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抵押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
債務人在向商業銀行提出信貸申請時,信貸人員應要求其提供擔保方式意向。如採用抵押擔保,信貸人員應依據銀行制度規定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債務人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進行初步判斷。如認為不符合條件,應告知債務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變擔保方式。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特別規定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抵押物的認定
作為貸款擔保的抵押物,必須是歸抵押人所有的財產,或者是抵押人有權支配的財產。因此,銀行對選定的抵押物要逐項驗證產權。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企業,要有產權單位同意的證明;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用其財產作抵押時,除應該核對抵押物所有權外,還應驗證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證明;用共有財產作抵押時,應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並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2)抵押物的估價
抵押物的估價是評估抵押物的現值。銀行對抵押物的價值都要進行評估。
①估價方法
由於我國的法律還未就抵押物估價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一般的做法由抵押人與銀行雙方協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給予評估或銀行自行評估。一般的估價方法是:
.對於房屋建築的估價,主要考慮房屋和建築物的用途及經濟效益、新舊程度和可能繼續使用的年限、原來的造價和現在的造價等因素;
.對於機器設備的估價,主要考慮的因素是無形損耗和折舊,估價時應扣除折舊;
.對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取決於該土地的用途、土地的供求關係。
此外,估價的時間性和地區性,也都會對評估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
②抵押率的確定
在抵押物的估價中,確定抵押率也非常關鍵,抵押率的高低直接影響了抵押物對債權的保障程度。確定抵押率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兩點內容。
一是抵押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選擇的抵押物適用性要強,由適用性判斷其變現能力對變現能力較差的,抵押率應適當降低。
二是抵押物價值的變動趨勢。一般可從下列方面進行分析。
.功能性貶值,即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
.經濟性貶值,即由於外部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或增值。
信貸人員應根據抵押物的評估現值,分析其變現能力,充分考慮抵押物價值的變動趨勢,科學地確定抵押率。
擔保審查和審定人員應認真審核抵押率計算方法,準確確定抵押率。抵押率的計算公式為:
抵押率=擔保債權本息總額/抵押物評估價值額*100%
由於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會出現損耗、貶值,在處理抵押物期間會發生費用,以及貸款有利息、逾期有罰息等原因、銀行一般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額會低於抵押物的評估值,貸款額度要在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與抵押貸款率的範圍內加以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抵押貸款額=抵押物評估值*抵押貸款率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貸款發放前,抵押人與銀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④抵押擔保的範圍;
⑤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財產抵押的,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方可取得貸款。
(1)抵押物虛假或嚴重不實
抵押權建立的前提是抵押物必須實際存在,且抵押人對此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客觀上由於所有權的確定是項較複雜、政策性很強,又可能涉及多個部門的事情,存在一些漏洞,給一些蓄意騙取銀行貸款的不法分了可乘之機。
(2)未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在法律規定一定範圍內的財產抵押時,雙方當事人不但要簽訂抵押合同,而且要辦理抵押物登記,否則抵押合同無效。實踐中,有可能發生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甚至作了假登記。
(3)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未經共有人同意
共有財產是指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對以共有財產抵押的,按照共有財產共同處分的原則,應該經得各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設立,否則抵押無效。
(4)以第三方的財產作抵押而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
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就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關係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所以,以第三方 的財產作為抵押,必須經得第三方同意,並辦理有關法律手續,方能有效。
(5)資產評估不真實,導致抵押物不足值
抵押物價值是隨著市場行情變化,相對不確定,但借款人往往為了多貸款,利用各種手段儘量爭取將抵押物價值抬高,而一些中介評估機構不規範競爭,造成目前資產評估不真實的情況大量存在,使抵押物不足值成為抵押貸款的重要風險點。
(6)未抵押有效證件或抵押的證件不齊
抵押中的財產一般都由抵押人控制,如果抵押權人未控制抵押物的有效證件,抵押的財產就有可能失控,就可能造成同一抵押物的多頭抵押和重覆抵押。如某公司用汽車營運車牌抵押,在A銀行抵押時只在有關部門作了抵押登記,之後又在B銀行以將車牌交其保管的方式質押,重覆抵押行為給銀行貸款帶來風險。
(7)因主合同無效,導致抵押關係無效
抵押權的發生與存在須以一定債權關係的發生與存在為前提和基礎。故抵押權是一種從權利。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貸款主合同無效,多見於貸款合同附條件生效,但生效條件不具備,或貸款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或貸款超出經營範圍等。
(8)抵押物價值貶損或難以變現
如果抵押人以易損耗的機器或交通運輸工具作抵押,抵押物易受損失,且價值貶值快,從而使貸款難以獲得有效的保障。對於專用機器設備等抵押物,由於變現能力差,不易流轉,也難以實現抵押價值。
(1)對抵押物進行嚴格審查
首先要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這要求信貸人員認真審查有關權利憑證,對於房地產抵押的,要對房地產進行實地核查;其次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性,這要求信貸人員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審查抵押物,防止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用於抵押。最後認真查驗抵押物的權屬,確保抵押物的有效性。信貸人員在核查抵押物的權屬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特別要註意以下情況:用合伙企業財產抵押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並共同出具抵押聲明。
(2)對抵押物的價值進行準確評估
這是保證抵押物足值的關鍵。在實際操作中,銀行一般要求抵押企業提供商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並根據評估價值打折扣後確定貸款額。這就要求銀行認真審查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防止評估價值中摻有水分。貸款一旦發放後,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時間頻率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可見,抵押物價值評估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
(3)做好抵押物登記工作,確保抵押關係的效力。
需依法登記的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些財產包括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法律規定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合同,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合同就無效。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對法律規定需登記的合同,必須切實做好登記工作,以確保抵押關係的合法有效。
(4)抵押合同期限應覆蓋貸款合同期限
抵押期限應等於或大於貸款期限,凡變更貸款主合同的,一定要註意新貸款合同與原貸款抵押合同期限的差異,不能覆蓋貸款合同期限的要重新簽訂抵押合同。