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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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Pyramid S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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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最早產生於戰後的美國。傳銷一詞,在不同的中文地區有著不同的含義。在香港和臺灣,泛指所有合法直銷,不論其是單層次直銷還是多層次直銷,而在中國大陸,傳銷一詞的官方定義目前是多層次直銷和層壓式推銷的合稱,屬於一種經濟犯罪行為。
多層次直銷是一種透過人傳人的方式來達至銷售的市場策略。這在幅員廣闊而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尤其有效。因此,傳銷在北美及大洋洲十分盛行。公司一般以會員制的方式,通過推介新用戶成為會員,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
傳銷作為一種營銷方式,經常都被人把它與“層壓式推銷”(俗稱“老鼠會”)混淆,因此在中國成為了翻版或層壓式推銷對應的中文辭彙;境外最有名的案例為龐茲騙局。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解釋,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傳銷不是國家行為,也不可能是國家行為。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就是因為政府支持傳銷,導致垮臺和社會動蕩,甚至差點發生內戰。
“老鼠會”即“金字塔銷售計劃”(金字塔銷售術、層壓式推銷術)的俗稱,或被稱為變質的“多層次傳銷”(即“層壓式推銷”、層壓式銷售術)。
因多以非法或地下的方式,常被戲稱“老鼠開會”;又因其組織發展速度類似老鼠的快速繁殖,其組織很像“老鼠群”;因其屬於社會公眾憎恨之對象,也有人說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
在中國大陸,傳銷於1980年代出現,最開始出現於南方和沿海大中城市,進入1990年代經過幾年的發展,遍及全境,聲勢浩大。中國大陸對傳銷態度,官方開始並未禁止。之後由於演變成一場遍及全境的欺騙行為,1998年4月國務院發佈《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稱之為“變相傳銷”即層壓式推銷。
1990年11月14日雅芳為中國大陸第一家正式以傳銷申請註冊的公司,正式名稱為“中美合資廣州雅芳有限公司”,註冊地為廣州;此後,各種名目傳銷公司遍地開花。1993年,隨著未經註冊或註冊未被通過的非法傳銷引起的糾紛通過傳媒從正反兩方面不斷曝光,官方開始重視該行業。
1994年,上海、深圳、廣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門開始組織人員,草擬有關管理辦法。1994年8月11日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出233號《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9月2日再次發出240號《關於查處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至此傳銷在中國進人第一個平靜期。之後從1995年開始直至1998年,傳銷開始進入狂熱期,之後隨著國務院禁令的發佈,進入平靜階段。
由於傳銷在中國大陸並未合法化,更未出現各種規範,但官方並未禁止。除了少數幾家著名公司以外,由於受暴利的誘惑和投機取巧,民間出現了名目繁多的傳銷單位,多以高回報、多層次提留為誘餌,以低價值的單一系列流行產品為幌子,通過高會費聚集錢財為目標。自傳銷進入狂熱以後,兒子對老子、妻子對丈夫、親屬之間、同學之間、朋友之間、鄰裡之間均為主要的會員動員和發展對象,被爭取的會員通過付出2000元以上至近萬元的入會會費(多為3500元左右)以後,所獲為僅為價值數百元的產品,其中多為劣質產品。1997年底和1998年初,一時間,中國大陸境內尤其是開展異地炒作的公司集中地區,諸如在武漢、長沙、北海等地,到處是捲款潛逃的傳銷公司和大批流動鬧事的傳銷難民,社會治安顯示出極不穩定因素。至此,開始出現混亂局面。
