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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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停業,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暫停營業和辦理涉稅事項的登記管理制度。
一、辦理依據
(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二、提供資料
(一)《停業登記表》(一式一份)。
(二)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停業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停業文件。
(四)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繳銷登記表》(繳銷未驗舊的發票和《發票領購簿》)。
三、辦理流程:受理->審核->審批
四、辦理期限:即時
五、收費標準:免費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對個體工商戶停業超過一年的,不予辦理停業登記,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當月在15日後辦理停業的,按發票額(含自開發票、代開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與雙定額比對,取高值且達到起徵點的徵稅;當月在15日前辦理停業的,僅發票額(含自開發票、代開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達到起徵點的徵稅。對在當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繳納的稅款,若納稅人當月申報時,按上述稅款計算方法要征收稅款的,已繳納的稅款作抵繳處理;若納稅人當月申報時,按上述稅款計算方法不用征收稅款的,已繳納的稅款不退。
(三)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封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繳銷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
(四)納稅人停業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停業登記的,應視為未停止生產經營;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未按規定辦理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