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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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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機關(Detached agency)

目錄

什麼是派出機關[1]

  派出機關是指政府根據管理需要,經過上級批准、按照法律程式在其職權範圍和所轄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機關。

派出機關的類型[2]

  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

  (1)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

  (2)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3)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此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也屬於派出機關。派出機關不能構成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但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派出機關的行政主體資格

  首先,派出機關具有行政法上的主體資格,是由一級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的批准下設立行政公署。

  縣,自治縣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批准下設立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在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設立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的區別

  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相比,雖然兩者都具有派出組織的性質、都履行一定的行政職能,但又存在以下幾點差異:

  其一,設立的機關不同。派出機關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經批准後依法設立。派出機構則由某一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如廳局委辦依法設立。

  其二,許可權的範圍不同。派出機關的職能是綜合的、許可權是多方面的,對所管轄的某一地域範圍具有相當於一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能,如地區行署往往設40個左右的職能局委辦,有“麻雀雖小,五臟俱全”之稱的街道辦事處也具有基層政府的若幹職能科室。派出機構則是基於某一單項行政職能而設立的,它的許可權單一而僅就某一類行政事務行使職權,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等;

  其三,兩者的名稱存在差別。派出機關只有三類,即在行政公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前分別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轄區或鄉、民族鄉的名稱即可。而派出機構的名稱很難概括,往往在其名稱前要反映出設置這一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同時又要反映出該派出機構管轄地域的名稱,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北太平莊派出所。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趙新平主編.新編行政管理學.黃河出版社,2008.7.
  2. 戴中瑾,張海鷗主編.幹部法律知識學習問答.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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