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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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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抵押(repledge)

目錄

什麼是再抵押

  再抵押又稱為複合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抵押所擔保的數個債權的總額不超過抵押物的總價值。再抵押實質是餘額抵押

再抵押的特點 [1]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擔保法問題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這些規定就是再抵押的法律依據。貸款抵押中的再抵押表現三種情況:

  一是同一財產為貸款提供抵押後再為另一筆貸款提供抵押;

  二是同一財產先為貸款抵押,其餘額為其他債權抵押;

  三是同一財產先為其他債權抵押,餘額為貸款抵押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貸款抵押中的再抵押有以下幾個特點。

1.兩個以上抵押的標的物必須是同一的財產

  再抵押中的抵押物必須是前設抵押的同一財產,如一間房屋價值20萬元,第一次貸款10萬元,借款人以該間房屋作抵押;第二次向貸款人貸款5萬元,又以該問房屋作抵押。如果兩次貸款所提供的抵押物不是同一財產,如第一次貸款以房屋抵押,第二次貸款以機器設備抵押,就是普通抵押,而不是再抵押。

  2.同一同一財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

  同一抵押物為兩個以上債權作保,才叫再抵押。如果抵押物只為了一個債權提供抵押是普通抵押。同一債權既有物的抵押又有人的保證是混合擔保,而不是再抵押。

3.數個抵押權在抵押物價值上無重疊

再抵押是在已設定抵押上的財產的餘額作抵押,後設抵押對前設抵押債權範圍內的抵押物價值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雖然以同一財產抵押,但數個抵押對抵押物價值不發生重疊。再抵押的這一特點,使之區別於重覆抵押重覆抵押是同一抵押物的價值再次抵押,數個抵押權在擔保物價值上重疊。有些學者認為,只要當事人自願約定重覆抵押,就應當允許,因為前設抵押的債權人如果從債務人處實現債權,後設抵押的債權人仍可實現抵押債權,且能充分發揮抵押擔保的功能,但我國目前禁止重覆抵押。

4.其中至少一個抵押債權與貸款有關

在再抵押中,兩個以上抵押債權可以全部是貸款債權,也可以全部是其他債權。但是,對貸款再抵押而言,不一定全部抵押債權都是貸款債權,但其中必須有一個是貸款債權,不然就不能稱之為貸抵押。

超值再抵押是否有效問題 [1]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某一財產,前面已經設定抵押,又用它為後生債權抵押,必須還有足夠的價值。若該財產價值不少於各個抵押債權總額,再抵押當然有效。需要討論的是超值再抵押是否有效問題。

  有一種意見認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抵押人擔保後生債權不符合《擔保法》規定,故應認定無效。筆者認為,抵押人對已設有抵押權的同一財產再向他人抵押且超值的,不應認定無效,因為,在處理抵押物後可以按照抵押權設定的先後順序清償,先滿足在先設定抵押的抵押權人,後設抵押權人在前一個抵押權人全額受償後受償剩餘部分,不足部分免除抵押人的擔保責任;再之,抵押物價款多少,有待於抵押物處理後,才能確定,審判時是不能認定的,但在判決時應當明確後設抵押權人只對餘額受償。

再抵押的現實應用

  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一種方式。指商業銀行需要補充資金時,以工商企業向其借款時提交的抵押品(票據和有價證券),作為再抵押貸款的抵押品向中央銀行借款。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採用再抵押與再貼現方式,在貸款期限和數量方面都更顯靈活,手續也比較簡便。

相關文獻

參考文獻

  1. 1.0 1.1 永熙著.貸款擔保訴訟 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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