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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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收入(Penalty and Confiscatory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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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收入是罰款與沒收收入的統稱,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執行處罰的部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取得的罰沒款以及沒收物品的折價收入。
罰沒收入是對違章、違規行為實施的一種經濟處罰,罰沒收入比稅收具有更明顯的強制性和無償性,是財政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與稅收相比,罰沒收入缺乏固定性,具有定向性、一次性的特征,對取得財政收入缺乏穩定可靠的保證。
根據《2008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罰沒收入主要分為一般罰沒收入、緝私罰沒收入和緝毒罰沒收入。
- 一般罰沒收入中:
- A.銀行監督、民航、電監會罰沒收入屬中央專用收入科目,其他屬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B.海關、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取得的其他罰沒收入中央與地方各半,地方按屬地原則分級管理。
- C.鐵路公檢法罰沒收入全部上繳中央,但鐵路系統其他罰沒收入中央與地方各半,地方按屬地原則分級管理,如鐵路衛生罰沒收入等。
- D.煙草罰沒收入全額繳地方,按屬地原則分級管理。
- E.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罰沒收入中央與地方各半。
- F.證監會、保監會罰沒收入沒有明文規定。
- G.稅務部門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當事人加收的滯納金及所處罰款隨款入庫,其他罰沒收入按隸屬關係繳庫。
- H.省直垂直管理單位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省本級。
- I. 交通部門罰沒收入按財務隸屬關係管理。
- 緝私罰沒收入屬中央專用收入科目。
- 緝毒罰沒收入屬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地方緝毒罰沒收入屬省本級收入。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一律上繳國庫,是指司法機關和稅務機關對罰沒收入的處理,只能繳入國家金庫,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罰沒收入是國家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對社會的管理職能時和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時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人進行處罰所得的款項。這項收入應當屬於國家所有,屬於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將其據為已有。上繳國家的處理原則,客觀上體現出了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罰沒權的公正性,從而消除了被罰沒人對罰沒權力的行使的曲解,同時也最大限度地杜絕了有權行使罰沒權的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擅自截留罰沒收入的做法。可見,本條的立法宗旨在於杜絕那些因對罰沒收入搞提成的錯誤做法而帶來的亂罰濫罰現象的繼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
但是長期以來,罰沒收入名為國家財政收入,但實際上確有一部分被截留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用於補充辦公經費;也有極少個別地方一度為了調動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打擊違法活動的積極性,曾默許行政機關將罰沒收入留成,個別稅務機關的做法還很嚴重。從實踐上看,這種做法有諸多弊端。有些基層稅務行政機關,為了達到多留成的目的,在執法中違反罰沒標準,造成亂罰、濫罰,甚至以罰代刑,損害了國家的聲譽,在群眾中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也給一些合法經營單位帶來了經濟損失,堅持這種做法不利於保障國家稅務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強調罰沒收入的處理原則,從法律上堅決制止了亂罰、濫罰,以罰代刑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追繳的稅款不屬於罰沒收入,應當直接繳人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