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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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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商業銀行借款[1]

  商業銀行借款是指由各商業銀行向工商企業提供的貸款。這類貸款主要為滿足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需要

商業銀行借款的特征[2]

  1.借款資金在時間和金額上的流動性需求十分明確

  與存款相比,借款在時間和金額上都有明確的契約規定。由於存款的餘額隨時都會發生變化,即便極為穩定的定期存款,也因客戶緊急需要而發生提前支取的可能。所以存款形式不同,資金外流的風險也不一樣,要準確掌握某一時點的存款對流動性需求較為困難。儘管銀行加強對存款管理,但一些銀行仍因吸收存款而帶來流動性風險。如銀行過多地利用機構存款並產生依賴,市場環境就可能導致機構投資者紛紛提款,使銀行陷人流動性危機。而借款的償付期則有明確規定,銀行對於它的流動性在時間和金額上既可預先掌握,又能有計劃地加以控制,便於流動性風險管理

  2.對流動性的需求相對集中

  借款渠道決定了借款對象不可能像存款那樣分散,每筆借款的平均餘額遠遠高於每筆存款的平均餘額,從而決定了它的流動性需求。如果銀行不能按時償付借款,則銀行就會因喪失信譽而出現信用危機。因此,借款使銀行面臨流動性集中,這也是銀行負債管理的難點與重點。

  3.較高的利率風險

  與存款相比,借款對利率十分敏感且利率高。因借款資金的取得主要在於銀行能支付有競爭的利率。市場利率將引起借款供求的變化,一旦市場的資金需求大於資金供給,利率就會上升,而銀行這時如果急需借款,必然要支付較高利率,才能取得所需借款。因此,對借款的成本分析控制是銀行借款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

  4.主要用於頭寸周轉的需求

  銀行借款的主要用途在於彌補因銀行業務發展而出現的資金需求缺口。借款作為主動型負債,是銀行出現臨時性資金需求時所採用的一種借款彌補方法。這種主動型負債管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利用存款資金,為銀行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標的實現提供重要手段。

商業銀行借款的構成[3]

  各類非存款性借人款是商業銀行主動性負債,也是資金來源的重要構成,而且其地位越來越重要。銀行對外借款渠道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向中央銀行借款中央銀行是經營性銀行的最後貸款人

  當社會上資金緊張時,商業銀行可以向中央銀行借款,以維持資金周轉。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所提供的貸款一般是短期性的,可概括為三類:

  (1)短期調節性貸款。它主要滿足突然性提存和經濟環境變化對商業銀行產生的資金需求。

  (2)季節性貸款。這是中央銀行為幫助商業銀行應付存貸款規模的季節性波動而提供的貸款。

  (3)緊急信貸。它是商業銀行遇虱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件時,中央銀行所提供的貸款。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提供信貸多採用再抵押再貼現的方式,純粹的信用貸款比較少見。可作為貸款抵押品的有政府證券、承兌匯票、外匯票據等。再貼現是指中央銀行以買進商業銀行已貼現票據的方式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再貼現的票據與作為再貸款抵押擔保的票據種類一樣,但在質量合格性審查方面更嚴格一些。

  在英國,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由11家貼現所組成的英國貼現市場成為英格蘭銀行與商業銀行的中介人。當工商企業需要資金時,可持票據向貼現所要求貼現,貼現所和商業銀行之間在資金不足時也可相互貼現。當社會上資金普遍不足時,貼現所可向中央銀行要求再貼現。

  (二)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Inter-banking Offer)是銀行之間發生的短期借貸行為。最初,同業拆借是商業銀行用於凋節自己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上的準備金頭寸,隨著資金轉移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環境的變化,同業拆借市場已實際上成為商業銀行穩定的籌措資金的場所。

  銀行同業拆借的期限較短,大多數國家同業拆借為l到7個營業日,也有部分國家同業拆借期限可長達3個月。一般來講,大商業銀行和中心城市銀行多為資金拆入行,而小銀行和邊遠地區銀行,以及長期業務居多的金融機構,多為資金的拆出行。同業拆借的安排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拆借雙方通過專門的短期資金公司或經紀人來安排,另一種是銀行之間直接進行交易。現在,同業拆借一般利用通訊網路系統進行,交易則通過中央銀行借記和貸汜雙方賬戶來完成。銀行同業拆借在各國的做法不一樣,美國稱之為聯邦基金,其交易額一般在100萬美元以上,實行無擔保制度;日本的同業拆借則實行有擔保原則,國債和優良票據是主要的擔保物。

