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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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產、經營、服務收入,是指納稅人的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業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取得的罰沒收入除外)、包裝物押金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銷售貨物收入
(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6)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7)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8)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價格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9)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10)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11)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商品的,其贈品不屬於捐贈,應按各項商品的價格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收入,其商品價格應以公允價格計算。
2.提供勞務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對商品銷售附帶安裝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為特定客戶開發軟體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覆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1)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2)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其他收入
(1)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2)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