決策,但因領導者有決策權和否決權,因此並不能完全補上這一缺陷。另外,在首長制下,主要負責人如果選擇不當,還可能造成獨斷專行、濫用權力,從而出現營私舞弊,危害國家或集體的現象。
首長制通常適用於權責明確、專一,而且機動性、技術性和時間性強的行政組織。
首長制不是人事行政的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