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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性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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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權益性投資收益

  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人進行股權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利潤。它作為企業的一種收入表現形式,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都將其納入企業收入總額範疇,但所得稅處理卻有較大差異。

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處理

  一、原企業所得稅法的所得稅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該法第三條同時規定,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利潤(股息)和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7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如果投資方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所得稅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所得稅。

  三、不同所得稅處理的效果分析

  由上可知,原企業所得稅法對權益性投資收益採取直接稅額式免稅或補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則採取間接稅基式免稅或徵稅。對於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除連續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投資收益予以徵稅外,其他投資收益均改為免稅。對於外國投資者及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則由原來的免稅改為徵稅。具體變化情況見下表:

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下权益性投资收益规定对比表

  下麵以具體例子來說明不同稅務處理產生的不同效果:

  A屬於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適用33%的稅率,B屬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A企業、B企業於2007年1月份同時向位於經濟特區高新技術企業C公司(適用15%稅率)進行股權投資,投資金額分別為1000萬元和400萬元,當年A獲得股息85萬元,B獲得利潤34萬元;2008年度A獲得股息85萬元,B獲得利潤34萬元。另外A公司於2007年2月購買D上市公司(適用24%稅率)的股票,2007年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76萬元,2008年11月取得股息紅利76萬元。請根據相關稅收規定對A公司、B公司2007年和2008年權益性投資收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計算分析

  【2007年度】

  A公司:

  (1)進行股權投資獲得股息紅利85萬元,根據財稅<1996>79號和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精神,應將該收益還原為稅前收益,計算應補企業所得稅為85/(1-15%)*(33%-15%)=18萬元

  (2)購買股票取得股息紅利76萬元,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應將該收益還原為稅前收益,計算應補企業所得稅為76/(1-24%)*(33%-24%)=9萬元

  B公司:

  屬於外國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獲得利潤34萬元為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008年度】

  A公司:

  (1)進行股權投資獲得股息紅利8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應免徵企業所得稅。

  (2)購買股票取得股息紅利76萬元,符合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應免徵企業所得稅。

  B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獲得的利潤34萬元為非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4*10%=3.4萬元。

  (二)所得稅處理

  A公司:

  2007年應將取得的股息紅利85萬元和股票投資收益76萬元,分別還原為稅前投資收益100萬元和100萬元,併入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已納稅額後補繳企業所得稅27萬元。2008年應將取得的股息紅利85萬元和股票投資收益76萬元先計入收入總額,然後列入免稅收入,免徵該收益的企業所得稅。

  B公司:

  2007年應將獲得的利潤34萬元,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應將獲得利潤34萬元減按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3.4萬元。

  從上面的例子給我們三點啟示:

  1、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權益性投資收益由原來補稅率差改為直接免稅,加大了對股權投資優惠力度,起到了鼓勵股權投資的效果,引導了投資方向,促進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

  2、新企業所得稅法關於權益性投資規定更加註重公平和正義,結束了外資企業因特殊身份而享受特殊待遇的時代,使所有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利於企業競爭和發展。

  3、對外國投資者徵稅和對非居民企業有條件課稅,符合國際慣例,符合市場經濟法則,符合國民待遇原則,能真正促進投資環境的優化,能真正提高利用外資的質效,能真正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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