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劳务报酬(remuneration for personal service)
目录 |
劳务报酬是指通过劳动应得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提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的劳务时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的计算
纳税人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一:某技师1996年10月一次性取得技术服务费所得1500元,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为:(1500-800)×20%=140(元)
例二:某教授1996年9月取得翻译某著作劳务收入4500元,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为:4500×(1-20%)×20%=720(元)
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在20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加征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直接按个人所得税换算后的税率表2-10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0元,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70000×(1-20%)×20%×(1+100%)-7000=15400(元)
或:70000×(1-20%)×40%-7000=15400(元)
(二)会计核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按税法规定由支付单位在向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
向纳税人支付所得并代扣应纳个人所得税时: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叶先生2000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400元,叶先生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叶先生觉得自己缴税太多,询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
叶先生遇到的问题很常见,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实例分析
案例之一:
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如叶先生情况,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叶先生工资、薪金所得4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2400元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可见,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以节税145×12=1740(元)。
这种节税方法原理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案例之二:
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假定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
(62500-8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62500×(1-2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
案例之三:
两项收入分别计算
在两项收入都较大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能节税。
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9600(元)。
刘小姐该月应纳税额为18025元。
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
2、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