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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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housing provident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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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標志著揭開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序幕。在住房體制改革方面,為了應對嚴重的住房危機,以鄧小平19781980年關於住宅問題的談話提出“出售公房,調整租金,提倡個人建房買房”的改革總體設想為房改開始的標誌(侯浙氓等,1999,第37^-38頁),中國揭開了住房體制改革的序幕,並明確住房體制改革的目標是促進住房商品化與市場化。在這一階段,根據改革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四步曲:1979'--1985年間為試點售房階段,1986--1990年間進行了提租補貼和以租促售的改革,1989-1993階段,1994-1997年間為全面推進階段。而住房公積金出現在“以售帶租”的第三階段,是來自上海的地方性制度創新。
1986-1988年間的提租補貼和以租促售階段在試點售房的房改嘗試受挫之後,國內理論界提出住房二次分配理論,對後來房改的推進和方向選擇起到很大的作用。住房二次分配理論認為,傳統住房制度下的實物分配和低租金制度是與職工低工資制度相對應的,職工工資中基本沒有住房消費的部分,所以如果要讓職工有能力增加住房消費,要提高公房租金,首先要發給職工足量的住房補貼(應紅,2007,第47頁)。這一理論對後來住房公積金的出現有一定的直接影響。1984年住房租金改革小組正式提出了提租補貼的房改新思路。1986年國家選定煙臺、蚌埠、常州、唐山四個城市開始“提租補貼、租售結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房改方案。租金逐步提高到足夠支付住房的建築、修繕和維護,同時地方政府向職工按住房標準提供住房補貼,保障職工不因房改而帶來過多住房負擔的同時,激勵住房占有上的“多退少補”。
1991年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相繼成立了房地產信貸部,開始辦理個人住房信貸業務,同時制定了職工住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但由於受到住房體制改革和國家金融發育的雙重限制,商業性住房金融總體發展緩慢,對住房改革支援不足。這一階段中國住房金融最大的發展是住房公積金的出現,同時城市住房基金、企事業住房基金、住房租賃保證金、地方政府發行的住房建設債券、國際金融組織提供的住房貸款都有所發展,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發展走到了商業性住房金融的前面。
回頭來看,住房公積金於1991年在上海的誕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在中國興起為國家層面的住房金融制度,則具有一定歷史必然性。
根據公積金提取規定,對於城鎮擁有私房的市民而言,若考慮重新裝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公積金儲存餘額。通常情況下,在辦理提取手續過程中,需要提供房產證、正規裝修施工合同等等材料。此外,建造、翻建自有房屋,也可以提取公積金。提取方式與購房相同。可用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建修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建修房的費用。
- 租房
公積金也能付房租。據瞭解,各地均規定可提取公積金付房租,只不過需滿足一定的條件。以上海為例,需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同時本人及配偶在上海沒有自住房,以及個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等約定提取委托。提取金額以季度為單位,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
- 保障
公積金還具備一定的保障功能,比如支付物業費,甚至補貼家用。
針對低收入家庭來說,可以提取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指購買並自住由當地政府認定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居住自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人月工資收入不高於當年度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準入標準的職工。當然也要滿足繳存期限、無提取公積金購房消費記錄等條件。
此外,對於享受低保家庭,或者因為大病導致家庭陷入極度困境的家庭,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售後公房物業維修費這些與住房有關聯的事項。
- 銷戶
如果離開現居住地,可以銷戶提取。銷戶提取的包括離退休、死亡、戶口遷出、出境定居、應勞動力完全或部分喪失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非滬籍職工勞動關係遷出以及自願繳存協議期滿者,如無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的,可對公積金存儲餘額進行全額提取。提取後,個人公積金賬號銷戶。
- 治療重大疾病
最受關註的是最後一種用途,可以用來治療重大疾病。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怎麼沒有公積金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