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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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loca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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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為中央稅的對稱。由一國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稅收。是依據稅收的征收管理權及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
在西方的主要國家,地方稅在全國稅收收入總額中的比重一般不高,而且通常由一些收入零星且不穩定的稅種組成美國的州和地方政府享有相對獨立的徵稅權,銷售稅和財產稅是美國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地方稅種,地方稅的比重約占40%;英法兩國的地方稅徵管權更小,地方稅比重僅占20%左右。
在中國,明確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稅份額比較小,而且稅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對於調動地方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保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決地方特殊問題有一定意義。
世界各國對於地方稅管理許可權的劃分大體有三種類型:
①立法權與管理權完全屬於地方,地方政府可以決定課征地方稅收。
②立法權屬於中央,地方政府有較大的機動許可權。
③立法權和基本管理權均屬於中央,地方政府只負責征收管理。
1984年以前,國家明確劃為地方稅的有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等少數幾個稅種。1985年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後,又陸續增設了一些地方稅種。
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此外,還將下列稅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
①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地方國營企業調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