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住房公积金(housing provident fund)
目录 |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揭开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序幕。在住房体制改革方面,为了应对严重的住房危机,以邓小平19781980年关于住宅问题的谈话提出“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为房改开始的标志(侯浙氓等,1999,第37^-38页),中国揭开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序幕,并明确住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促进住房商品化与市场化。在这一阶段,根据改革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四步曲:1979'--1985年间为试点售房阶段,1986--1990年间进行了提租补贴和以租促售的改革,1989-1993阶段,1994-1997年间为全面推进阶段。而住房公积金出现在“以售带租”的第三阶段,是来自上海的地方性制度创新。
1986-1988年间的提租补贴和以租促售阶段在试点售房的房改尝试受挫之后,国内理论界提出住房二次分配理论,对后来房改的推进和方向选择起到很大的作用。住房二次分配理论认为,传统住房制度下的实物分配和低租金制度是与职工低工资制度相对应的,职工工资中基本没有住房消费的部分,所以如果要让职工有能力增加住房消费,要提高公房租金,首先要发给职工足量的住房补贴(应红,2007,第47页)。这一理论对后来住房公积金的出现有一定的直接影响。1984年住房租金改革小组正式提出了提租补贴的房改新思路。1986年国家选定烟台、蚌埠、常州、唐山四个城市开始“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房改方案。租金逐步提高到足够支付住房的建筑、修缮和维护,同时地方政府向职工按住房标准提供住房补贴,保障职工不因房改而带来过多住房负担的同时,激励住房占有上的“多退少补”。
1991年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开始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同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但由于受到住房体制改革和国家金融发育的双重限制,商业性住房金融总体发展缓慢,对住房改革支援不足。这一阶段中国住房金融最大的发展是住房公积金的出现,同时城市住房基金、企事业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地方政府发行的住房建设债券、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住房贷款都有所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发展走到了商业性住房金融的前面。
回头来看,住房公积金于1991年在上海的诞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在中国兴起为国家层面的住房金融制度,则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
根据公积金提取规定,对于城镇拥有私房的市民而言,若考虑重新装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通常情况下,在办理提取手续过程中,需要提供房产证、正规装修施工合同等等材料。此外,建造、翻建自有房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方式与购房相同。可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 租房
公积金也能付房租。据了解,各地均规定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只不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上海为例,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同时本人及配偶在上海没有自住房,以及个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提取金额以季度为单位,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保障
公积金还具备一定的保障功能,比如支付物业费,甚至补贴家用。
针对低收入家庭来说,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指购买并自住由当地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居住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职工。当然也要满足缴存期限、无提取公积金购房消费记录等条件。
此外,对于享受低保家庭,或者因为大病导致家庭陷入极度困境的家庭,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这些与住房有关联的事项。
- 销户
如果离开现居住地,可以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的包括离退休、死亡、户口迁出、出境定居、应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以及自愿缴存协议期满者,如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对公积金存储余额进行全额提取。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号销户。
- 治疗重大疾病
最受关注的是最后一种用途,可以用来治疗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怎么没有公积金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