到1990年代中期,以銷售化妝品為主的雅芳為漸成成功企業,沿海城市和省會城市,隨處可以接觸到“雅芳小姐”。1992年開始,國外傳銷公司打著獨資、合資旗號進入中國,國內一些企業也紛紛轉入傳銷;到1993年幾乎所有省會城市、沿海大中城市都有傳銷活動。
1995年後傳銷開始演化,如一瓶定價只有十幾元的護膚品經過傳銷人層層轉手,最後交易價格竟然高達1000多元。大多數傳銷組織像“老鼠會”式的大肆炒作,以暴利為誘餌,用新拉來人的入會費補給老會員,整個體系像倒金字塔畸形發展。
到1995年~1996年,大陸全境從事傳銷的人員多達數百萬人,多為從農村進城尋找工作機會的年輕人、城市下崗和失業人員。從1995年到1996年,傳銷主要策源地之一的湖南長沙縣的星沙(長沙縣治,長沙星沙開發區所在地)傳銷人員人數不到1年時間人數從數萬人聚積到數十萬人;當地居民大發橫財,房價暴漲,一間十幾平方米的住房價格由之初的一二百元猛漲至一二千元;地方商業消費驟然彪升,出現暫時的經濟繁榮,地方保護主義抬頭。
這期間由於絕大多數傳銷人員被親戚、朋友或同學以介紹工作為手段欺騙的人員,只要進入此地和介紹者見面,人身自由就被完全控制,手機、身份證被扣;即刻要求新來者以各種謊言動員家庭急速匯款,金額一般在3000~5000元;這時新來者想擺脫或者傳銷者中間退出完全不可能,由此導致的糾紛、鬥毆、凶殺層出不窮,人員混雜,地方治安一片混亂。此時當老會員越來越多,而新入會的人越來越少,造血機制幾近枯竭的時候,龐大的營銷網路即面臨崩盤危險,到了了非整頓不可的地步。
被媒體爆炒的重慶“歐麗曼事件”,極具代表性,數千名大學生轉入傳銷網路。其主要欺騙手段為車站接人原則。被介紹的對象(被欺者)到傳銷區,由介紹人會同其組織者選派的精幹人員,很多類似打手之類前去車站應接。見面時遵循“兩大原則”展開工作,一是“車站接人原則”(火車站為主,火車為遠距離交通主要手段),儘量做到熱情和周到;二是“二八定律”,即要求拉來人的“業務員”80%談感情,20%談事業,絕不能講有關傳銷之事。
培訓、灌輸“成功學”。傳銷組織人或機構向新來者灌輸“洗腦”培訓。大場面的會場、組織保全嚴密,沒有介紹人一般人不能進入會場。動員和灌輸的方式類似於狂熱的宗教儀式,高呼口號、呼喊主要組織者名字等。
以直銷為掩蓋。
營造“磨礪意志”的假象。動員和組織學習,先是讀書、背書;大聲讀一些關於成功學、營銷學方面的書;接著站5分鐘的軍姿;之後開心一刻,每個人要講一個笑話;最後即興演講,鍛煉口才。居住多以女睡床鋪,男睡地板,男女分居或混居,一間10平方米居室可以住10個人或更多。
用“ABC法則”進行思想教育,即A帶B來了之後,A不能做B的思想工作,C來做B的思想工作。大場合積極營造出一種感恩態勢即實施“三捧”法則,捧公司、捧上線、捧公司的理念。
經過以上動員、洗腦和灌輸程式,要求新來者繳納會費給組織者。
傳銷的思想灌輸主要通過培訓,一般被認為是“洗腦”,內容有:
結合社會實際和培訓主講者個人經歷,分析影響成功的因素——環境、觀念及人性(即膽量、依賴、懶惰、怠慢、面子等)。
主講者、策劃者結合中國大陸經濟轉型時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1978年至1990年前後)個體戶、股票暴發戶等等相關典型成功案例,突出成就的特征,向聽者灌輸速成、暴富理論。
強調成功要從現在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看準目標、不考慮事情,調動聽眾激情,之後轉入呼喊口號等議程。
在直銷的定義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宣揚的多層次直銷,其銷售模式與之後被稱為“變相傳銷”的方式極為相似。客觀上傳銷公司是不依靠廣告實現銷售,完全靠口碑來宣傳。2004開始準備立法,大陸境內多層次直銷市場格局,倍受國人和業界非議。隨著大陸1998年對傳銷業整頓和有效疏導,部分企業實現成功轉型,主要有安利、完美、雅芳、仙妮蕾德、天獅、玫琳凱、南方李錦記、特百慧等在轉型後漸漸走向成功。
- 1994年,上海、深圳、廣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門開始組織人員,專門草擬有關管理辦法。
- 1994年8月11日,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出233號《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
- 1994年9月2日,再次發出240號《關於查處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
