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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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稅,是指進行牛、馬、騾、驢、駱駝五種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機關、部隊、團體、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牲畜頭(匹)的成交額所征收的一種稅。屬流轉稅類。1982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為購買牲畜者。稅率為5%。由納稅人在購買牲畜成交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代徵代繳義務人,並規定代徵代繳辦法。對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社隊和社員個人,在恢復生產期,持有鄉一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購買自用的牲畜,配種站、種畜場(站)購買的種畜和科教用畜免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需要免稅的牲畜。
牲畜交易稅對購買牲畜的單位和個人按成交價格征收的一種稅。1950年1月政務院公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交易稅列為全國統一開徵的稅種之一,牲畜交易是交易稅的一個項目。1951年改稱牲畜交易稅,但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法。
1953年修正稅制,牲畜交易稅改為只對牛、馬、驢、騾、駱駝5種牲畜的交易征收,牲畜交易稅便成為獨立的稅種。1957年7月,財政部報經國務院批准,通知各地,“牲畜交易稅仍按各地單行辦法征收。”1966年規定:對國營和集體單位購買牲畜不征收牲畜交易稅,個人買賣的要繼續徵稅。這樣,牲畜交易稅的徵稅範圍大大縮小。
到1977年牲畜交易稅下放地方管理後,全國許多地區停徵了此稅。80年代初,隨著農村各項經濟政策和各種生產責任制的推行,牲畜交易也大量增加,不少地區陸續恢復開徵牲畜交易稅。為了統一和完善稅制,1982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了《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規定從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施行。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進行牛、馬、騾、驢、駱駝5種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機關、部隊、團體、農村社隊、企事業單位都要按規定繳納牲畜交易稅;納稅人為牲畜的購買者;起徵點為1頭,稅率為5%;按牲畜的成交額征收。牲畜交易稅保留了買方納稅的特點。暫行條例規定了免稅的幾種情況:
(1)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社、隊和社員個人,在恢復生產期間,持有鄉一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購買自用的牲畜。
(2)配種站、種畜場(站)購買的種畜和科研教學用畜。
牲畜交易稅屬地方性稅種,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財政部備案。征收牲畜交易稅,對維護農牧民的利益,保護正當交易,增加地方財政收入,配合加強市場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