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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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決定書是指覆議機關對申請覆議的案件進行審理,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重新審理後作出裁決使用的公務文書。
(1)行政覆議書首先是行政公文,又具有司法文書的性質。行政覆議行為可以說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與行政訴訟比較,行政覆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適用行政程式,覆議決定一般不具有終局效力,這反映了行政覆議的行政性。但覆議決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覆議書是對行政覆議申請的答覆。行政覆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是由行政行為損害人提出申請,覆議機關依法進行審理,作出決定答覆的一種行為,適用準司法程式。所以行政覆議決定書又可以說是司法文書。
一、寫出行政覆議書是行政覆議程式的終結,其作用是:
1.維護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權力。正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是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的決定,駁回申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請求,從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正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又是對不合法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否決,對受損害者進行救濟。即體現出國家行政機關為人民利益改正錯誤的精神,維護行政機關威信。
3.有利於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受理覆議的一般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機關,通過行政覆議活動,對加強內部監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義。
二、行政覆議決定書的分類
1.根據行政覆議裁決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終局覆議與非終局覆議。終局覆議是指裁決發生終局性效力行政覆議書,這種決定書要求申請人必須執行覆議決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非終局覆議是指裁決不具有終局性效力的行政覆議書。申請人如果不服覆議裁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行政覆議的具體行為和覆議機關不同,可作出不同性質的覆議決定書,可分為海關、工商、商品檢疫、稅務等行政覆議決定書。
3.按照行政覆議書內容規定的執法效力來看,可分為維持原決定書、對申請進行補救的決議書;責成被申請人限期內履行決議書;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的決定書,或變更原來決定的決議書;對申請人的損失作出賠償的決定書。
一、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既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能犧牲國家利益。及時是指覆議機關應在收到覆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答覆,特殊情況除外。在此基礎上,做到準確、及時把覆議決定書送交申請人。
二、堅持依法覆議,不用調解的原則
由於行政覆議要解決的焦點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而該行為是否合法,衡量的標準只能是法律、法規,不能用雙方協商、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三、行政覆議決定書是公務文書
除要求格式規範外,文字表述要做到用詞準確、語氣肯定。
行政覆議決定書由標題、首部、正文、結尾等部分組成。
(一)標題
行政覆議決定書的標題要符合公文標題要求,即由覆議機關、案由、文種組成。通常用這樣的格式:“××××(機關)行政覆議決定書”。
(二)首部
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機關的有關情況。
1.申請人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是公民,應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有關情況。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組織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如符合規定,有第三人申請參加覆議的,也要寫明第三者的有關情況。
2.被申請人的情況。應寫明被申請單位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等有關情況。如果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們是共同的被申請人,也應列出有關情況。
(三)正文
正文是行政覆議決定書的核心部分,不管其文字長短,都要寫明下列三個內容。
1.引述申請覆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這是正文開頭。無論是請求,還是理由,都應該在申請覆議書上寫明,此處是引述,應當如實敘寫,不可走樣。
2.覆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覆議案作出裁決的文字表述。它要闡明覆議機關認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寫好這部分內容,應當認真閱讀爭議雙方的有關材料,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和理由,抓住爭議焦點,辨明是非,確立覆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來說,覆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可能是申請人在覆議申請書中寫明的,也有可能是被申請人在受理案後新產生的。但不管是那一種,都應該有同等的效力。只要覆議機關實事求是,秉公解決爭議,就能令爭執的雙方心悅誠服。這部分內容的表述要做到認定事實確鑿無誤,依法評斷,根據充分。
3.行政覆議裁決的結論。行政覆議最終的目的是下結論,結論文字要求表述明確,語氣肯定,便於理解和操作。由於結論是供執行用的,往往還要提出執行意見。如屬終局裁決,要寫明執行期限;非終局裁決可寫明不服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四)尾部
行政覆議決定書的尾部有兩個作用,一是附項,說明附件或註釋的內容;一是落款。落款要寫明覆議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覆議機關印章,用漢字寫明作出覆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覆議決定書
_______[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性別、住址、聯繫電話;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於 _______年 _____ 月 ______日提起行政覆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申請人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 條規定,本機關決定: 。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本決定為最終裁決,應於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覆議機關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