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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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Tax on Buying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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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為依據,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並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新稅種。該稅是以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財產稅。車輛購置稅的開徵意義重大,開徵車輛購置稅有利於合理籌集建設資金積累財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於規範政府行為,理順稅費關係,深化和完善財稅制度改革;有利於調節收入差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車輛購置稅開徵至今已 10個月,仍有不少人對該稅瞭解不多,下麵我們將以車輛購置稅一些法規要點為大家進行介紹,以便納稅人履行納稅和維護合法權益。
<<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這一表述,界定了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徵稅區域和納稅人的範圍等方面的內容,即確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發生了購置車輛的行為(即所謂應稅行為);
二是這種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即所謂徵稅區域);
三是所購置的車輛屬於條例規定徵稅的車輛。
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才構成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否則不能構成車購稅納稅人。
具體來講,應稅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購買使用行為。包括購買使用國產應稅車輛和購買使用進口應稅車輛。當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時,它就發生了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
2、進口使用行為。指直接進口使用應稅車輛。
3、受贈使用行為。受贈是指接受他人饋贈。作為受贈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稅車輛)後,就發生了應稅行為,就要承擔納稅義務
4、自產自用行為。自產自用是指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應稅車輛作為最終消費品用於自己消費使用,其消費行為已構成了應稅行為。
5、獲獎使用行為。包括從各種獎勵形式中取得並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6、其他使用行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並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如拍賣、抵債、罰沒等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
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征收範圍依照<<暫行條例>>附[[#<<車輛購置稅征收範圍表|車輛購置稅征收範圍表>>]]。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價外征收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稅車輛的價格即計稅價格就成為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但是,由於應稅車輛購置的來源不同,應稅行為的發生不同,計稅價格的組成也就不一樣。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即車輛購置稅是在應稅車輛上牌登記註冊前的使用環節征收。納稅期限為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前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於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一次繳清。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並報繳納;購置不需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開徵車輛購置稅,以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這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車輛購置附加費是1985年經國務院批准,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強制征收的專項用於國家公路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已成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具有明顯的稅收特性。將車輛購置附加費改為車輛購置稅,要求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有利於理順政府分配關係,提高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強政府巨集觀調控能力。
第二,從國際通行做法看,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通過稅收籌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極少採用收費的方式。這是因為,稅收行為比收費行為規範,收支要納入預算,實行規範化財政管理,接受社會各界監督。開徵車輛購置稅取代原有車輛購置附加費,有利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依法足額籌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從而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與車輛購置附加費相比,開徵車輛購置稅是否會增加購車者的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的單位和個人。所謂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上述車輛的行為。所謂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謂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征收辦法,稅率為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10%。
由於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和稅率,與車輛購置附加費的繳費人和征收標準基本相同,因此,開徵車輛購置稅後不會增加購車者的負擔。例如,某單位或個新人購置一輛價格為10萬元的汽車,按照車輛購置附加費10%的征收率計算,其應繳納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為1萬元(10萬元 ×10%)。開徵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後,其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仍為1萬元。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由購置車輛的計稅價格和稅率加以確定。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實際上是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根據以下三種不同情況分別加以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合計數。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最低計稅價格進行確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參照其市場平均交易價格分別加以確定。當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徵稅環節為購置應稅車輛之後、辦理車輛登記註冊之前。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重覆征收車輛購置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車輛購置稅減免範圍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免稅車輛。
新世紀里,將有較多的各種車輛進入大眾百姓家,實施車輛購置稅後,消費者應該對此心中有數。
1.稅率。車輛購置稅以車輛實際銷售價格為依據,稅率為10%。實行一次征收制度,稅款必須一次交清,每輛車中間發生過戶或部分車輛改型,都不再徵費,直到車輛報廢為止。
2.購車者納稅的責任重了。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的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具有法律約束。車輛購置稅開徵後,不自覺履行納稅的責任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3.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範圍。在我國境內購買的進口、國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車輛,都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國有企業、集團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和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的車輛,個體工商戶及個人購置的車輛,都要繳納車輛購置稅;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等都要繳稅。
4.申報納稅時間要求。車主應在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的60天內申報納稅。持稅務機關憑證,才能向公安或農機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檢驗、核發牌證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是指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其免徵手續按下列原則由代徵機構辦理:
一、納稅人申報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及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代徵機構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印發的《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的範圍,審核辦理車輛購置免徵稅手續。
二、納稅人申報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其中:進口車由納稅人向代徵機構申請並按規定填報《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
三、未上免徵圖冊的國產車,由車輛生產廠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機構申請列入免徵圖冊,代徵機構按規定將車輛的有關資料逐級上報至交通部車購辦,由交通部轉報國家稅務總局 經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後,列入免徵圖冊,代徵機構依據免徵圖冊辦理免稅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本條例第一條所稱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征收範圍依照本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稅征收範圍表》執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範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佈。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佈。
第六條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八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九條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第十條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第十二條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註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第十五條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六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範圍表
應稅車輛 具體範圍 註釋 汽車 各類汽車 摩托車 輕便摩托車 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km/h,發動機汽缸總排量不大於50cm3的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大於50cm3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大於50cm3,空車重量不大於400kg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電車 無軌電車 以電能為動力,由專用輸電電纜線供電的輪式公共車輛 有軌電車 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公共車輛 掛車 全掛車 無動力設備,獨立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半掛車 無動力設備,與牽引車輛共同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農用運輸車 三輪農用運輸車 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運輸車7.4kw,載重量不大於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四輪農用運輸車 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運輸車28kw,載重量不大於1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國家對農用車輛應該免徵車輛附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