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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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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目錄

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徵的一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1985 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並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開徵範圍和改變計徵辦法。

城建稅的性質

  最初的城建稅是為了彌補我國城市建設和維護方面的資金不足而於1985年開徵的,主要的目的是財政目的,即為市政建設和維護籌措資金;隨著工業化進程,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加劇,它也被作為地方政府治理環境問題的巨集觀政策手段而被重新定位。它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附加稅間接稅

  該稅種沒有獨立的徵稅對象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這三種流轉稅的實際繳納的數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三稅同時附徵。因此,其本質上既屬於一種附加稅,也具有間接稅的性質。由於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主體地位,城建稅作為其附加稅也具有了相當廣泛的徵稅範圍,具有稅源穩定、稅收收入可隨經濟的發展而增加的優點。

  (2)地方稅、專項稅

  城建稅被用於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城建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城建稅應當保證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該條規定明確了城建稅是一個具有專款專用性質的地方稅,所徵稅款專門用於城市住宅、道路、橋梁、防洪、給水、排水、供熱、輪渡、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以及公共消防、交通標誌、路燈照明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它為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主要的資金來源,為集中處理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供熱等開闢了具有法律依據的穩定的專門資金渠道。”近20年來,城市維護建設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城建稅在城市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3)環境稅受益稅

  當前,經濟迅猛發展在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同時也造成了大量的環境問題。比如資源開發對環境會造成不可避免的破壞,主要有地面塌陷、地下水系遭受破壞、空氣中的粉塵和揚塵污染、污水排放等。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殃及了私人物品,比如由於礦產的開采,造成了地面的塌陷,致使開采地農民的房屋開裂、變形、扭曲、塌落,即使沒有倒塌的也無法住人。尤其是資源富集的地區,由於資源開發規模大,其資源破壞、環境污染程度也高,淪落為“生態災民”的居民越來越多,很多資源型城市和地區都面臨著轉型問題,城市建設資金缺口普遍較大,因此,改革城建稅,已經成為增加城市治理資金的有效途徑之一。另外,由於城市基礎設施作為公共物品,按照理性的經濟人假設,人從本質上講都是自私的,很少會有人願意為了享有公共物品而付出代價,尤其是對那些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主)來說更是如此。只有依靠政府按照“受益者負擔”原則來徵稅,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避免市政維護上的“公地悲劇”和“免費搭便車”行為。從這方面來說,它也是一種具有受益稅性質的稅。充分體現了對受益者課稅,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城建稅的作用

  城建稅的開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資金緊張狀況,對進一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促進地方的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發揮了巨大的作用。“2007年的城建稅收入達1156.3億元,對保證城市公共設施服務提供了重要的資金支持。”隨著城市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現在大量城建資金用於改善城市大氣和水環境質量,城市維護建設稅在環境保護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環境污染具有負外部性,它表現為私人成本社會成本私人收益社會收益的不一致;環境保護卻具有正外部性,環境保護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物品,它往往被集體加以消費,它基本上屬於社會公益事業,這樣,就產生了“搭便車”的問題。”城建稅為解決以上“外部性”問題提供了長期而穩定的專項資金,實質上被重新定位為環境稅稅種之一。

  “稅收作為重要的市場經濟手段,應該為增加財政收入和達到環境保護目標而得到運用。”所以,雖然城建稅是個小稅種,但是由於其所具有的環保性質,它對於促進我國的城市發展以及解決不同企業之間、企業與居民之間的環境公平具有決定意義的。當前城市化進程發展迅速,經濟與環境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配套的擴張措施,市政建設與維護作為一種公共物品,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只有保障地方的基本開支,才能保證其擴張過程的順利進行,因為如果地方政府的財政陷入困境,就無法為居民提供起碼的公共產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鄉建設事業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需要政府提供充分的資金支持。為此,甚至已有人提出將城建稅這種附加稅改為獨立稅的設想,以期相關的事業經費能夠更有保障。”這說明作為具有生態功能的的地方稅種,城建稅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

  承擔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原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1994年稅制改革後,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者)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根據。原規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三種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1994年稅制改革後,改為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稅率分別規定為7%、5%、1%三個檔次,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

  具體是: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城市市區、縣城和建制鎮的具體範圍的確定,應當嚴格按照現行行政區劃的劃分標準執行,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自行政區域的所轄範圍。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一律執行納稅人所在地的稅率。在同一地區,只能執行同一檔次的稅率,不能因企業隸屬關係、企業規模和行業性質不同,而執行不同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徵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流轉稅,免徵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建稅;

  (3)對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

  (4)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國發[1985]19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後,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並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本條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財政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1985年3月22日(85)財稅字第069號)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現就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如鐵路運輸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五個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單位,在其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作為中央預算收入。

  二、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直屬企業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按財政部(84)財預字第197號文件規定,7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入庫,30%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入庫。這些單位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按比例上繳中央,一律留給地方,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以及其他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不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納稅。

  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佈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國務院發佈試行的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因此,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六、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論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七、納稅人在被查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八、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征收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稅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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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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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22.76.* 在 2011年1月6日 14:45 發表

需要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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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1月6日 15:48 發表

222.222.76.* 在 2011年1月6日 14:45 發表

需要更新了

添加了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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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75.9.* 在 2012年3月18日 07:58 發表

寫得很詳細,對我很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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