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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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收入是指地方財政年度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中央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是中央財政收入的對稱。
地方財政收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縣或市(自治州、自治縣)的財政收入組成。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和預算外收入。
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的內容:
(1)主要是地方所屬企業收入和各項稅收收入。
(2)各項稅收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增值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的其他資源稅。
(3)中央財政的調劑收入,補貼撥款收入及其它收入。地方財政預算外收入的內容主要有各項稅收附加,城市公用事業收入,文化、體育、衛生及農、林、牧、水等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市場管理收入及物資變價收入等。
需要指出的是,1994年以後的地方財政收入與以前實行總額分成財政體制下的地方財政收入在內容和範圍上有一定差別。另外,從2002年1月1日起,我國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又有重大改革,2002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以後逐年還要調整分配比例,使用時要註意區分口徑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