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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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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外資企業概述

  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伙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裡的合伙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伙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外資企業的優勢

  • 獨立自由地開展母公司全球戰略,不需要考慮中方投資者的因素。
  • 有能力正式開展業務,而無須像代表處一樣有諸多限制。
  • 人民幣作為收入向客戶開人民幣發票
  • 人民幣利潤轉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匯付。 直接在中國雇佣員工。
  • 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技術
  • 不需要與其他方分享利潤。
  • 操作上、管理上、在未來的發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外資企業的特征

  (1)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是由外國投資者投資。

  (2)外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國企業。

  (3)外資企業是一個經濟實體。外資企業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責任。因此,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設立與變更

  1.外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我國加入WTO後逐步放寬對設立外資企業的限制。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③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④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⑤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中國和外國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3)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許可權事先徵得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4)設立外資企業的登記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天內,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申請開業登記的外國投資者,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2.外資企業的變更

  外資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外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外資企業分立、合併、遷移,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併在批准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審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註銷登記。

外資企業的出資、資本及組織形式

  1.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准,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有的;二是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者出口適銷產品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0%。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複製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併報送審批機關。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後,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

  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期限

  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技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繳付其他各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後,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3.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註冊資本與技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的有關規定。

  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變更、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4.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外資企業權益的保護

  1.外資企業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國家保障外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外資企業的用地獲得保證,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另外,在物資購買、產品銷售利潤分配、職工雇用等方面享有與合營企業相同的自主權。

  關於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問題

  2.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在這裡特殊情況一般是指戰爭或戰爭狀況。國家在任何情況下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國家對外資企業實行征收是附條件的,只有出現特殊情況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對外資企業實行征收,但是實行征收必須依照法律程式進行,並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是貫徹了國際慣例,既維護了國家主權,有利於我國經濟發展,又保證了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減少投資風險,營造了我國良好的、安全的投資環境

  3.禁止向外資企業攤派

  任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得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外資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單位的攤派,有權向審計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與清算

  1.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准。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外資企業經批准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准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外資企業的終止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上述第(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批准。審批機關作出核准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3.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如果是由於前面講到的第(1)、(2)、(3)、(6)項所列的情形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併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應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並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帶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清算費用應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終了,外資企業的清算凈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外資企業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外資企業的營業範圍

  在項目文件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營業範圍。在中國所有行業的營業範圍都是限定的十分嚴格、精確的。外商獨資企業只能在其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開展商業活動,此範圍會在營業執照上標明。如需修改,要進行申請並取得批准。當然,需要與審批部門有一定的協商以授予較寬的營業範圍。以咨詢公司為例,其營業範圍包括:投資咨詢,國際經濟咨詢、貿易信息咨詢市場營銷咨詢、公司管理咨詢技術咨詢,等等。

註冊外商獨資企業

  (一)執法內容及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應在市工商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辦理完畢:

  1、名稱預先登記,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10日);

  2、開業、變更、延期、註銷登記,1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30日):

