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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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分別指國有3稅和地方3稅,國家稅務總局對三稅的定義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地方三稅為土地增值稅、教育附加稅、城建稅。
營業稅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一)徵稅範圍廣、稅源普遍
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係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二)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計算方法簡便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為營業額), 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徵方法簡便。
(三)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
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徵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置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八)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科技人員、復轉軍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群體、海歸人員、農民在本土創業及農民工返鄉創業,企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在市(地)所屬區的,其營業稅起徵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在縣(市)所屬區的,其營業稅起徵點為月營業額4000元,達不到起徵點的不征收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並且於1984年和1993年進行了兩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2008年11月5日經過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費稅
消費稅(消費行為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游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塗料等稅目。
地方三稅包括:
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建成城建稅,是為了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的專項用於城市維護建設的一種稅。
a.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建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b. 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c.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方法
城建稅以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稅依據X適用稅率
d.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一般規定,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地點,就是城建稅的納稅地點。
教育費附加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繳納人,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按1% 的征收率,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但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對農村、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實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稅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對由於減、兔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應退回已徵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徵的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環節和地點,原則上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樣。除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彙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外,其餘的單位和個人,均向其所在地銀行繳納。對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和其他企業,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營業稅時,不扣繳教育費附加,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如果必須實行代扣代繳的,只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內的納稅人回原地申報。
教育費附加,一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繳納後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設立的“教育費附加專戶”。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產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彙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財政同意後,用於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國家決定征收教育費附加,並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這不僅使教育經費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可以隨著社會經濟的增長而不斷增長,對於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990年8月1日的稅改中,規定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2%,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教育費附加改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上述三種稅的稅額附徵,附加率改為3%,地方加收地方教育費附加,按1%收取。
2005年09月24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的概念
土地增值稅是一種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依照規定稅率征收的稅種
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
凡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均屬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按現行規定集體土地需要由國家徵用後才能出售或轉讓。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或一經移動即遭到破壞的物品。徵稅範圍不包括房地產權屬雖然轉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如:繼承、贈與等無償轉讓,也不包括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三、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分企業經濟性質,不分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也不論中國公民個人還是外籍個人,包括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凡轉讓國有土地、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均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