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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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产、经营、服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价格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0)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1)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