- 1995年3月28日,國家內貿部辦公廳(今商務部)發文,宣佈正式成立“多層次傳銷管理條例”立法工作機構,正式起草國家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1995年9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以對國內再次過熱的傳銷進行規範限制。
- 1996年4月,中國首次批准了41家傳銷企業可以開展傳銷業務,其中廣東8家。
- 1996年6月26日,上海市傳銷行業召開第一次會議,首次向全社會公佈了行業守則。至此傳銷基本開始進入相對的健康成熟期。
- 1997年9月,國家工商總局在青島市向500多家傳銷公司授牌。
- 1998年4月21日,國務院頒佈了全面停止任何形式的傳銷活動的命令,對整個傳銷業的全面封殺,也就是說不管你是規範經營還是違規炒作,所有從事傳銷業務的公司全部停止營運,聽候國家後續政策的處理。此後不久,國務院發出了要求原有傳銷企業全部轉型為傳統批發、零售銷方式,從而實現一個過渡性的轉制工作。
- 1998年7月,國務院頒佈通過了成功轉型的10家規範直銷企業的名錄。
- 國務院於2005年8月23日《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直銷管理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09年2月28日(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新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佈《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較為流行的是三商法,以往的傳銷組織最常用的就是講解三商法,說這個三商法是商業發展的規律。“三商法”是指以人為店鋪,無店鋪經營,依靠人際網路這種多層次直銷模式進行銷售的商業模式,被很多直銷或者傳銷人員奉若神明。
三商法的內容:
一商法:產品
10+10+10+10+10=50
一商法:產品死氣沉沉的放在櫃臺內,等待著四面八方的顧客前來購買,這是一種守株待兔的形式,賣出一份產品,得到一份利潤,商業學家給他一組很形象的數字表達形式,五個10相加,他等於50。社會在不斷的向前發展,一商法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潮流,於是便出現二商法。
二商法:公司/員工(雇佣)
10×1+10×2+10×3+10×4+10×5=150(15%——30%)
二商法:他是以公司的形式的出現,公司在全國各地雇來大量的員工,公司與員工的關係是雇佣的關係,因為他們是雇佣關係,所以會有階級矛盾產生,效益工資比較低,一般只能達到15%--30%之間,商業學家也給它一組很形像的數字表達形式,10乘1加10乘2加10乘3加10乘4加10乘5結果就等於150。歷史的車輪是不段向前轉的,很快二商法也跟不上現代社會的潮流,於是在二商法的基礎上,便產生了當今社會最先進的三商法。
三商法:公司/員工(合作)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11110( 30%——60%)
三商法:三商法與二商法共同之處也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這時他們的關係變了,變成合作的關係。“合作”也就是說,合得來就做,合不來就不做。因為他們沒有矛盾的產生,所以效益工資也比較高,一般在30%--60%之間,商業學家也給他一組數字表達形式,10的一次方加10的二次方加10的三次方加10的四次方加10的五次方,結果就等於111110。”
分析三商法:
分析一[1]:
以上就是所謂的“三商法”講課內容節選,其實這個三商法的目的就是宣揚他所謂的三商。可事實上完全是顛倒黑白的!
按照所謂的三商法說,他門的賣貨方式是:幾何倍增學+人際口碑+直達送貨。並且聲稱工廠只需要一名業務員就可以把貨物賣給消費者。每名業務員掙的就是中間環節費。他們所說的中間環節費60%就是從工廠出貨到消費者中間的差價!在他們的說法中,工廠生產出來的貨物通過全國性的總代理,再到省、市、縣的批發商再到零售店才能到消費者手中,以往工廠生產出來的貨物只回收他的零售價的40%,而到消費者手中卻要100%的承擔,那 60%讓全國性的總代理及各級的批發商賺去了。而現被他們稱作新型的賣貨方式是工廠生產出來的貨物只經過一名叫“業務員”的,貨物直接到達消費者手中,其中間60%的環節費以層層獎金的形式獎勵給業務員。