  (三)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s)是指資金需求者在通過出售證券購人資金時,同時簽訂在將來一個約定的日期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買回這些證券的協議。在這種融資方式下,金融證券實際上起到了擔保作用。

  商業銀行普遍採用回購協議借人資金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回購協議可以充分利用金融市場,成為銀行凋節準備金的靈活工具;第二,有些國家不要求對政府證券擔保的回購協議資金持有準備金,從而可以大大降低融資成本;第三,這種融資方式的期限靈活,比較安全,其期限短則1天,長可至幾個月,而且有證券作為抵押

  (四)歐洲貨幣市場借款

  在國內銀根緊縮或告貸無門的情況下,大商業銀行還可以從國際金融市場上借到歐洲貨幣。歐洳貨幣是指在本國境外被交易的以本國貨幣計價的金融資產,它們大多數是存人境外外國銀行或本國銀行駐外分支機構的本國貨幣存款。歐洲美元市場是最大的歐洲貨幣市場,除此外,還有歐洲德國馬克、歐洲英鎊、歐洲日元、歐洲法國法郎等市場。歐洲貨幣存款期限很短,對利率極為敏感,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形成巨大的“游資”。在各種借款途徑中,借人歐洲貨幣的利息成本較高。

商業銀行借款的管理[4]

從“負債決定資產”到“資產決定負債”

  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存款是商業銀行最為主要的資金來源,而且由於居民投資替代品較少,各銀行在存款方面的競爭也主要依賴於設置分支機構等成本較高、靈活性極低的競爭方式。因此,銀行在負債方面的競爭並不十分激烈。

  進入20世紀60年代以後,科學技術的進步和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商業銀行的存款出現了大量流失,商業銀行在負債方面遇到了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尤其是發放了期限較長的工商業貸款房地產貸款的銀行,由於存款被支取而出現了嚴重的流動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被迫採取創新措施,主動從金融市場借人資金,以彌補存款被支取所出現的資金缺口。在此過程中,銀行發現,從金融市場借人資金不僅是扭轉存款被支取這種被動局面的臨時性措施,而且可以是大幅度增強銀行管理主動性的經常性措施。自此,借款成為商業銀行創新的又一重大領域,借款在銀行總負債中所占比例節節上升,從而從根本上改變了商業銀行“負債決定資產”的傳統經營原則,逐漸形成了“資產決定負債”的新原則。

  在“負債決定資產”的原則指導下,銀行經營是“量入為出”,先有資金來源(以存款為主),再去尋找資金用途,這就使得資金往往得不到充分利用。一方面,為了防止存款人臨時支取存款,銀行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準備金,從而使這一部分資金難以得到充分運用;另一方面,在有了資金來源以後,很可能不能在短時間內找到符合銀行要求的運用項目,如果倉促之間運用出去,又可能造成資產質量的下降,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危及銀行的安全。

  在“資產決定負債”的原則指導下,銀行的經營是“量出為人”,先找到資金用途以後,再去尋找資金來源,這樣就使資金能得到更充分的運用,從而能更好地實現銀行的經營目標。因為相對於存款來說,借款具有非常明顯的優點:

  (1)主動性強。存款業務中,存款的時間、金額、期限均取決於存款人,銀行的影響很有限,而在借款業務中,銀行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借款的時間、期限和金額。這一特點使銀行能夠更好地滿足借款客戶的需要,只要客戶的借款符合銀行的要求,銀行就能夠滿足,而不會受到已有資金來源的限制,這樣就能夠建立起與客戶良好的合作伙伴關係,從而有利於銀行的長遠發展。

  (2)利用率高。由於銀行在借人資金之前已經尋找到了資金用途,因而就不存在因無法運用出去而出現資金閑置的問題;同時,銀行借入的資金不需要繳納存款準備金,因此能在不保留準備金的前提下完全運用出去。這兩方面的因素大幅度提高了借入資金的利用率。

  (3)流動性風險低。由於借入資金一般都事先確定了明確的期限,不存在需要提前支付的問題,這就大大降低了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4)非利息成本低。一般來說,由於借入資金不需要像吸收存款那樣建立大量的分支機構,也不需要支付與清點、保管和運輸現鈔等相關費用,所以,借入資金的非利息成本通常要低於存款資金的非利息成本,從而能夠增加銀行利潤。

