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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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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行政覆議第三人

  行政覆議第三人是指因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通過申請或者行政覆議機關通知,參加到行政覆議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人在行政覆議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它即不同於申請人,也不同於被申請人,在行政覆議中它不依附於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享有與申請人基本相同的行政覆議權利。

行政覆議第三人的特征

  (1)第三人參加行政覆議是基於他(它)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具體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中,他(它)是行政相對人

  (2)第三人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參加行政覆議的。

  (3)第三人是在行政覆議開始後,終結前,經申請或者由覆議機關通知參加覆議的。如果覆議程式尚未開始,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覆議申請人提起行政覆議;如果覆議程式已經終結,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通過獨立的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覆議第三人的分類

  行政覆議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下列兩種分類:

  (1)、從第三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係角度進行區分,可以分為作為行政主體的第三人與作為行政相對方的第三人。實踐中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而申請人只針對其中部分行政主體提出覆議申請,此時原則上應將所有行政主體均列為被申請人。此時,如申請人拒絕追加的,訴訟中的做法是將應追加的被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還是在覆議中是否也應該追加為第三人。筆者認為,無論是從覆議制度救濟性質還是監督性質出發,都應追加為覆議程式當事人,當然為了尊重申請人對利益衝突方當事人的追究權利,只定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請人,身份的區別並不影響覆議制度發揮其作用;作為行政主體相對方的第三人則不具有行政主體身份,作為行政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其合法權益受到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現實當中這一類第三人最為常見。

  (2)、從行政覆議請求角度進行區分,可以分為有獨立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是指第三人的覆議請求並非依附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而是排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覆議請求的獨立的覆議請求。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競爭性許可案件、公平競爭權案件。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則是指第三人的覆議請求不具有獨立性,而是依附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覆議請求,該種第三人在覆議中處於輔助地位,其覆議目的是請求覆議機關維護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覆議請求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確定行政覆議第三人的標準

  第三人的範圍實質上等同於當事人範圍,考察第三人的範圍,主要考察當事人與具體案件的利害關係來進行範圍認定。利害關係,是指自然人或組織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具體行政行為對自然人或組織的權益有法律上的影響,產生了法律效果。主要從客觀利害關係和主觀利害關係進行劃分。

  (1)、從主觀利害關係方面認定。是指自然人、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只要主張自己的權益受到了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即認為主張人與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間存在利害關係,可以以申請人或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啟動或參與行政覆議程式,至於該當事人是否與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其權益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都要等進入程式以後再進行審理。例如《行政覆議條例》第二條、《行政覆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均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覆議。

  (2)、從客觀利害關係方面認定。是指經覆議機關審查認定的客觀存在的利害關係,而不僅僅是當事人的主張。自然人、組織只有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某種法律上的聯繫,方能成為申請人啟動覆議程式或作為第三人參加程式,是否具有該種聯繫構成程式上的先決條件,即該當事人主張受侵犯的權益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

行政覆議第三人的具體範圍

  我國目前的行政覆議制度在價值取向上以監督為主,附帶救濟,如《行政覆議法》第一條立法宗旨中就規定了一是監督目的,即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二是救濟目的,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種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點,容易存在相互衝突,導致行政覆議制度部分功能紊亂,這種行政法律秩序需要穩定以保護公益,故在申請人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範圍等方面對當事人的申請加以種種限制,難以全面體現和保護申請人覆議請求。本人認為,解決這一難題的出路在於強化覆議程式的救濟功能,在當事人問題上應擴大申請人和第三人的範圍。

  1、第三人應當具有合法權益

  目前行政覆議程式應保護的權益包括實體上的政治權利、受教育權、獲得物質幫助權、人身權、財產權、承包經營權經營自主權相鄰權信賴利益,程式上的請求權、參與權、知情權、公平競爭權等,與行政訴訟相比,行政覆議的保護權利範圍要大得多,但從強化行政覆議救濟功能,實現合法、公正、及時、便民原則角度來講,有必要作進一步的擴大,不僅包括現有的法定權利,還應擴大到一些尚待上升為權利的利益如信賴利益、隱私利益、參與利益、環境利益等等,具體幅度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加以靈活適用。

  2、第三人應當與案件具有實際影響的利害關係

  自然人或組織的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包括法律上的影響和事實上的影響,即產生了利害關係和實際影響,當然這種侵犯的可能性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實際上採取了客觀利害關係標準,客觀利害關係對申請人和第三人構成了一道限制,這在相當程度上符合目前我國行政覆議制度的實際情況,但考慮到更好地發揮行政覆議制度的監督和救濟功能,有必要擴大行政覆議的申請人、第三人的範圍,特別是在行政訴訟已出現公益化的趨勢時,更應該從理論上探討行政覆議申請人、第三人範圍如何擴大的問題。

  3、第三人必須是提出參加覆議申請或被依法追加

  提出參加覆議申請或被依法追加是具體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成為第三人的程式要件之一,當然提出參加覆議申請要成立,必須是在覆議期限內。

  4、特殊的第三人必須是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者

  按照上述原則,可以將作為行政相對方的第三人進行分類:

  一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二是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的自然人或組織;三是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公平競爭權的自然人或組織;四是治安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五是合伙企業;六是不具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七是聯營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各方當事人;八是承包經營權人;九是有權申請覆議的自然人的近親屬;十是法定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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