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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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司法公文[1]
司法公文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在各類法律訴訟和其他法律關係中,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慣例,所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公文。這些公文要合乎一定的格式要求和程式制度,確切而明晰地表現一定的法律事實及法律結果。
司法公文的種類[2]
1.公安機關使用的司法文書
①立案報告;
②線索調查報告;
③現場勘查筆錄;
④鑒定結論(含指紋鑒定書、足跡鑒定書、血型鑒定書、筆跡鑒定書、撬壓痕跡鑒定書等);
⑤呈請拘留報告書;
⑥提請批准逮捕書;
⑦搜查證;
⑧破案報告;
⑨通緝令;
⑩訊問筆錄;
⑩預審終結報告;
⑩起訴意見書等。
2.檢察機關使用的司法文書
①批准逮捕決定書;
②起訴書;
③免予起訴決定書;
④抗訴書;
⑤撤回起訴決定書;
⑥提請逮捕人犯建議書;
⑦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⑧答辯提綱等。
3.法院使用的司法文書
①判決書;
②民事調解書;
③刑事(民事)裁定書;
④民事決定書;
⑤起訴狀;
⑥上訴狀;
⑦答辯狀:
⑧審判庭筆錄等。
4.其他的司法文書還有公訴詞、代理詞等
司法公文的特點[2]
1.內容具有法律性
製作司法文書的目的在於實施法律。因此,司法文書是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各類司法文書應該反映民事、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審理、裁決、執行等一系列法律的具體實施。另外,製作司法文書本身也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如被訊問人認為訊問筆錄無誤時,應簽字或捺指紋。
2.形式具有程式性
司法文書的程式性是由法律實施的程式化、規範化決定的。司法文書的程式性主要表現在結構的固定化、用語的規範化、寫作事項的要素化。
3.對司法文書的解釋具有單一性
司法文書是實施法律過程中唯一有效的法律文書。司法文書的這種實效性就決定了在語言的表達上必須高度準確,排斥歧義,只能作單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