  但是,通過借款支撐“資產決定負債”的經營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和風險,這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需要以發達的金融市場為基礎。銀行的借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金融市場的狀況,只有在金融市場非常發達的情況下,“資產決定負債”的經營模式才有可能成功。

  (2)利息成本高。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利息。”也就是說,銀行償還借款的順序次於存款,銀行借款的債權人所承擔的風險要高於存款人所承擔的風險。因此,借款的利率一般高於存款的利率,這對銀行資產的盈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波動性大。借款的利率敏感性比存款高,這使得借款的波動性遠大於存款,金融市場的變化或者銀行偶發事件的影響,都可能會引起借款的大幅波動,並有可能使銀行借款來源被完全關閉,從而將銀行拖入危機或破產倒閉的境地。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東南亞國家的很多商業銀行,通過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借入短期資金為國內的長期項目提供融資,最後在國際投機者的衝擊下,原來借入的資金恐慌性出逃,銀行又無法借入新的資金,最後導致危機的爆發。因此,商業銀行在借款管理中,應綜合考慮借款相對於存款的優勢和成本,充分發揮借款的主動性優勢,促使銀行更好地實現其經營目標。

短期借款的管理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向中央銀行借款等形式。

  (一)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商業銀行從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短期資金的行為,主要用於支持資金的臨時周轉。同業拆借最初的交易動機是調劑商業銀行的準備金,即法定准備金不足的銀行向有超額準備金的銀行借入資金,這樣拆入方就能夠以簡單的方式補足準備金,避免中央銀行的懲罰,而拆出行也可以使盈餘的資金利用起來,提高資金效益。出於這種交易目的的同業拆借,期限一般都很短,甚至只有一天或一夜,因而有時也叫隔日或隔夜放款。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同業拆借已成為商業銀行日常融資的一種重要形式,其期限也在不斷延長。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對同業拆借的定義是:“本辦法所稱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同時,還對交易的方式、利率、合同、期限、限額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同業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額大、風險低、手續簡便等特點,從而能夠反映金融市場上的資金供求狀況。因此,同業拆借市場上的利率是貨幣市場最重要的基準利率之一。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從2007年1月4日起正式運行,在每個交易日的上午11:30通過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網(WWW.shi.bor.org)對外發佈,為我國金融市場提供了1年以內產品的定價基準,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債券回購

  債券回購是商業銀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兩種。與純粹以信用為基礎、沒有任何擔保的同業拆借相比,債券回購的風險要低得多,對信用等級相同的金融機構來說,債券回購利率一般低於同業拆借利率。因此,債券回購的交易量要遠大於同業拆借的交易量

  1.質押式回購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自2000年4月30日起施行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期限最長為365天。”

  2.買斷式回購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規定:“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1天,交易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長回購期限。”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種的所有權歸屬不同。在質押式回購中,融券方(逆回購方)不擁有標的券種的所有權,在回購期內,融券方無權對標的債券進行處置;而在買斷式回購中,標的債券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融券方在回購期內擁有標的券種的所有權,可以對標的債券進行處置,只要到期時有足夠的同種債券返售給正回購方即可。因此,買斷式回購能夠降低對現券的占用,更加充分地發揮債券的流動性和融資功能。

  但是,相對於質押式回購來說,買斷式回購的風險更高。因此,《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規定:“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設定保證券時,回購期間保證券應在交易雙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賬戶凍結。”

  (三)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是一種固定面額、固定期限、可以轉讓的大額存款憑證。從法律上來說,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籌集的資金屬於存款而不是借款。但是,由於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提前支取的可能性極小,而且銀行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通過調整發行這種存單的數量、期限、利率來決定所吸收資金量的多少,具有與其他形式借款類似的特點和優勢。因此,從本質上來看,這種存單更接近於借款。

  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11月11日修訂後發佈施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規定:“對城鄉居民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1萬元、2萬元、5萬元;對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期限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1年);採用記名方式發行;不能提前支取;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業務。”

  (四)向中央銀行借款

  商業銀行在需要時還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借款。但是,商業銀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銀行借款作為融資的最後選擇,只有在通過其他方式難以借到足夠的資金時,才會求助於中央銀行,這也是中央銀行為什麼被稱為“最後貸款人”的原因。同時,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的事實,一般會對外嚴格保密,因為這會向銀行的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整個金融市場暗示,這家銀行已經陷入困境,從而無法通過別的方式籌集到足夠資金,結果可能是災難性的。

