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资本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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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资本债券(Hybrid capital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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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资本债券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附属资本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
巴塞尔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
混合资本工具包括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特性的工具,其特定范畴在世界各国有所不同,但要作为高二级资本(upper tier 2 capital)计入附属资本,都应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混合资本工具应该是指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实缴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必须用于分担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虽然资本工具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且不能永久性地削减或取消,但当银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支付利息。
从各国操作实践来看,混合资本债在会计上一般处理为负债科目,交易视同固定收益证券。因此,混合资本债具有债券和资本的双重属性。
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发展经验,如英国的永久次级债务(perpetual subordinated debt),韩国的混合资本证券(hybrid securities)等。近年来,由于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等原因,混合资本工具在亚太地区方兴未艾,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有若干金融机构曾发行混合资本工具。
(一)具有较高资本属性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二)期限
债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利息递延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等。
不论是从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出发,还是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国内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都是可行的。
首先,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办法》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提供了理论依据。诚如前述,混合资本债券具有混合资本工具的基本特征,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将其计人附属资本。《办法》则在附属资本中隐含了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人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50%”。前后两者之差,即附属资本小于核心资本的差额部分,可以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填补。
其次,从市场环境看,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可以丰富市场投资品种,改善市场供求格局。当前市场资金相当宽松,而可投资的品种较少,长期投资品种更是如此。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9月底,银行间市场10年期以上债券占比仅12.98%。因此,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可以满足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寿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长期投资品种的需求,同时可以抑制因投资品种过少而导致的市场过度炒作行为。
第三,从各国实践看,混合资本债券已经被证明是具有挑战性但回报率相对较高的产品。虽然利息递延和延期支付到期本息带来较高风险,但混合资本债券的历史违约率很低。混合资本债券为信用利差提供了一个杠杆敞口。当信用环境良好、利差降低时,混合资本债券表现一般好于其它产品;反之亦然。同时,在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五年,发行人一般拥有赎回权,否则将大幅提高票面利率,该条款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利率风险,有助于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
另外,当前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处于低点,给混合资本债券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
我国首期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是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进行探索的。2004年开始,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研究,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这些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1号公告,对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做出具体规范。之后不久兴业银行即按照监管规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首支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总额40亿元,期限15年(经银监会批准发行人10年后可赎回)。
混合资本债券的最突出特点是通过一定的利息递延条款、受偿顺序安排和暂停索偿权安排,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1)利息递延条款是指当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财务年度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利息,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 12个月内未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2)在债券的受偿顺序上,混合资本债券对本金和利息的受偿顺序位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之前;(3)当发行人无力偿付受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之前的债务或者偿付混合资本债将导致无力偿付顺序在前的债务时,投资人应暂停索偿权,发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不构成违约;(4)发行人若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都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一)作为补充资本的重要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在中国金融市场发行需求旺盛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高速发展使得许多商业银行资本金屡屡捉襟见肘,仅仅依靠利润累积难以跟上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需要以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股本回报率(ROE)远远高于混合资本债的发行成本,即使资本充足的银行实际上也可以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来提高股本回报率;随着新巴塞尔协议的逐步推广,资本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比如市场风险资本的计提等,使得商业银行更有必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未来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主体将进一步扩大,如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能推出混合资本债券。
(二)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
中国债券市场存在两个缺陷:长期品种稀少,发行量有限;银行间市场上高信用,低收益品种(国债和准主权债)占比过高。而混合资本债券期限较长、收益较高,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以“2006年兴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为例,固息品种发行利率4.94%,浮息品种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差 182bp,分别比同期金融债高150bp和1OObp,使投资者获得了较好的风险回报。因此,尽管还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如保险公司尚未得到批准投资混合资本债券)和认识误区(有的投资者对混合资本债券尚缺乏了解),但首期混合资本债券仍然呈现申购踊跃的局面。本次投资混合资本债券的机构主要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但从国际上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主体来看,未来投资主体可能扩展到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
(三)中国金融业和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混合资本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1.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改革重组增强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加上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比较稳定,混合资本债券10—20年内发生偿付风险的可能性非常小。
2.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不同风险偏好、不同资本背景的机构参与市场投资,市场流动性越来越好。与此同时,以持续信息披露和公开评级为重点的市场监督机制逐步成熟,使得混合资本债券从一开始就具有比较健康的土壤。如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还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混合资本债券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监管环境是混合资本债市场发展的有力保障
1.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全面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能够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2.由于混合资本债券所具有的资本属性,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资质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以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等,这就使得许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银行被挡在了市场的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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