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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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保證金是指承租人在取得住房使用權,辦理公房租賃手續時,按房價的一定比例或規定的標準,向出租單位存入一次性保證金。實際上這是在低租制的情況下,將保證金的利息作為補償房屋維修費用不足部分的一種來源。保證金不能代替房租,在租賃關係廢止時承租人可以收回本金,也可以在租賃關係轉變為買賣關係時,由承租人決定將所存租賃保證金抵交應付購房款。
各地收取住房租賃保證金的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按建築面積收,有的按使用面積收,有的按居住面積收。收取的額度也不一樣。住房租賃保證金是在房租低於成本的情況下,為了實現“以租養房”即維持房屋的簡單再生產而向承租人收取的一種必要的輔助資金。這是產權單位籌集住房基金、實現初步良性迴圈的一個有效措施。[1]
收取住房租賃保證金,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為了籌措住房建設資金和維修管理資金,抑制對公有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在住房租賃時所採取的一種經濟手段。承租人只有按規 定的標準向產權單位交納一筆資今後,力可取得住房使用權。從國內各城鎮實踐的情況看,住竅租賃保證金的平均標準一般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一50元。但住房租賃保證全的標準與房屋造價之間無必然的從系,多數是按“利息”(或利息加租金)等於維修費加管理扒的基本要求測定出來的。
實行住房租賃保證金,
一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對住房的需求;
二是可以利用租賃保證全的利息解決公有住房維修管理的資金來源問題,而日由於一般家庭租住公有住房有相當的穩定性,因此這筆資金滬使用權始終掌握在產權單位手中,
三是在操作上簡便易行。應該指出,保證金制度在經濟主系不甚完善、法制還不夠夠健全的條件下,能發揮較大的作用。當經濟關係日臻完善,法制已經健全,它的作用必然削弱。實行住房租賃保證金,只是住房制度改革進程中的一種過渡性的措施。
採取收取住房租賃保證金,以息抵租,其保證金的金額要與租金標準掛鉤,即按照當時當地的新舊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和計租辦法計出承租戶的年租生額,除以現行一年定期儲蓄年利率,求出應存儲的本金主舐。用公式表示如下:
保證金金額= | 承租戶年租金額 | |
現行一年定期儲蓄年利率 |
保證金金額之所以用1年定期儲蓄年利率核算,是因為房產經營所必須的維修費和管理費是經常發生的,周轉期最長是1年,租金只能由銀行1年一結轉,時間再長就影響了房產經營部門的資金周轉。保證金金額是變數,它隨著租金標準、年租金額和年利率的變化而變化,它與租金標準和年租金額成正比,與年利率成反比。當租金標準提高時,則相應增加保證金金額。
作為有償分配的不同形式,住房建設債券和住房租賃深證全,二者是有一些差別的。住房建設債券便於集中資金,用於建房,並且通過有償使用,提高資金的經濟效益,租賃保證金由於是產權單位吸取,操作上較簡便易行,但也因此使資金分散在各個產權單位,同時,租賃保證金一般不支付利息,還款沒有具體的時限,需要承租戶的經濟承受能力相對地要高一些。
- ↑ 趙紅衛 陳小平 黃興文 梁友君.房地產金融及投資知識問答.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3年0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