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領購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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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領購簿是指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發票手續的憑證,核准使用發票情況、發票領購、繳銷、掛失等記錄均由稅務機關填寫。 .納稅人發生變更稅務登記機關、變更領購發票種類及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到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簿的換髮、註銷手續。 納稅人發生停業、復業時,應到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簿的封存、啟用手續。發票領購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塗改。如有丟失,立即報告稅務機關,申請掛失後補發。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發票領購簿的,應於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務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發票領購簿》。
(二)工作流程
1、納稅人辦理納稅人發生遺失、被盜《發票領購簿》情況時,應於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併到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雜誌,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報《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並提供以下資料:
(1)陳述事實經過的書面報告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
(3)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辦理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三)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