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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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授權組織(Authorized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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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組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參加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非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也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被授權組織的特征[1]
- 1.被授權組織不是國家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一般包括行政機構和其他組織。它們不具有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所授職權時,才享有國家行政職權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不行使法律、法規的授權時,只能作為一般的民事主體,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 2.被授權組織是經過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特別授權。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依據不同。前者的設立是依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後者則是依據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特別授權而獲得行政主體資格。
- 3.被授權的組織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職權而非一般行政職權。
一般行政職權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有關組織法而獲得的行政職權;特定行政職權,僅限於相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某項具體職權或具體事項。
- 1.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行政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對外行使行政職權,也不能獨立地承擔行政法律後果。但行政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可以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行政機構主要有兩類:一是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它們都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只要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授權,就可以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如處、科、股等。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是行政機關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不同於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從地域管轄上分離開,本身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但只要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授權,同樣可以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但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沒有法定授權而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超出法定授權種類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沒有法律依據而授權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均不屬於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的獨立行政行為,其行為仍為所屬行政機關的行為。
- 2.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提供社會服務的公共組織,主要是一些具有專門性知識、專門技能的單位。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但在接受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情況下,實施某項行政活動時,即具有行政主體地位。
- 3.企業單位。
企業單位,主要是指行政性公司,是以公司的形式成立或由原來的行政機關改變成為公司。在我國體制轉軌過程中,一些原政府主管部門轉變或改建而成的行政性公司,儘管它們從事經濟活動,但法律、法規和規章仍授權其行使原行政機關行使的某些行政管理職能,使其成為行政主體。
-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不是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職能。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它們行使某些行政職能使其成為行政主體,如各種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管理本行業的行政事務。
-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是指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國家基層政權有著極密切的聯繫,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受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除了根據相應組織法的授權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工作外,還經常根據其他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某些行政職能,成為被授權行政主體。
1.被授權組織在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所授職權時,享有與行政機關相同的行政主體地位。
2.被授權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所授職權,並由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被授權組織在從事行政職權以外的其他活動時,不享有行政職權,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只是普通的社會組織。
- ↑ 張永華.行政法學[M].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