  (二)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表(一式兩份);
  • 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 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獨資企業應提交組建企業申請報告及當地區縣政府的書面答覆);
  • 登記註冊委托書;
  • 經營項目屬國家限制利用外資的或涉及行業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 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證書;
  • 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的應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
  •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 住所和生產場地證明(場地表、房產證租賃協議);
  • 名稱登記申請表及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
  • 登記註冊委托書;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3、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 原登記主管同意設立分支(辦事)機構的《核准通知函》;
  • 隸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當地登記機關印章);
  • 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及合同、章程
  •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委派書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 隸屬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辦事機構可免交);
  • 分支機構場地使用證明(租期應一年以上);
  • 隸屬企業的驗資報告
  •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登記表(加蓋人事檔案存放部門公章);
  • 登記註冊委托書;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4、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註冊委托書》、《營業執照》正、 副本外,根據不同的變更項目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 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名稱登記表》及《名稱核准通知書》,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及印章.
  • 變更住所,應提交董事會決議、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 變更企業類別,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 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 股權轉讓,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和銀行資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 變更經營期限,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驗資報告。
  • 增設分支(辦事)機構,應提交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
  • 在境外設立分支(辦事)機構,審批機關批准後,企業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 變更經營範圍,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個性協議,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還需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
  • 減少註冊資本,應提交在省市級以上的報紙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減資理由、債務清償債務擔保情況及減資後不會侵犯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會計師事務所的查帳報告,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5、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 董事會決議;
  • 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 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 《營業執照》正、副本;
  • 公司印章及印模;
  • 《登記註冊委托書》;
  • 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6、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隸屬企業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 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
  • 稅務完稅證明(辦事機構免交);
  •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公章;
  • 《登記註冊委托書》;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7、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執照副本延期或換髮正本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 驗資報告;
  • 執照副本(加蓋企業所在區縣工商局企監科“註冊資本已繳付情況已記錄”的印章);
  • 北京市經貿委的批覆(按期繳資的可免交);
  • 《登記註冊委托書》;
  • 年檢合格證明;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8、申請外商投資企業丟照補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
  • 登報聲明的報樣;
  • 年檢合格證明;
  • 《登記註冊委托書》;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9、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國務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經貿委頒發的有效期以內(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的《批准證書》正本;
  •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駐在地點、代表機構業務範圍、駐在期限;
  • 企業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餓註冊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稅務登記證
  • 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影印件及中文譯件;
  •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權書(或委托書)各代表的簡歷(附各位代表的照片兩張),由國內中國公民擔任代表的,應同時提交派遣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 外籍代表或取得國外永久或長期居留權的中國籍代表,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及護照影印件;
  •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辦事場所的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表);
  • 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總公司的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 登記註冊委托書;
  • 代表情況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0、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在駐在期內必須每年辦理一次延期登記。各辦事處必須於《登記證》有效期3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期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申請書;
  •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登記年度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與中國各有關單位業務聯絡情況,通過聯絡,總部與中國有關單位有無成交及成交額情況,機構人員狀況(即代表與雇員的姓名、職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以辦事處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和未經登記私聘雇員等方面的問題;
  • 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 場地使用證明表(表上加蓋出租單位公章及出租方負責人簽字)。

  11、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准駐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於原批准機關批准後30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 原批准機關的《延期批准證書》正本;
  •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 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 業務往來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 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駐在期內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與《登記證》延期時相同);
  • 辦公場所的租賃協議(場地使用證明表);
  • 《登記證》和《代表證》。

  12、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文件、證件:     

  • 地址變更,應提交首席代表簽署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變更地址申請書,租期一年以上的新的辦公場所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原《登記證》和《代表證》。在同一飯店內改換辦公房間,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在改換一周內書面向登記機關備案。
  • 代表變更,應提交原批准機關外事部門的批准文件(一般代表升任首席代表的可以免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代表的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新任代表的簡歷、照片及護照、身份證影印件,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變更首席代表的應同時交回《登記證》。減少一般代表的,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提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對該代表的免職書,交回《代表

證》;

  • 名稱變更,應提交原批准機關的變更批准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影印件,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 變更業務範圍,應提交原批准機關的變更批准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申請書,收繳《登記證》;

  13、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註銷申請書,內容包括:註銷原因、債權債務及稅務的處理情況,是否有了未了事宜及繼續承擔清理責任的承諾:
  • 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同意註銷的證明;
  • 在京稅務、海關部門出具的稅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 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4、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補證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提交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補證申請書;
  • 登報聲明的報樣;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5、申請北京市外國駐京代表機構雇員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 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
  • 外事服務單位的雇員派遣書;
  • 雇員聘用合同的複印件;
  • 雇員登記表及相片;
  • 身份證複印件、外地公民還需提交市公安局核發的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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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5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外資企業"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82.229.239.* 在 2009年5月19日 05:46 發表

外國的自然人不可以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必須是外國的法人

回複評論
203.86.154.* 在 2009年10月22日 13:38 發表

請問香港人在國內設立獨資企業是否屬於外資?

回複評論
123.144.18.* 在 2009年12月13日 13:54 發表

請問一下誰能告訴在外企里工作有那些主要的職業呀,我是學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

回複評論
119.131.39.* 在 2016年6月1日 23:03 發表

請問美國摩根世紀基金有在廣州銷售嗎,合法嗎

回複評論
27.47.8.* 在 2016年6月1日 23:11 發表

美國中券資本集團是真的嗎,在廣州有做銷售,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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