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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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代理人是指行政覆議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行政覆議機關指定,或者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範圍內代理當事人進行覆議的人。在行政覆議中,當事人既可以親自參加覆議,也可以委托覆議代理人進行覆議。
作為行政覆議代理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行政覆議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到行政覆議當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覆議活動。
二是,行政覆議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活動,他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活動的法律後果,包括對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後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活動超出了代理許可權範圍,對超出代理範圍的部分,應當由代理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行政覆議代理人原則上只能從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動,如提交有關文書材料、查閱有關資料、提供答辯意見等等,對於撤回行政覆議申請等重大事項,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否則不能擅自作出決定。
(1)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行政覆議法的規定,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覆議的人。按照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一般為被代理人的父母(包括養父母)、配偶、子女(包括養子女)、監護人等。
(2)指定代理人是根據行政覆議機關的指定,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覆議的人,通常適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雖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為保證覆議順利進行,由覆議機關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覆議的人。律師、申請覆議的公民的近親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工作人員、被申請人的內部的工作人員,均可擔任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覆議,必須向覆議機關提交由其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對委托事項和代理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