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資本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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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資本債券(Hybrid capital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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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資本債券屬於混合型證券(Hybrid Securities),是針對巴塞爾協議對於混合資本工具的要求而設計的一種債券形式,所募資金可計入銀行附屬資本。商業銀行可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附屬資本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
巴塞爾協議按照資本質量及彌補損失的能力,將商業銀行的資本劃分為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和三級資本,其中二級資本又可以分為低二級資本和高二級資本。混合資本債(混合資本工具)就是屬於二級資本中的高二級資本。
混合資本工具包括一系列同時具有股本資本和債務特性的工具,其特定範疇在世界各國有所不同,但要作為高二級資本(upper tier 2 capital)計入附屬資本,都應符合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混合資本工具應該是指無擔保的、從屬的和全額實繳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動贖回;未經監管當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贖回;必須用於分擔損失,而不必同時停止交易;雖然資本工具會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且不能永久性地削減或取消,但當銀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時,應允許推遲支付利息。
從各國操作實踐來看,混合資本債在會計上一般處理為負債科目,交易視同固定收益證券。因此,混合資本債具有債券和資本的雙重屬性。
混合資本債券在國際金融市場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發展經驗,如英國的永久次級債務(perpetual subordinated debt),南韓的混合資本證券(hybrid securities)等。近年來,由於資本補充壓力較大等原因,混合資本工具在亞太地區方興未艾,我國的臺灣和香港地區都有若幹金融機構曾發行混合資本工具。
(一)具有較高資本屬性
與次級債相比,混合資本債券具有較高資本屬性,當銀行倒閉或清算,其清償順序列於次級債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二)期限
債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內不得贖回,10年後銀行有一次贖回權,但需得到監管部門的批准。
(三)利息遞延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發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遞延的利息將根據債券的利率計算利息等。
不論是從巴塞爾資本協議對混合資本工具的要求出發,還是從發達國家的實踐看,國內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都是可行的。
首先,巴塞爾資本協議和《辦法》為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提供了理論依據。誠如前述,混合資本債券具有混合資本工具的基本特征,參照巴塞爾資本協議,可以將其計人附屬資本。《辦法》則在附屬資本中隱含了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人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 50%”。前後兩者之差,即附屬資本小於核心資本的差額部分,可以通過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填補。
其次,從市場環境看,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可以豐富市場投資品種,改善市場供求格局。當前市場資金相當寬鬆,而可投資的品種較少,長期投資品種更是如此。資料顯示,截止2005年9月底,銀行間市場10年期以上債券占比僅12.98%。因此,混合資本債券的發行可以滿足相當一部分投資者、尤其是社保基金、壽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長期投資品種的需求,同時可以抑制因投資品種過少而導致的市場過度炒作行為。
第三,從各國實踐看,混合資本債券已經被證明是具有挑戰性但回報率相對較高的產品。雖然利息遞延和延期支付到期本息帶來較高風險,但混合資本債券的歷史違約率很低。混合資本債券為信用利差提供了一個杠桿敞口。當信用環境良好、利差降低時,混合資本債券表現一般好於其它產品;反之亦然。同時,在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五年,發行人一般擁有贖回權,否則將大幅提高票面利率,該條款有效降低了投資者的利率風險,有助於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市場接受程度。
另外,當前市場利率和信用利差處於低點,給混合資本債券的成功發行創造了條件。
我國首期混合資本債券的發行從一開始就是在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參照成熟金融市場的經驗進行探索的。2004年開始,監管機關和部分商業銀行開展了對混合資本工具的有關研究,2005年12月,銀監會下發《關於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這些銀行在滿足若幹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將混合資本債券計入附屬資本。2006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第11號公告,對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行為做出具體規範。之後不久興業銀行即按照監管規範在全國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首支混合資本債券,發行總額40億元,期限15年(經銀監會批准發行人10年後可贖回)。
混合資本債券的最突出特點是通過一定的利息遞延條款、受償順序安排和暫停索償權安排,具有一定的資本屬性:(1)利息遞延條款是指當發行人在債券到期前財務年度的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有權選擇延期支付利息,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 12個月內未向股東發放現金股利,則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2)在債券的受償順序上,混合資本債券對本金和利息的受償順序位於發行人長期次級債務之後,發行人股東之前;(3)當發行人無力償付受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之前的債務或者償付混合資本債將導致無力償付順序在前的債務時,投資人應暫停索償權,發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不構成違約;(4)發行人若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都必須事先獲得銀行監管部門的批准。
(一)作為補充資本的重要工具,混合資本債券在中國金融市場發行需求旺盛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的高速發展使得許多商業銀行資本金屢屢捉襟見肘,僅僅依靠利潤累積難以跟上風險資產的增長速度,需要以附屬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目前中國商業銀行的股本回報率(ROE)遠遠高於混合資本債的發行成本,即使資本充足的銀行實際上也可以通過發行混合資本債來提高股本回報率;隨著新巴塞爾協議的逐步推廣,資本監管要求越來越嚴格,比如市場風險資本的計提等,使得商業銀行更有必要拓寬資本補充渠道;未來混合資本債券的發行主體將進一步擴大,如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也可能推出混合資本債券。
(二)混合資本債券具有較大的投資需求
中國債券市場存在兩個缺陷:長期品種稀少,發行量有限;銀行間市場上高信用,低收益品種(國債和準主權債)占比過高。而混合資本債券期限較長、收益較高,具有較大的投資需求。以“2006年興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為例,固息品種發行利率4.94%,浮息品種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差 182bp,分別比同期金融債高150bp和1OObp,使投資者獲得了較好的風險回報。因此,儘管還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如保險公司尚未得到批准投資混合資本債券)和認識誤區(有的投資者對混合資本債券尚缺乏瞭解),但首期混合資本債券仍然呈現申購踴躍的局面。本次投資混合資本債券的機構主要是銀行類金融機構,但從國際上混合資本債券的投資主體來看,未來投資主體可能擴展到保險公司、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等機構。
(三)中國金融業和債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為混合資本債券市場提供了良好基礎
1.近年來中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的改革重組增強了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加上中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商業銀行經營環境比較穩定,混合資本債券10—20年內發生償付風險的可能性非常小。
2.銀行間債券市場不斷發展壯大,越來越多不同風險偏好、不同資本背景的機構參與市場投資,市場流動性越來越好。與此同時,以持續信息披露和公開評級為重點的市場監督機制逐步成熟,使得混合資本債券從一開始就具有比較健康的土壤。如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按季度披露財務信息,若混合資本債券採取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發行人還應在債券付息時公開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混合資本債券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在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信用評級機構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混合資本債券進行跟蹤評級,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信用評級機構還應及時提供跟蹤評級報告。
(四)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監管環境是混合資本債市場發展的有力保障
1.中國銀監會成立後,全面加強了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監管,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能夠及時瞭解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
2.由於混合資本債券所具有的資本屬性,為保護投資人利益,監管部門對發行人的資質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核心資本不低於4%,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以及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分,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等,這就使得許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銀行被擋在了市場的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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