這是一篇邏輯混亂,且毫無經濟學常識的說法。稍有知識的人都可以識破。但是,現在有很多人卻對此深信不疑,除了知識不足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他們的潛意識中懷有輕鬆致富的心理。
第一,櫃臺銷售和公司雇員銷售根本沒什麼先進落後之分。三商法的劃分邏輯上是混亂的,因為二者可以同在,理論上也是說不通的,因為二者無法比較。個體戶可以櫃臺銷售,大公司也可以櫃臺銷售,當今世界最大的零售公司沒有離開店鋪,也沒有離開櫃臺。他們根本沒有什麼先進和落後之分。硬要做這種區分,其目的是為他們的所謂三商法鋪路。
第二,用數學來表示銷售方式,顯見是一種編造。三商法用加法、乘法和冪的三種數學概念表示銷售方式,這不僅違反經濟規律,也是完全沒有道理。明眼人一看就是在編造。編造的目的就是為所謂的三商法提供理論基礎。所謂的冪的銷售方式,在實際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世界上也確實有人會利用這種說法來欺騙人,那就是地地道道的金字塔計劃的組織者。
所謂金字塔計劃是指用前邊交錢人的錢給後來交錢的人發所謂的工資,以此來吸引更多的人交錢。而金字塔計劃是全世界人人喊打的一種金錢的數學游戲。這種欺騙方式並不是什麼新玩意兒,幾十年前就有,它是全世界各國立法打擊的經濟犯罪行為。編造三商法的人為了鼓吹他們的方式,可能就忘了他們的理論和金字塔計劃是如出一轍的。
第三,三商法根本不是銷售方式,而是拉人頭的方式。
目前宣稱所謂的三商法的公司,幾乎都是一樣的模式:
- 一樣的價格;
- 一樣的宣傳內容;
- 一樣的生活方式;
- 一樣的操作流程;
- 一樣的結果。
所謂的三商法,唯獨不講商品銷售。其實,對這種方法最好的一種鑒別方式就是,你把他們所謂的產品拿到真正的幸福之中用他們的價格去銷售一下試試,我敢說百分之百沒人買。因為產品對所謂的三商法而言只不過是個幌子,以成功或發財為誘餌讓人掏錢才是他們的目的。所以,他們可以不講買產品,而天天上課給你洗腦,讓你原有的思維方式慢慢地瓦解,進入到他們的思維軌道上,於是你就真的相信子虛烏有的三商法。
第四,三商法所謂的環節說也是荒唐的。儘管他們也會分析一下產品到消費者手中的途徑,但是就是這種分析他們也能信口開河。其實,任何產品到消費者手中都要經過中間環節。不經過中間環節,產品銷售根本不可能擴大。即便是今天我們見到的網上銷售,同樣也是有中間環節的。按他們所說,產品只經過一個業務員環節銷售的情況在現實經濟中幾乎不存在。例如,他們所說的產品如何到業務員的手上,這就必須經過物流的環節。現在,有些所謂的三商法的公司連產品都不給,無論他們如何辯解,但這樣的做法無非是2種結果,一是真正變成金錢游戲即金字塔計劃,二是為組織者節約成本。
分析二:
分析三商法也就是分析“以人為店鋪,無店鋪經營的多層次直銷”,它是一種人員銷售。根據分析,這是一種低效率的銷售方式,儘管它有面對面的個性化銷售及良好的售前售後服務,但是,它有一個基本的缺點,就是它的銷售主要依靠人員銷售,我們知道,人的成本是最高的,沒有高利潤(或達到一定利潤額)的產品及良好的相關支持,人的效率相對就比較低。
當然,關於多層次直銷是低效率的銷售方式,可能有人會持有相反的看法。
著名直銷研究專家《直銷的本質》的作者何全勝認為,僅從世界直銷協會聯盟的統計數字來分析,就可以得出上述的觀點。世界直銷協會聯盟(WFDSA)統計:1988年,參與直銷的人員平均每年的銷售額是3929美元合人民幣約32612元;2000年,參與直銷的人員平均每年的銷售額是2125美元合人民幣約17637元;2002年,參與直銷的人員平均年銷售額為1814美元,合人民幣約15058元。這個結果是,隨著銷售人員和銷售額的增加,人均銷售額卻在降低,2002年每人每年銷售額15058元人民幣,如果按20%的獎金比例計算,每個人每月的收入是251元。
也有人指出,由於參與直銷的人一般都是兼職銷售,即利用業餘時間,能有一些銷售額也是不錯的,不能拿這個兼職的銷售數字來形成多層次直銷是低效率的結論。何全勝認為,兼職的基礎是這個人專職能夠作好這個事,才能兼職去做,沒有這個基礎,談何兼職!這些參與的人為什麼不能專職去做?因為,他們專職去做,根本就做不好,沒有生活來源的支持,只能兼職做。
多層次直銷既然是一種低效率的銷售方式,為什麼還要使用這種銷售方式?答案就在多層次直銷上述的特點之一:銷售人員和公司間是經銷關係。那麼,多層次直銷公司投入的產品,可以供多個銷售人員共同銷售,甲賣不掉,乙還在賣,乙賣不掉,還有丙,雖然大家的效率都不高,但是每個銷售人員還是可以賣出去一些。銷售人數如果足夠多,雖然每個人銷售額不高,但銷售總量還是很可觀的。多層次直銷公司正是利用這種 “人海戰術”規避了這種銷售方式的低效率、高風險。
