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領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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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領購是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發票核定的數量和種類申請購買發票的過程。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是法定的發票領購對象。
2.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發生臨時經營業務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憑單位介紹信和其他有效證件,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3.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憑《外出經營管理證明》,到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1.新開業的納稅人需要領用發票的,應當填寫《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提出購票申請並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單位介紹信、稅務登記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以及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對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發給發票領購簿,並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准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少(限)量供應,即時發放;對資料不齊全或資料不符合規定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地稅發票領購對象的納稅人和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申請事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製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領購發票的納稅人,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比照上述新開業納稅人申領發票的程式和資料,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領《發票領購簿》,並提供擔保人及其擔保書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後,方可領購發票。
3.需要重新啟用因停業而被地方稅務機關收回的未使用完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當先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發還未使用完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稅務登記證等。
4.對於採用驗舊購新、交舊購新方式購領發票的納稅人,應持發票領購簿和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購領新發票,填寫購票申請並將使用完(或使用期已滿)的發票存根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查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查驗已用發票無誤後即時發放。
購票申請應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