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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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Sales with Buyback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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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
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即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仍归出售方。
2、售后租回交易(租金)与售后回购交易(回购价)的取得有所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的确定则与销售价无关,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因此回购价可能高于原售价也可能低于原售价。
3、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所交易的对象的性质及账务处理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固定资产,而售后回购的交易对象更多的是流动资产,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由于交易资产的性质不同,并且由于两种交易方式的出售资产并不同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销售业务,因此两者的账务处理也大不相同。售后租回交易,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期末,“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举例如下(仅以售价高于账面价值为例):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如果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0000
财务费用 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300000
售后回购的税务检查
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检查,应注意检查企业对此业务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并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进而发现企业在检查年度有无售后回购业务,或通过检查企业账簿,看企业是否设置有“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并且是否有实际经济业务发生。
二、通过检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将“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逐笔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数量减少的记录,而在“主营业务”明细账中未作记录,则再找出反映该业务的会计凭证,进行证证核对,看是否存在有售后回购业务的情况,或实际上是否有售后回购业务,而会计凭证上却作其他业务处理,造成证证不符的情形。
例如:某市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10月份第11号记账凭证记录的是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34000贷:库存商品17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产品出库单(注明产品成本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万元)、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一份。经税务稽查人员检查,认为证证相符,但检查该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售价20万元未填入“销售收入”栏中;成本17万元,未填入“销售成本”栏中。由此可以判断,该企业少计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3万元。调整账务如下:
对企业会计的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而逃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9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贷:银行存款9900。
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应缴税金一倍的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9900贷:银行存款99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这个科目现在已经不用了,实务中以“其他应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