既然銷售人員承擔了這種低效率的銷售方式所產生的成本和風險,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參與這種銷售呢?何全勝認為,答案就在多層次直銷的另一特點:銷售人員獲取報酬的方式是多層次獎金制度。這個多層次的獎金制度,是吸引銷售人員參與的關鍵。獎金制度的要點所在,就是使銷售人員能夠對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獎勵形成預期,只要有這個預期,何愁銷售人員不百分之二百地努力呢。
對於直銷業界如此的銷售和收入情況,何全勝問道,還能說直銷是一種成功的商業方式和就業機會嗎?還能說直銷是個人創業的良機嗎?不要再鼓吹“三商法”這種虛偽的商業模式,他註定是一個短命的孩子,不久就會被市場所淘汰。
不同傳銷組織有不同的制度,其中較為普遍的是五級三階制,但有些組織是不會明確的說制度是五級三階制,也很具有迷惑性。再有的組織,比如分為四個級別,從低到高依次是:經銷商,主任,科長,經理四個級別,做到了經理就出局了。
當前中國本土非法傳銷組織特別鐘愛的“五級三階制”(簡稱“五三制”),據說是美國哈佛大學的兩名學者經過17年的研究設計出來的,在1995年新加坡亞太直銷大會上獲得最高獎項銀鷹獎。
五三制最早是由臺灣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實行的,該公司用於傳銷的“爽安康有氧健康搖擺機”當年傳遍大江南北,通過約十五個代理公司從大陸捲走了上億元臺幣。
1998年4月,國家發佈傳銷禁令後,為規避風險,興田通過那些代理公司改變營運模式、積極建立和維持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強調在稅務上與地方政府相配合、同時利用贊助各項公益建設等手段變通轉型,在同時代的其它傳銷公司相繼停業破產的時候,它則採用地下化批發零售的方式茁壯成長。在這方面的傑出典範即武漢新田。
新田公司雖然在不久之後破產,但五三制卻得到了廣泛的流行。單在今年5月28日《廣東工商報》刊登的《嚴打非法傳銷重擊首要份子》一文披露的廣東省打傳辦近期查處的傳銷和變相傳銷十大案例里,各傳銷組織所採用的制度幾乎都是五三制,像深圳文彬、深圳肇鑫源、香港博宇通等。
而武漢新田東北系統的一部分被天津天獅公司收編之後,另有大部另起爐竈,用這套制度跟一些生產廠家與公司商談,要求代理或經銷他們的產品,甚至無中生有,虛構出一個公司,以那不存在的公司名義組建非法傳銷網路,空手套白狼。
原始制度介紹:
要加入五三制傳銷組織的人員每個人都必須花3800-3900元入門費來認購一份產品,這個價格是從當年的廣東福田、武漢新田公司繼承下來的,可謂“源遠流長”,而某些地方的入會價格降低為2800-2900元,一來是為了降低門檻,二來是為計算方便(相當於原先入會費的3/4),但它們的發展形式是一樣的。採用五三制的非法傳銷組織內部分為五個級別,分別由英文安母E、D、C、B、A來表示,當一個新人銷售1至2份,則是E級;2至9份,D級;10份,C級;65份,B級;393份以上,A級。由於組織不同,也有聽上去很了不起的專門的稱謂叫“業務經理”、“代理員”、“代理商”等。一般做到A級的就是辦理申購發放產品的人(也有B級脫離母體組織把人拉出去單干的),新被騙來做傳銷的人的“上線款”統一交到他們手中,由他們去廠家進貨。按最保守的計算結果,至少有30%以上的款項是被他們自己揣進了腰包。雖然一般的進貨價格僅為零售價的10%,但在非法傳銷組織里,除非迫不得已,否則他們是不會去進貨的,而進貨和發貨最短也要間隔一個月的時間。因此,扣除發下去的“獎金“,其餘的都塞進了他們自己的腰包,如果他們捲款而逃,那他們的收益更只能用“無本萬利”來形容。
五三制里所謂的“三大獎金”,第一大獎金是“直接提成“,也就是拉人頭費,是傳銷人員每親自拉進一個人所能分到的錢。標準的若是以3800元計算,E級可以提15%,570元;D級可提20%,760元;C級30%,1140元;B級42%,1596元;A級52%,1976元。
第二大獎金是“間接提成,說白了,也就是和直接拉人入會者之間的級差。
E級和E級間沒有級差,所以也沒有“間接提成“,從D級開始,D的E的級差是5%,提成190元;C和E的級差是10%,380元等。
當然,如果一個A級新發展的人拉到一個人的話,他可以獲得37%的“間接提成”。“不勞而獲”這個成語在這裡獲得了最好的詮釋。
第三大獎金就是所謂的“三階”,這是同級別間的返還。由於各個組織不一樣,其制訂的方案也不一樣。
有很多人認為這個五三制本身是好的,利用這個制度去賺錢,真正能做到“國家、公司、個人三方受益”,而它在中國之所以到處出現問題,是因為這種運營模式被某些人利用來從事違法活動,騙取老百姓的錢財。但是,他們是否想過,為什麼那些人不去套用安利的制度,不去套用如新的制度,卻偏偏要套用這種制度呢?而為什麼安利和如新等公司的用自己的制度能做的那麼長久,而他們的組織套用他們自認為是優越無比的五三制卻頻頻出現問題呢?這僅僅是人的問題嗎?