  同時,為了防止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借款套利,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能夠借款的限額和頻率都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比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規定:存款總額在2億美元以下的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連續期限最多不超過5周,在26周內累計借款期限不得超過8周,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2%;存款總額在3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連續期限最多不超過2周,在26周內累計借款期限不得超過4周,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

  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有再貼現和再貸款兩種途徑。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為了取得資金,把已對客戶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央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長期借款的管理

  商業銀行除了大量利用短期借款以外,還在特定情況下利用長期借款,以彌補長期資金的不足。商業銀行的長期借款一般採用發行金融債券的形式進行,具體包括發行普通金融債券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可轉換債券等。

  (一)普通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我國商業銀行所發行的金融債券,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發佈、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對金融債券的發行進行了詳細規定。商業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的方式借入長期資金,具有很多優勢:

  (1)由於不必繳納存款準備金,所以利用率比較高。

  (2)由於期限比較長,銀行可以長期穩定使用。

  (3)發行債券均需滿足監管當局所規定的條件,因此,能夠發行債券本身就代表商業銀行達到了這些條件;同時,在發行債券時以及在債券的存續期內,發債銀行必須充分披露相關信息,並接受債券評級機構的評級、跟蹤評級以及跟蹤評級信息披露,因此,發債具有明顯的廣告宣傳效應。(4)債券發行時及其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價格,都會充分反映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從而能夠有效地促使銀行改善經營管理。

  這些優點使得發行金融債券成為商業銀行籌措長期資金的重要方式。

  (二)次級債券

  次級債券是金融債券的一種,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制定、於2004年6月17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次級債券可在全國銀行問債券市場公開發行私募發行

  次級債券對於商業銀行具有非常突出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次級債券的期限比較長,一般為10年,最低不短於5年,屬於銀行可以長期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

  (2)次級債券可以計人銀行附屬資本,可以有效地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相對於發行股票補充資本的方式來說,發行次級債券程式相對簡單、周期短,發行成本比較低;

  (3)具有與發行普通金融債券同樣的廣告宣傳效應和市場約束作用,而且,由於次級債券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要高於存款人和一般債權人,發行次級債券對商業銀行的約束力比發行普通金融債券更強。

  (三)混合資本債券

  混合資本債券是金融債券的一種,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既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帶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2006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公告》,規定混合資本債券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期限在15年以上,自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自發行之日起10年後發行人具有一次贖回權,若發行人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利率。

  (2)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向普通股股東支付現金紅利,則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發行人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複利

  (3)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4)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況好轉後,發行人應繼續履行其還本付息義務,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將根據混合資本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

  同時,2007年7月3日修改後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混合資本在達到一定條件以後,可以按照一定標準計入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

  從上述條件中可以看出,混合資本債券比次級債券的期限更長,穩定性更高,從而能為商業銀行長期穩定使用;同時,混合資本債券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比次級債券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更高。因此,混合資本債券能發揮更強的市場約束作用,也能更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管理。

  (四)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性,有如下三個突出特點:

  (1)債權性,即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債券持有人可必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即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即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可轉換成股權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債券持有人僅擁有轉換的權利,而沒有轉換的義務。因此,如果到期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因此,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債券的利率,銀行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同時,2007年7月3日修改後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債券在達到一定條件以後,可以按照一定標準計入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從而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因此,可轉換債券是商業銀行借入長期資金的一種重要形式。但由於可轉換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進而影響公司現有股東的所有權,因此,往往會受到現有股東的反對。

借款需求預測與借款方式選擇

  借款對銀行的重要意義體現在“量出為人”上。因此,要真正發揮借款的作用,關鍵在“量出”,即必須準確預測商業銀行對借款的需求,並選擇不同的借款形式。

  (一)借款需求的預測

  借款需求的預測包括兩個層次:一是預測銀行的總體資金需求,二是預測以存款方式能夠吸收的資金,兩者相減即為銀行需要通過借款方式融入的資金。確定借款需求時,不僅需要預測需求總數量,還要預測在不同時期內、不同時點上需求的具體數量,以及有可能偏離這一預測值的幅度和概率

  1.銀行總體資金需求的預測

  銀行的總體資金需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發展性資金需求,即用於實現銀行總體計劃所確定的資產增長11標、預期利潤目標所需要的資金,比如,滿足新增貸款、新增投資的資金需求,或者提高資本充足率;

  (2)利率敏感組合資金需求,即為了達到最佳籌資組合、降低利率風險的目的,在調整不同負債的到期期限、利率等的過程中形成的對某一類型負債的特別需求;

