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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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有義務藉助經濟往來關係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確定代收代繳義務人,有利於加強稅收的源泉控制,簡化徵稅手續,減少稅款流失。
代收代繳單位不同於代扣代繳單位。代扣代繳單位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可以從中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代收代繳單位不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只能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
應當註意的是,代收代繳單位必須嚴格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對不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除追交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還要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
代收代繳義務人有以下幾種類型:
1、受托加工單位。如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2、商業批發單位。如原營業稅條例曾規定,城鄉個體商販和以現金或現金支票進貨的集體商業企業,其應納的零售環節營業稅由供貨的批發單位代收代繳。
3、生產並銷售原油、重油的單位。如原燒油特別稅曾規定,凡供應原油、重油給用油單位燒用的,由供油單位向用油單位代收代繳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