被利用的根源:
有從事多層次直銷激勵理論研究的專業人士認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運用五三制進行炒做的組織之所以總出現社會問題,除了運用“異地邀約”等讓人難以回頭的操作手法,制度本身也存在著致命的缺陷。
首先,它註重推薦而不註重零售。對普通人來說,再好的產品,再優惠的價格,要完成3800元的零售額,其困難的程度遠遠要比拉個人進來,告訴他這裡有個發財的機會,讓他一次性交出3800元作為入門費來的高。
其次,同級的獎金很少。因為同級之間沒有級差,如果上級是單線發展或者雙線不平衡發展的話,將長時間沒有任何收入,而這會打擊上層同級的積極性,因此,為了讓他們獲得心理安慰,才特別增設了所謂的“三階獎金”。
第三,欺騙性強。從申購產品數量上說,非法傳銷組織的頭往往利誘並慫恿新人多買分額以取得較高的資格,因此在體系裡,有新人在加入時不止購買一份,他們為了在一開始就能拿到比較高的獎金,有購買3份的,有購買7份和10份甚至更多的。
而實際上,如果投資一份(15%“獎金”比率),需要直接“銷售”7份才能收回投資;如果投資三份(20%),需要直接“銷售“15份才能收回,如果投資10份(30%),則需要直接“銷售”33份才能收回。如果指望依靠網路發展撈回“投資”,難度更高。可以說五三制投資越多,投資返回的時間就越長。
第四,晉升有瓶頸。所謂“瓶頸”,意思是即使你達成了規定的業績,但是由於沒有滿足一些先前可能沒跟自己詳細說明的條件,因此想上也上不了。在標準的五級三階制度里,晉升B級的限制是要有兩個直C,晉升時間為下月一日,也就是說,即使某人當月“銷售”了65份,如果沒有兩個直接的C級,到下個月也成不了B級;而有兩個直C的人,即使他在當月一號完成了業績考核與其它要求,也得等下個月才能晉升,這個月只能拿一點少的可憐的“三階獎金”,晉升A級別的時間限制是隔月一日,如果自己的網路業績達到393份,並且有四名直B產生,才能在下個月的下個月成為A級。在此之前,自己只能眼睜睜看著下麵的業績增長,等待兩個月後從媳婦熬成婆婆的一天,而那幾個已經從媳婦熬成婆婆的上層的A,則可以死命的再撈一筆。
我們可以通過沙盤推演,在虛擬運行這個獎金制度的過程中,獲得一些十分荒誕的結論。舉個例子,在最理想的情況下,鼠君A先生髮展了500個人,其中有4個前排(假設每個人都只申購一份),這個組織自他加入後,總的業績是3800*500=190萬人民幣。假設這麼多業績都是當月完成的,那他的收入將少的可憐。因為,當月他即升不了A級,也升不了B級,而和4個前排一樣,只是個可憐的C級,只能拿到3800*30%*4個人=4560的“直接提成”以及由於平級和這4個人之間一點點“三階獎金”。
此外,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B的淘汰率比理論上的要多很多。因為只要把下麵已經取得A級別資格的B趕走,上面的A就不用擔心他們成為A後,自己少撈10%了。如果自己做到A,下麵4個前排(假設僅有4個前排)都做到A,那麼以後自己也只能拿菲薄的一點“三階獎金”,等幾代的“三階獎金”都拿完了,自己就出局回家。如果網路還在持續發展,只要想方設法把直接的B趕走,那麼以後的收入就可以暫時獲得保障。而在場面上,他們總是會對下麵的人灌輸說這個“行業”是如何超前,“每個月都能收入數十萬”,行業里的人又是怎樣的和睦等。至於最低層的那些新人,他們在做到C級之前,對制度的陷阱,對網路的黑幕所知甚微。只有等他們做到那個級別了,才會認識到“行業”的真實面目,不過那個時候他們已經把親戚朋友也都拉下了水,沒有退路了。
有一點需要理解,即網路的發展不是當月就能達到這樣的水平的。在發展的時間上有個限制。因此,不可能一個月就加入一萬多人,即使做到A級,收入也不會像培訓課堂上吹噓的那麼多。假如當月只有一百個人加入,上繳的貨款總額也不超過40萬元,這40萬的一半是老鼠頭吞掉的。剩餘的20萬首先要分給直接拉來人頭者15%,然後分給做到D級、C級和B級的部門,這樣一來,自己的收入將所剩無己。A級可以拿B級10%的級差,一旦B級也晉升為A級,那麼這個部門以後整個的銷售額和自己都不再有聯繫,由於網路本身沒有零售,也沒有重覆消費,因此雖然有所謂的“三階”獎金,也形同虛設。
1、在經濟學層面上,傳銷以欺騙為直接手段,出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資源。參與者一旦發現自己被騙,解脫的方式就是發展下線,騙別人。一個龐大的騙子網路建立起來。假如傳銷無限制發展下去,社會上人與人的信任資源將無限流失,終究會動搖市場經濟賴以發展的基礎。
2、在社會學意義上,瓦解社會基本單元———家庭,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傳銷活動參與者多有相同的經歷,就是被親戚朋友以做生意、介紹工作為名,騙到外省市。參與人員中,多是弱勢群體。最後結果往往許多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腦”過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潰邊緣。
3、心理學意義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約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礎。傳銷的“洗腦”,讓人不以欺騙為辱,反以為榮。傳銷培訓出了不受道德約束的成員,即便組織被取締,不再從事傳銷,已經沒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時的內疚感,變得極端自私,惟利是圖。這樣的社會成員如果達到一定規模,社會控制體系將面臨崩潰的危險。
