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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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業稅(Animal Husbandr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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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業稅是國家對牧業區、半農半牧業區牧養牲畜,從事畜牧生產,有畜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畜牧業是農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部門。由於我國征收牧業稅的地區大多為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地區,地域遼闊,各地牧業生產發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勢、氣候、水、草等自然條件和風俗習慣等的差異,因此對畜牧業徵稅較之對農業徵稅有較大的靈活性,中央對牧業稅只作政策性指導,沒有制定具體的徵稅辦法。具體的徵稅辦法是由有關的省、自治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牧業稅的納稅人是牧區、半農半牧區從事牧業生產、牧養規定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
牧業稅的課稅對象是指征收牧業稅的牲畜品種,即放牧的牲畜。包括大牲畜中的馬、牛、駱駝和小牲畜中的綿羊、山羊等五種牲畜。
我國征收牧業稅的範圍有“四區四省”。即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四川省的牧業區和半牧業區。多數省、自治區只對牧區、半農半牧區征收牧業稅,對農區或城鎮居民飼養少量牲畜不征收牧業稅。也有的地區對農牧業兼營單位或半農半牧區,只按主業徵稅,即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只徵農業稅,不徵牧業稅;以牧業生產為主,征收牧業稅,不徵農業稅,習慣上稱之為“徵一不徵二”。
牧業稅的計稅依據
牧業稅的計稅依據,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歷史習慣,做了不同的規定,大體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按納稅人畜牧業總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依率計徵牧業稅。
2、按應稅牲畜數量計徵。
1、比例稅率是指按照牧業總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徵。具體有純比例稅率、有起徵點的比例稅率、有免徵額的比例稅率。
2、定額稅率是指根據牲畜的種類分別規定每頭(只)每年的固定征收稅額。包括有起徵點或免徵額的規定內容。
納稅人應當於取得畜牧業收入之後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牧業稅的減免是比較多的,各地在征收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都做了具體規定,大體有三類。即普遍性減免、災害減免、社會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