  (3)流動性資金需求,即滿足客戶支取存款、臨時申請新貸款的需要而出現的資金需求;

  (4)再籌資資金需求,即當某一項資金來源到期之後,必須重新籌集該類資金所形成的需求,也就是保證現有資金來源不萎縮所形成的資金需求。

  2.存款資金的預測

  要準確預測以存款方式能夠吸收的資金,必須對目前存款客戶的行為進行仔細分析,確定現有存款的穩定性,尤其是要密切關註大客戶的動向,確定他們可能做出的會對銀行產生較大影響的存款決策;分析潛在客戶變成現實客戶的可能性,分析目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狀況及利率變化走勢,分析競爭對手競爭戰略以及存款替代品的特征,分別確定其對銀行存款可能產生的影響。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就能計算出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吸收的存款總額。

  (二)借款方式的選擇

  在確定了借款需求後,就需要選擇借款的具體方式,這其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資金需求特征、借款成本、借款風險、市場狀況、銀行條件和監管規定等。

  1.資金需求特征

  資金需求是決定借款方式的首要因素。如果只是滿足結算過程中的I臨時資金需要,則應選擇短期同業拆借;而如果需要在長期穩定占用資金的同時提高資本充足率,則需要發行次級債券或混合資本債券。

  2.借款成本

  借款成本包括利息成本和營業成本兩大類:利息成本是商業銀行按照約定的利率,以貨幣的形式向債權人支付的報酬;營業成本是指在籌資過程中發生的除了利息以外的所有開支,如廣告宣傳費、籌資人員的工資籌資所需設備和房屋的折舊費攤銷、籌資過程的管理費以及為客戶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等。通過計算並比較不同借款方式的成本,選擇成本最低的那種借款方式。

  3.借款風險

  在選擇借款渠道時,需要充分考慮借款方式的利率風險和履約風險。一般來說,利率風險與期限有關,期限越短,利率波動幅度就會越大,利率風險也就越高。履約風險與銀行的現金流有關,必須確保所選定借款方式的現金流與銀行的現金流相吻合,從而保證銀行能夠按時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4.市場狀況

  金融市場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借款的成本和風險。因此,銀行需要根據金融市場目前的狀況和未來的發展趨勢,選擇不同的借款方式,並設計某一借款方式的具體條件。比如,在利率比較低的時候,可以借入期限比較長、利率固定的資金;而在預計未來利率下降時,則可以縮短借款期限,或者選擇浮動利率

  5.銀行條件

  商業銀行的規模、資本充足率、盈利能力等條件,會對借款方式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相對來說,小銀行適於選擇短期融資,而大銀行則在長期借款方面具有很強的優勢。

  6.監管規定

  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通過不同方式借人資金會有許多不同的限制和要求,滿足這些要求是商業銀行通過借款方式融資的基本前提。

商業銀行借款的意義[2]

  1.借款是滿足銀行流動性需求的重要手段

  銀行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儘可能將現金資產保持在很低的水平,於是銀行出現資金頭寸缺口的現象屢見不鮮。為彌補這一缺口,銀行通常採用借人資金的做法,這也是現代商業銀行負債管理的策略。當銀行出現頭寸不足時,採用回購協議或同業拆借方式取得所需資金,以彌補頭寸不足。這樣就滿足了銀行流動性需求.降低了存款波動的不良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銀行盈利性的要求。

  2.提高銀行資金管理效率

  由於借款是銀行的主動型負債,它對流動性的需求在時間和金額上又都十分明確,銀行可根據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平衡的需要,對借款資金的期限和金額進行有效的安排,從而提高銀行資金的管理效率。用短期借款滿足日常流動性需求,可增加盈利性資產,提高銀行整體盈利水平。

  3.長期債務資本可以滿足銀行對資本的要求

  銀行發行長期債務工具補充附屬資本,既可滿足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又可支持銀行資產可持續增長。同時,長期債務工具作為銀行長期資金的來源,在一定程度上可糾正日益短期化存款與資產期限的錯配,使資金來源與運用在期限上保持匹配,控制流動性風險敞口。因此,長期債務工具是銀行調節資產負債結構錯配的重要工具。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李愛琴主編.財務管理.東南大學出版社,2010.10.
  2. 2.0 2.1 買建國編著.商業銀行管理學.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01.
  3. 黃憲 江春 趙何敏 趙徵編著.貨幣金融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08月第1版.
  4. 周好文,何自雲主編.商業銀行管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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