尤其以傳銷的思想灌輸危害最為擔憂,一般被認為是“洗腦”,表現為:
- 結合社會實際和培訓主講者個人經歷,分析影響成功的因素——環境、觀念及人性弱點即怕、靠、懶、拖、面子等;
- 主講者、策劃者結合中國大陸經濟轉型時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1978年至1990年前後)個體戶、股票暴發戶等等相關典型成功案例,突出成就的特征,向聽者灌輸速成、暴富理論;
- 強調成功要從現在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看準目標、不考慮事情,調動聽眾激情,之後轉入呼喊口號等議程。
首先,要冷靜,不要衝動, 不要一味地指責他(她),更不能粗暴地訓斥。
要學會理解,不是他(她)的錯,錯的是那些黑心的網頭,他(她)渴望改變、追求財富的欲望沒有錯,錯在他(她)選錯了道路,被別人利用和欺騙了。所以我們現在要做的是把他(她)引導到正確的軌道上來。你要改變說話的方式,如果你沒有把握說服對方的話,不要說太多,你說的越多,他(她)越反感,要學會和解,但是和解不等於認同。
一味地指責只能讓雙方越來越對立,對事情的解決沒有幫助,他(她)越對立,越有逆反心理,越不回頭。更不能以分手或斷絕關係相要挾,你這麼做只能讓他(她)的“信念”越堅定,因為他(她)沒有退路了,“死”都要從那個“行業”“死”出去。所以我們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用感情去拉,要多關心他(她),說出你的擔心,提醒他(她)不要只顧埋頭拉車,而不抬頭看路,要多長幾個心眼,現在騙子太多了,你們也是為他(她)好,害怕他(她)上當受騙;要以理服人,我們要擺事實,講道理,戳穿傳銷美麗的謊言,讓他(她)知道事實的真相。這個有一定的難度,可以求助反傳銷的專業人員來做。
其次,要馬上破壞他(她)的邀約市場,叫所有的親朋好友不要去。
很多朋友剛得到自己的親朋好友在做傳銷的消息時,往往顧慮重重,家醜不可外揚,為了保住面子,不願意說出去,這是極端錯誤的。你的沉默只會讓更多的人上當受騙,因為你做傳銷的親朋好友騙不到你,他(她)還可以去騙別的不知情的親朋好友,這樣的話只會讓他(她)越陷越深。我們要馬上通知所有的親朋好友不要去,也不要給他(她)寄錢,破壞他(她)的邀約市場。這是一個狠招,猶如傳銷組織在邀約時所強調的“斷其後路”,傳銷組織每人一天要交6元不等的生活費,還要買生活用品,交電話費等,所以他們一天的開支在10元以上,有的更多。如果他(她)把錢花光了,又騙不到人了(沒有發展就沒有工資),只有灰溜溜地離開了。
再次,如果你做到以上兩個方面以後,想及時把陷入傳銷的親朋好友解救出來,還可以親自去一趟,最好是父母出面好一些,因為傳銷痴迷者已經執迷不悟,他們是不會心甘情願地回來的,帶上他(她)的父母(父母中去一個就行,但要有力度的人)去,可以強制帶回來。
去之前首先要取得他(她)的信任,不要引起他(她)的懷疑,就說去看他(她),也不要說去了幾個人,就說一個人去,如果你說去的人多了,會引起他們的懷疑,有可能你到達目的地後傳銷組織不會讓他(她)來接你們。去之前不要告訴他(她)你具體到站的時間,只說最近要過去。因為這樣能給你們一行爭取更多的時間,下車後可以馬上聯繫火車站派出所的民警或者工商局,尋求他們的幫助,在你的親朋好友執迷不悟時,警察或工商局的同志可以幫助勸說,協助解救。
當一切聯繫好後,你可給他(她)打電話,告知你到火車站的消息,叫他(她)來接你。當然為了保證解救成功,你可先買好返程的火車票,在火車開動前兩三個小時給他(她)打電話接人,以準備在說服不了的情況下,及時強制性把他(她)帶上車,避免時間拖的越長越對你的解救不利。當他(她)來接你時,一個人站在出站口等,其餘的人躲起來,不然他們發現你去的人太多而不接你們。傳銷組織來接人時一般是兩個人,除了推薦人,還有一個“帶朋友”的,兩個人好對付,你們可以馬上把他們帶到派出所或者工商局裡,讓警察和工商人員說服教育,也可提前和反傳銷的志願人員聯繫好,在電話里幫助說服他(她)。
當然我們在解救時,有可能不是一帆風順,會遇到各種突發情況,在遇到這些情況的時候,一是要冷靜,設法及時和反傳銷專業人員取得聯繫,向他們請教;二是我們要想方設法取得更多的幫助,警察、工商、計程車司機,甚至路人,這些都是可以給你提供幫助的力量。在危急關頭,特別是在遭到傳銷組織大量人員“圍追堵截”,不讓你們帶走親人和朋友,或者你的親朋好友執迷不悟不願意離開的時候,我們要把事情鬧大,報警、高聲向路人求助,主動尋求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我們要相信,邪不壓正,正義始終在我們這邊,如果我們的聲音高過他們,他們做的就是一個見不得人的東西,自然就會做賊心虛,悄悄溜走。
在你們強制帶走的過程中,也許你痴迷於傳銷的親人或朋友會極力反抗,因為他(她)會認為你是他(她)“成功”路上的絆腳石,是在破壞他(她)的好事,是在擋他(她)的財路。這時你一定要有耐心,一路上要尋求乘務員或乘警的幫助,防止他(她)跑掉。回家後也不能掉以輕心,要看住,等他(她)冷靜後再及時反洗腦,不然有可能又偷偷跑回去。
傳銷與直銷的區別[2]
我國《直銷管理條例》所稱的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禁止傳銷條例》所稱的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直銷與傳銷的主要區別:
1、直銷分為單層次直銷和多層次直銷兩類,前者是目前我國《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經批准允許存在的一種經營模式,後者是《禁止傳銷條例》明令禁止的—傳銷行為。
2、從計酬方式上看:直銷人員間沒有連帶關係,依賴個人業績計酬;傳銷人員之間具有連帶關係,實行團隊計酬。
3、直銷運作規範,相關信息公開,可通過網上查詢;傳銷信息不公開,組織嚴密,欺騙性強。
4、傳銷要收入門費。非法傳銷公司要收取硬性的入門費,非法傳銷團夥參加者通過繳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變相繳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的資格,並從中獲得回報。直銷公司不收入門費。
5、直銷公司銷售的是通過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合格產品,傳銷企業銷售的則是“三無”產品。
6、傳銷公司銷售的產品不在市場上流通,而只作為“拉人頭”的樣品或宣傳品。直銷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較好。
7、傳銷企業的產品沒有退貨保障制度,一旦購買就無法退貨。直銷企業的產品則和市場的商品一樣有“三包”制度。
8、直銷的運作:企業經過批准成為—直銷企業—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在相關行政區域(縣級)建立服務網點—招募直銷員—經培訓和考試取得直銷員證後,方可以開展直銷活動。傳銷的運作:介紹加入—交納費用(入門費、購買商品費)—欺騙、約請他人加入—從被騙者交納費用中提取報酬—被騙者再騙他人—以此模式迴圈。
我國《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 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序號 | 企業名稱 | 服務網點核查備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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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 2006-07-24 |
2 | 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 2006-12-31 |
3 | 寧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 | 2007-02-06 |
4 | 寶健(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 2007-03-15 |
5 | 新時代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 2007-03-15 |
6 | 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2007-04-11 |
7 |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 2007-04-20 |
8 | 南京中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2007-04-23 |
9 |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 2007-05-28 |
10 | 歐瑞蓮化妝品(中國)有限公司 | 2007-06-27 |
11 | 廣東康力醫葯有限公司 | 2007-06-29 |
12 | 康寶萊(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 | 2007-07-02 |
13 | 完美(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 2007-08-17 |
14 | 南方李錦記有限公司 | 2007-08-24 |
15 |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 2007-09-03 |
16 | 北京羅麥藥業有限公司 | 2007-10-26 |
17 | 廣東太陽神集團有限公司 | 2007-11-05 |
18 | 上海美樂家保潔用品有限公司 | 2007-11-21 |
19 | 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 2007-12-25 |
20 | 嘉康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 2008-03-12 |
21 | 江蘇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008-11-13 |
22 | 哈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2008-11-25 |
參見:《禁止傳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