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借款是指我國同外國簽訂的政府貸款協定借貸的資金。
政府借款的經濟功能:
一是彌補財政赤字;
二是為中央銀行買賣政府債券從而調節貨幣供應量創造條件。
地方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是地方政府,按誰用款誰借款原則,借款主體也只能是地方政府,按照《貸款通則》對借款人的條件有嚴格的限定,排除了地方政府直接向商業銀行借款的可能。為解決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由地方政府指定借款主體,以地方政府未來預算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用地方政府信用作為擔保的借款可稱之為地方政府借款。地方政府指定的借款主體向銀行借款已成為地方政府籌措資金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