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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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Workers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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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開好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落實它的各項職權,是搞好企事業民主管理,確立職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保證。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其它民主管理形式都是對職工代表大會這一基本形式的補充,是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了明確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這個規定表達了以下含義: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大會同企業民主管理的其它形式比較,具有代表性強、職責明確、組織健全、工作範圍廣泛、易於操作等特點,能夠全面體現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為廣大職工所熟悉和接受。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體是全體職工。顧名思義,職工代表大會是由全體職工選舉的職工代表組成的。他們代表全體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表達全體職工的意志,體現大多數職工的利益。因此,職工代表大會實質上是以全體職工為主體的。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群眾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擁有對企業的重大決策進行審議、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權力,因此,職工代表大會是一個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作出決定的權力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不是企業最高管理的權力機構。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民主權力。民主管理權力是有一定範圍和限制的,權力大小有明確規定。
職工代表大會不是決策的執行機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作出的決定,由企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負責進行監督和檢查。
1、職工代表大會有法定的權威性。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工會法》《工會企業法》),具有一定強制力和約束力,從而保證了廣大職工在企事業單位中的主人翁地位。
2、職工代表大會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單位全體職工選舉產生的,來自各個方面的代表所組成的。這種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使它比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有著更堅實的群眾基礎。
3、職工代表大會有一套完整嚴密的組織制度和組織體系。職代會把民主集中製作為根本組織原則,始終體現著大多數職工的意願和要求。企事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 (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成
大中型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代表人數可根據企業規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單位自定,但最低不得少於30人組成;職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職代會每屆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大型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年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 (二)、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其具體職責是:
1、主持召開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2、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3、聽取和綜合各項職工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提案進行修改;
4、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5、處理大會的其他重要事務。
- (三)、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成員在職代會上提名,由職代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為5-9名。其職責是:
1、平時,經常深入職工群眾瞭解和聽取關於本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範圍內的工作意見和要求;
2、會前,徵集、彙總職工代表提案;
3、會中,上報大會提案,並做好大會交辦的各項服務工作;
4、會後,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處理屬本組織許可權內的問題;
5、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6、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工作。
- (四)、職工代表團(組)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人員一般由職工代表團(組)長、是職工代表的企業黨政負責人和職代會專門小組負責人等組成。聯席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遇到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占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是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活動的規範性規定,既屬於各企業制訂的職代會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要有下列幾個制度。
- (1)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①民主管理聯席會每季召開一次,由廠工會主席主持,由廠工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各代表組長(車間工會主席)參加。
②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它有關人員參加,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 (2)職工代表提案(意見)處理制度
①徵集提案,要結合職代會工作進行,企業每半年徵集一次。
②凡徵集的提案,由工會負責分類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關領導或部門認真研究處理和解答。
③領導對提案解答處理期限,從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天。處理意見要通過會議或提案卡反饋形式與職工代表見面後歸檔。
- 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1)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4)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6)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7)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 職代會聯席會議在行使職權時應註意的問題
職代會聯席會議的主要職權,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包括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和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問題,應該是臨時遇到的、同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有關的重要問題。屬於企業重大決策的問題,應儘可能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重要問題,要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以得到確認。
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的內容
(1)按政策規定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可列支數;
(2)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數;
(3)業務招待費支出項目和金額;
(4)企業領導班子各成員列支數;
(5)業務招待費支出情況、超支或節約情況,與上年度同期的對比及原因分析;
(6)今後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 職代會職權:
(1)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5)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 國有獨資及控股的公司制企業職代會職權:
1、聽取和討論關於本公司發展、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議決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民主評議監督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向有關方面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6、聽取關於公司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
7、審議通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需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
- 職代會主席團
(1)每次職工代表大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同屆職工代表,非職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擔任主席團成員。黨、政、工的主要領導沒有被選為職工代表的,可以從職工代表中的黨、政、工副職幹部中選舉。
(3)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直接選舉產生。第一步,在征求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第二步,將候選人名單提交職代會討論,採用舉手錶決或拍手通過的辦法選舉產生。
(4)職代會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由工會向下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 職代會各種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小組
(1)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置,應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而確定。一般可設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小組)下同;財務經濟工作委員會;安全勞保、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女工工作委員會;宣傳、文體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幹部及工會組織工作委員會。
(2)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接受職代會和工會的領導,在工會主持下進行。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工會有關業務工作委員會力求統一,但不要一刀切,要根據工作實際有分有合,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活動制度。
(3)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平時不脫產。由於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五至九人組成。其成員應按專業性質挑選熱心群眾工作有專長和有經驗的人員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聘請少量的非職工代表擔任。
(5)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設主任(組長)一名,副主任(副組長)一至二名。正副主任(組長)由熟悉業務,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職工代表擔任,一般可與對口的工會業務委員會負責人統一起來。為便於開展工作,行政領導幹部一般不宜擔任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正職職務。
(6)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成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醞釀提出名單,工會委員會彙總平衡,經職代會通過產生。
- 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基本職責和任務:
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在職代會召開期間,重點工作是參與行政制訂有關方案,對提交職代會討論的有關問題進行審議,提出對某些問題調查研究的報告。職代會閉會期間,重點工作是有目的地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的決議,聽取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主要工作任務:
(1)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包括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審議生產經營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財務經濟工作委員會:包括審議企業資金分配,工資改革,晉級方案,各項資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等使用方案和工會財務預決算,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3)安全勞保、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參與安全、勞保方面規章制度的制訂和監督檢查;
(4)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包括處理職工的勞動爭議,生活福利工作計劃和住房分配方案的制訂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生活保險、生活救濟、互助互濟、離退休職工管理等工作;
(5)女工工作委員會:包括女工的“五期保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以及幼托工作的監督檢查;
(6)宣傳文體工作委員會: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設,包括職工教育計劃的審議,理想紀律等各種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組織文體活動等;
(7)民主評議幹部及組織工作委員會:包括會員管理,代表的選舉、管理、培訓、搜集整理大會提案、組織實施評議各級領導幹部等。
工會與職代會實行“兩會合一”的體制是企業領導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創新,理順工會與職代會關係。工會工作業務與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任務要有機結合。避免機構重疊和人員兼職過多。對特殊性質的工作或臨時性的重要任務,可設置單一性任務的臨時機構(如分房小組、評議幹部小組等)。
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而不是它的常設機構。工作機構與常設機構是有原則區別的,常設機構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工作機構沒有這種職權。它的任務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大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以及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組織工作,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或主席團交辦的事項。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的工作內容包括:
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做好職工代表大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提出關於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中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準備會議文件和做好會議的籌備工作;
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審查代表資格;
組織職工代表活動,檢查大會決議、提案的落實情況;
組織與支持各專門工作委員會開展活動;
培訓職工代表等等。
由於職工對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始終與工會緊密相連,工會在代表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的過程中,積累了許多經驗,有能力充任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此外,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任務和作用有很多一致的方面。因此,由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適宜的。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應該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退役士兵安置問題職工代表大會能決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