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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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英語:New Taiwan dollar)是中華民國撤退到中國臺灣省後的法定貨幣,1949年6月15日開始發行流通,ISO 4217代號為TWD(或簡稱為NT$、NTD)。
其基本單位為圓,簡作元。國語常以塊代圓;臺灣省話亦以箍(白話字:kho)代圓,在口語中尤為明顯。亦有極少數使用國語的人會以毛代角。
目前發行硬幣單位包括:5角、1圓、5圓、10圓、20圓、及50圓。而紙鈔單位則有:100圓、200圓、500圓、1000圓與2000圓。換算方式為:1圓=10角=100分。5角硬幣的發行量少,實際上也較少使用。日常生活只有郵票、水餃(每顆2.5至3.5圓)、汽油在計算單價時會用到角。
存款利息也是四捨五入至1圓。但若需要,也可以以5角來作為交易媒介,但5角限制一次使用不可超過10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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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的前身為臺幣,又稱為舊臺幣,在1945年5月22日開始發行。當初舊臺幣被定位為一種過渡時期的貨幣。由於當時中國大陸戰後金融狀況不穩定,因此臺灣省未使用當時通行於中國大陸的法幣、金圓券,另外再發行臺幣。
關於發行新臺幣原因的官方說法,是由於1948年上海爆發金融危機,連帶也使舊臺幣幣值大幅貶值,造成臺灣省物價水準急劇上揚。
不過另一種關於發行新臺幣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為國民政府在臺灣省把一些民生物資,如糖、米之類的,都搜括到中國本土去進行所謂的剿共,造成臺灣省內部民生物資短缺,使得臺灣省的米價甚至比上海當地的米價還高(當時臺灣省產米而上海不產),因此造成臺灣省通貨膨脹,一日三市,幣值急速貶值,就算有錢也可能買不到米。另根據《228研究增補報告》中央研究院院士黃彰健、研究員朱巨集源及武之璋合著,是因為日本在將臺灣省移交給國民政府前故意取消糧食管制,又運來大批鈔票讓準備返國的官員搜購日用品,才導致接下來的糧食匱乏、物價高漲。
在1949年6月15日臺灣省省政府公佈“臺灣省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正式發行新臺幣,明訂40,000元舊臺幣兌換1元新臺幣。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發佈命令,中華民國國幣單位保留銀元本位,而記帳單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為新臺幣,銀元與新臺幣以1949年12月29日最後牌告匯率固定為3:1。
1956年8月29日臺灣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號解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是指國幣幣券而言。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1961年7月1日臺灣省中央銀行在台復業,依照“中央銀行在臺灣省地區委托臺灣省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由中央銀行委托臺灣省銀行發行,紙幣上印“臺灣省銀行”字樣,法定地位比照國幣,成為今日中華民國的法定貨幣。自1970年12月21日開始,鈔券上印“中華民國”字樣,以昭公信。另外為因應金門、馬祖、大陳島等戰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經發行限定流通這些地區的新臺幣金門、馬祖、大陳流通券,目前則已經取消。
1962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9號解釋:臺灣省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托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大法官黃正銘有不同意見書,認為在程式上,不應受理中央銀行此次聲請解釋,而在實體上,未經立法程式新臺幣決不能變為國幣。)
1992年原“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公告廢止,作為國幣之銀元喪失發行法源。由於國幣依中央銀行法規定由中央銀行發行,於是在2000年7月1日訂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停止委托臺灣省銀行發行,將新臺幣正式訂為國幣。7月3日發行1000圓紙幣,上印字樣改為“中央銀行”。
2002年6月30日廢止“中央銀行在臺灣省地區委托臺灣省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2003年6月30日原委托臺灣省銀行發行之新臺幣停止流通。官方回應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在台復業起,新臺幣發行單位法定即為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依據該行組織法規定,委托臺灣省銀行發行,紙鈔原印“臺灣省銀行”僅代表實際發行單位。
1000圓及500圓於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圓才有的光影變化箔膜,安全線改為光影變化箔膜式安全線。500圓的刷色由變得更深,其餘圖樣則未改變。
新臺幣能在大陸兌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