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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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是指国家财政归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部分,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级财政。它是为中央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需要而设置的,主要表现为中央预算收支活动,在国家财政中居于支配地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构成国家财政,反映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
中央财政的主要职能是:
(1)为中央政府完成其职能筹集和分配资金;
(2)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的运行;
(3)监督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及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府的财政法令和法规。
中央财政的主要任务是:
(1)编制中央政府预算。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各部门、各行业发展的需要,测算中央预算收入和中央预算支出的规模,编制中央政府预算,报立法机构批准;
(2)贯彻执行中央预算。根据预算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中央预算,进行预算的追加或追减;
(3)制定各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审查和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务情况;
(4)审查和批准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年终了要向财政部汇报上一财政年度的决算,财政部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决算的基础上,汇编中央财政决算;
(5)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编制、执行、审查和批准地方预算。
中央财政主要由中央预算、中央各部门的财务,以及中央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组成,在我国,国家财政所承担的执行国家经济计划、直接投资重点建设,支持和举办文教科技卫生事业、支援农业和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建立国家后备等大部分资金都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占60%左右。
伴随着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建立,在中央政府建立中央财政的同时,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财政也应运而生。它是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其经济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根本保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者职能既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的财政管理体系。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协凋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综观现代西方各国,虽然各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但我们发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却有如下一些特征:
1.采用财政分权制。分级财政制度是目前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共同采用的做法。财政分权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要根据政府的行政级次确定其事权范围,然后在事权的基础上,再划定各自的财政权力。根据事权确定财权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政府行政级别越高,说明其事权范围越大,所需支出与收入越大;如果行政级别较低,那么其事权范围较小,所需支出与收入相对就少。分级财政制度与政府行政制度相匹配,不仅从资金上保证了本级政府各项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顺利进行,也明确了彼此的财政关系。
2.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职权。无论是财政分权制度的落实,还是各级财政乃至全国财政收支活动的贯彻执行,都严格地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各级政府财政法制化的加强,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得以规范化地进行,大大避免了主观性,增强了可预见性,更加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关系的稳定性与明确性。
3.以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联系。中地方财政学央给予地方各级政府、省(等同于美国的州,法国的大区)给予其以下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形式多样,并且有着不同的称谓。较常见的有:财政拨款、财政补助(金)、财政补贴、财政援助、国库支出款、让予地方税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转移支付,都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支持,都是维系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有利手段,是加强政府间凝聚力的根本保障。
4.在财政上体现的是独立与合作的关系。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各级政府依法享有的独立性较大或独立性较小的财政权力,各国并不完全一致。财政权力独立性大的某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可独立安排自己的财政收支计划,并享有税收征管权和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有权决定税率或开征新税种。而相对独立性较小的,则基本上不享有税收立法权,无权决定税率或开征新税种。但是,不论权力大小,地方各级政府都受控于中央政府,其财政活动均在中央财政的领导、监督与控制下进行。同时,中央的财政政策也要通过地方财政才得以贯彻执行。因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完全是一种独立与合作关系。
5.地方财政能力减弱,中央财政能力加强,随着国际经济和各国财政实践的发展,出现了地方财政能力减弱,中央财政能力逐渐加强的趋势。第一个原因是一些原属于地方政府处理的事物变得日益复杂,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接管地方政府的某些财政事权以便进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第二个原因是宏观经济政策中的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目标变得愈发重要,非地方政府财力所及,只有由中央进行统一的政策安排,方可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就业稳定。总之,中央政府职能进一步扩大是其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