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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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制亦稱合議制,是政府制度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一個行政組織或單位的領導機關,其法定最高決策權力由兩個以上負責人來行使,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問題的領導體制。這種體制源於19世紀中期的瑞士,至今仍是實行這種領導體制的典型國家。
在委員會制的運作下,行政組織的決策權及管理權,並不是由單一的領袖所擁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數目委員所組成的委員會共同行使。委員會的決策,通常會按協商達致一致的原則來進行。
委員會制集內閣制和總統制(首長負責制)的特點於一體,其最主要特點在於:
1、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全國最高的行政權力是由一個委員會來履行。委員會由一定數目的委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而且僅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長官,並無特殊的職權。換而言之,各委員均具有相同的職權,,並且進行集體議事,決議是以投票結果來作出的,而且實行集體負責。
2、委員會從本質上說是代議制民主政體,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點,委員會作為最高行政權力機關,各委員權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議會的議員。除非委員自己辭職,否則任何機關均無權對其罷免或將其免職。
3、聯邦委員會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要服從議會的政策,不得解散議會,而議會也不得解散聯邦委員會。
4、委員會委員的出任,由政黨推薦,但本人不一定是政黨領袖,並且一旦當選,就不以該黨身份參與領導工作,只對委員會負責。
委員會制的優點是能集思廣益,對問題能有較周全的考慮。同時,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員會內反映出來。更加重要的是,權力在委員會內受到制約而至平衡,在內部分工協作下可以減輕主要領導者壓力的同時,還能夠防止個人專政、濫用職權等現象出現。
但另一方面,委員會制缺乏一位號召的領袖,因此容易引致行政領導的權責不清晰,甚至可能會出現委員之間互相推卸責任,使得委員會在決策上及行動上變得緩慢,導致行政效率失當。
比較而言,凡屬政策、設計、立法、調節等方面的問題的決定,宜採用委員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